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中毕业学生在升学考试期间因横穿马路被摩托车撞伤,由此迁怒于学校不尽监护责任,造成其因受伤后考试书写不能而未能考上大学的结果,遂将学校和摩托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9月5日上午,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550元。 原告张岗(化名)系巫山县大昌中学高中毕业班学生,2006年6月5日,张与同校其他学生在学校的统一组织下到县城参加高考。6月7日下午2时许,张在巫山中学初中部门口赶乘本校为高考学生准备的中巴客车时,因忘带文具,即下车返回考生住宿的昌鹏宾馆拿取,在横过马路时,被詹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詹某见撞伤了人,当即下车和大昌中学一带队老师将张送往巫山县人民医院,经诊断:张岗右手肘后侧擦伤,无骨折。在医生给其皮外伤擦了碘酒和口服药后,詹某又同老师一起将张送到考场参加了考试。后巫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同年7月3日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詹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岗无责任。詹某遂积极主动支付了张所有的医药费、交通费以及其家人来看望时所花费的住宿、伙食等费用。 事情发生后,原告张岗于7月24日以大昌中学在事发当时没有安排工作人员指挥学生有序乘车,致使其右手手肘被摩托车撞伤,导致考试书写困难,高考受到严重影响为由,一纸诉状将大昌中学和摩托车主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复读费用8000.00元(包括复读费3000.00元,生活补贴4000.00元,其他费用10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交通费用50.00元,共计9050.00元。 巫山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审理中还查明了原告张岗于高考前夕参加了本校两次组织的诊断性考试,其总成绩分别为309分、289分;两次月考总成绩分别为261分、269分。而此次高考成绩为235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巫山县大昌中学和詹某在原告张岗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主动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在开考前将其送到考场参加考试。且被告詹某也积极主动支付了原告的医药费、交通费以及原告家人所产生的住宿、伙食等费用,已尽到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肇事者应尽的义务。原告张乾兴此次高考成绩与高考前夕两次诊断性考试和两次月考总成绩相比较,起伏不大,属正常发挥,原告高考失败与交通事故无直接关系,故其所要求二被告赔偿复读费用、交通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9050元于法无据。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张岗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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