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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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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受伤赔偿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06-12-14 00:00:00】  
在校学生受伤赔偿案代理词 在校学生受伤赔偿案代理词 作者:丁白杨律师    律师说法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32    更新时间:2005-7-9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法定代理人聂红静的指名委托,由我担任其诉武钢十八小和郭振亚赔偿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走访,现依法出庭参与诉讼,并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原告是武钢十八小学二年级学生,1998年11月23日下午第二节课(因无老师上课,班主任让学生自由活动)原告在教室门口的台子上晒太阳,突然被同班同学郭振亚(8岁)从后面猛推一把, 使原告重重地摔倒在地,头部摔破,血流满面,后致昏迷,经医院两次抢救,才脱离危险,之后又作开颅手术。现虽出院休养,但头颅仍缺损一块(4×3cm),导致原告经常感到头昏、头疼。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其伤残程度已达十级,属重任,头部外伤仍需作被颅手术,并有可能诱发其它后遗症。原告出院后,其父母多次找两被告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但两被告相互推诿。无奈,原告唯有依法向贵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原告不懂法,所提诉讼请求有些超出了法律的规定,经本代理人建议原告作了相应的变更,放弃了一些合理但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本案的基本事实。
    二、关于本案的责任划分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
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在本案中,被告郭振亚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李鑫受到伤害,但由于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侵权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学校在学生在校期间应看管好学生,以免发生伤害事故,但学校并未尽到监管职责,并且学校在其正常上课期间,竟然没有老师上课,并让学生自由活动,这是导致此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学校有重大过错。因此,本代理人认为,在本案中两被告皆有过错,所以应由郭振亚的父母和学校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又由于郭振亚的父母将郭振亚交给学校,郭振亚在校期间其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责任,因此,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关于本案的赔偿
    李鑫受伤住院后,各种费用共花去了一万多元,其中学校负担七千多元,郭振亚的父母负担了四千元。学校承诺前期费用不包括在内,再赔偿一万元,因为孩子毕竟在学校出的事,学校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后期费用如:伤残补助、营养、治疗等,则按责任划分,学校表示愿意再承担。我们认为学校的态度是可取的,应当肯定。但关于后期的赔偿费用,原告与两被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由于目前无法确定后期所需费用的具体数额,我们认为,原告的后期费用应据实报销,由学校和郭振亚的父母共同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是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由于学校对郭振亚的管教责任与受委托履行监护职责的被委托人的责任是相同的,因此学校应负连带责任。
    四、对两被告辩解的反驳
    1.被告一辩解说是“下课不是上课”,并举出其他学生如陈珊珊、彭涛等人证人证言来证明。
    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一的辩解是不能成立的,所举之证不具有
法律效力。首先,被告一收集此证言采取的是开调查会的方式,违反了证人证言收集的原则,容易产生相互影响和误导。其次,陈珊珊、彭涛等人均未满十周岁,《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视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人。《民诉法》第70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并且,询问陈珊珊、彭涛等人时,其法定代理人也不在身边。李鑫本人说是上课,李鑫的父母不可能听信学校“是下课”的话就去否定李鑫的陈述。郭振亚及其律师所收集的证据也证明是上课。
    2.两被告均认为,原告也有过错,认为是郭振亚和李鑫相互打闹,才导致李鑫受伤的结果,并举证法医鉴定的叙述是"相互打闹"。
    本代理人认为,认定李鑫与郭振亚相互打闹证据不足。法医鉴定的是伤情而不是经过。陈珊珊、彭涛的证言也说李鑫是被郭振亚推倒的,而未提及打闹。七、八岁的小孩正是调皮的时候,即使是相互推拉打闹也不为法律所禁止,不成为过错,只有实施了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侵权行为,才能称之为有过错。李鑫没有实施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侵权行为,因此不存在过错。
    审判长、审判员,李鑫还只是一个八岁的小孩,他在学校一直是一名品学兼优的三好学生,然而由于两被告的原因,一颗正在茁壮成长的幼苗就这样被摧残了,他不能享受与其他儿童一样的快乐时光,这么小的年龄身体却受到了这么大的创伤,这对他幼小的心灵将造成难以弥补的阴影,并且,原告的不幸也给原告的全家带来了经济上和精神上巨大的损失和痛苦,李鑫以后的路还长,今后的生活中难预料的困难还很多,为此,请贵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丁白杨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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