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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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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四种网络侵权行为引发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07-10-04 00:00:00】  
浅议四种网络侵权行为引发的法律问题
 
作者:熊烈锁 宋义凯  

    一、网页设计引发的法律问题
    有的网站把他人的网站页面设计照搬到自己的网站上,包括栏目设置、位置编排、色彩运用和部分图标都相同,只是做一些细小的改动。类似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笔者认为已构成对网页版权的侵权。法律虽然允许不同的作者创作出相同或实质相似的作品,享有各自的版权,但前提是这种相同或相似是基于独立的创作,而不是基于对他人作品的照搬。法律所保护的作品作为智力创造成果,应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独创性、可传播性,网页设计符合以上三个要件。可复制性,即网页虽然所用的颜色、文字及部分图标等有可能或者已经处于公有领域,但将该颜色、文字、图标以数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组合,形成独特的布局效果,而不是依照客观规律对颜色、文字等简单排列,其实质是体现一种独特的构思,具有独创性;同时,网页既可储存在www服务器的硬盘上,又可以被打印在纸张上,说明该网页是可复制的,具有可复制性;另外,网页能够被网民通过www服务器上载到互联网上,并保持稳定的状态,可被社会公众借互联网的计算机接触,说明网页具有可传播性。

    二、域名注册引发的法律问题。

    网络域名,就是一个网站的名称,是一个网站地址的代名词,是一个网站在虚拟(网络)空间中的地址,与现实生活中的地址作用没有什么两样。现实中,申请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单位名称的中文或者英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或者与权利人的商标、域名相似,该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理由是,对侵犯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告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可见法院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仅限于相同或相似,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翻译、音译”。例如,申请人如果将他人的驰名商标“蒙牛”的音译“mengniu”注册为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应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权。

    到底是不正当竞争还是侵权,最高法院没有明确,笔者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不构成侵权。如果“蒙牛”属于一般注册商标,则申请人既不构成侵权,又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商标这种知识产权不同于专利,只有和商品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才具有意义。换言之,其商标的独占权也只能标记某个商品的独占权,即使是知名商标也如此,不能也不应该享有除这种商品之外的其他领域的独占权。同一个商标用在不同的商品上,严格讲属于两个不同的商标,尽管两个商标的标记看上去是一样的,例如,你可以把“金杯”注册为汽车商标,我也可以将“金杯”注册为家具商标,两者均受法律保护,所以说利用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不构成侵犯商标权。但由于申请人的行为,使权利人无法以自己有极密切联系的字符作为域名使用,阻碍了权利人的网络商业经营,注册行为具有恶意,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第二种情况,申请人把他人单位名称申请注册为域名,既构成不正当竞争又构成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已经阐明,不再赘述,在此主要分析构成侵权的理由。名称权是指非自然人的民事主体享有的决定、变更、使用其名称的权利,与自然人的姓名权具有相同的权利。申请人将他人的单位名称注册为域名,侵犯了名称使用权,这样使用权不同于商标权那样仅在某一商品范围内,而是一种绝对权,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将单位名称用于商业经营。所以名称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依据《民法通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申请撤销域名注册、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三、埋设关键词引发的法律问题。

    有的网主在自己的域名中、网页上以及元标记中,埋置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等关键词,而且在网页源代码中多次重复这些关键词,致使本来打算通过搜索引擎查询权利人的网页时,侵权人的网页总是列在权利人网页之前,导致本来打算访问权利人网页的网民,转而访问了侵权人的网页。例如,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3年创办“实战彩票网”,内容丰富,彩票效果好,网民的日访问量达几千人次。另一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也创办了彩票内容的网站,取名为“足彩信息港”。但网站制作粗糙,服务低劣,生意冷淡,于是后者就在自己的网页源代码中多次重复前者的中文域名和英文域名,致使彩民搜索关键词“实战彩票网”时,弹出的网页必然是“足彩信息港”,给彩民造成两者是同一网站的错误感觉,严重影响前者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即使网主在网上声明所用的商标或名称与其经营范围无关,但并不影响网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侵权的性质。隐性使用他人商标、单位名称、网站名称加以经营,真实地反映出网主意在靠搭他人商业信誉的便车,把网民引到自己的网站上,增加网民点击率,提高广告收入,所以网主行为无疑于网络以外“在商业或经营使用”。 

    四、网络链接引发的法律问题。

    网站链接就是网络服务者为网民提供“指路标识和桥梁”,使网民准确快捷到达所需网站。根据链接的方式不同,链接可分为普通链接、埋置链接。普通链接是网主在其网页上直接显示普通链接的标志,网民能够清楚地知道网主的网站同其他网站建立了链接;埋置链接是将被链接的对象的网址,“埋”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中,成为自己网页的一个组成部分,网民并不一定知道网主网页同其他网站建立了链接。普通链因标识清楚双方的网站、网址,故不会发生侵权问题;而埋置链接因不出现被连接网站的名称、网址,足以造成网民误认为被链接的网站是该连接网站的一部分,涉嫌网页著作权侵权;同时,被链接的网页一旦被直接链接,网民通过该链接者看到的内容因跨过制作者网站首页,所以,已不能准确地反映出制作者的身份,从而导致网民的误认,而这种误认必然结果是浏览网站的网民的增加,而真正的网页制作者的网站网民减少,影响了被链接网站的广告收入,所以属于不正当竞争。

    如果被链接网站的作品有权利瑕疵(如侵犯著作权),提供链接的服务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网上的信息内容有权利瑕疵的,主要由信息提供者或者网络服务者传播者承担法律责任,因为网络服务者没有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网络服务者只有在明知或者权利人警告后,不消除的,才能认定有过错,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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