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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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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民一负责人《民诉证据规定》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07-10-25 00:00:00】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答记者问


问:请您谈一谈制定《证据规定》文书样式的背景和意义。
答:1991年《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的诉讼文书样式。这些文书样式对于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指导当事人诉讼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新的司法解释相继出台,原有的一些文书样式已不能充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的需要,诉讼文书改革作为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已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议事日程。《证据规定》文书样式的制定,是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改革的重要环节和阶段性成果。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部司法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提高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推进人民法院改革具有积极的意义。为促进《证据规定》的贯彻施行,更好地解决《证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根据《证据规定》的要求,我们对原有的诉讼文书样式作了相应的修改,同时对《证据规定》中新增加的告知事项制定了相关的文书样式。

《证据规定》文书样式(试行),从操作层面上进一步深化了《证据规定》公正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提高诉讼效率的宗旨,对于推动《证据规定》的贯彻执行,促进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问:文书样式的起草遵循什么样的指导思想?

答:在文书样式的起草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依据,从审判实践的需要出发,确定文书样式的格式和内容,通过文书样式,进一步推动司法解释的贯彻施行。《证据规定》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确立了民事诉讼中证据问题适用法律的原则,但对于有关操作性问题没有作全面具体的规定。为此,我们通过文书样式进一步解决《证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以促进《证据规定》的正确适用,保障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统一。

2.遵循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通过文书样式,将《证据规定》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精神真正落实到审判实践之中。《证据规定》十分关注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关注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与正义。文书样式遵循这一指导思想,对于一些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影响较大的事项以及与失权后果相关联的事项,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告知。同时,对于一些与人民法院职权行为相关联的文书,在内容上也作了较为严格细致的规定。

3.为促进人民法院审判效率的提高,文书样式的起草遵循尽量简化的原则。对于主要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文书,人民法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告知,并将有关告知的情况记入笔录。

问:请您介绍一下《证据规定》文书样式的主要内容。

答:“《证据规定》文书样式(试行)”包括十二类,三十一个文书样式。这十二类分别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与举证期限相关的其他诉讼文书、与证据交换有关的诉讼文书、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关的诉讼文书、与证据保全相关的诉讼文书、与申请重新鉴定相关的诉讼文书、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通知书、与证人出庭作证相关的诉讼文书、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相关的诉讼文书、程序转换通知书、证据收据。

其中,与举证期限相关的其他诉讼文书有七个样式,分别是准许/不予准许当事人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准许当事人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不予准许当事人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因追加当事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因诉讼请求变更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和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与证据交换有关的诉讼文书有三个样式,分别是准许当事人证据交换申请通知书、不予准许当事人证据交换申请通知书和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

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关的诉讼文书有四个样式,分别为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书和撤销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与证据保全相关的诉讼文书有三个样式,分别为证据保全裁定书、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

与申请重新鉴定有关的诉讼文书有两个样式,分别是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和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与证人出庭作证有关的诉讼文书有四个样式,分别是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和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协助质证有关的诉讼文书有三个样式,分别是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通知书。

问:与举证期限有关的文书在“文书样式(试行)”中占了很大的比重,请您介绍一下这部分文书样式的有关情况。

答:举证通知书和与举证期限相关的其他诉讼文书都涉及举证期限的适用问题,这是《证据规定》适用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操作性问题。我们以较大的篇幅来规范与举证期限有关的文书样式,目的在于通过文书样式解决审判实践中举证期限的操作性问题。

这部分文书样式的起草,我们遵循如下思路:

1.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适用不同的指定举证期限的文书。一审程序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适用举证通知书,并根据《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的规定,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由于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已通过举证通知书向当事人告知了与举证相关的事项,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必再次进行告知,但仍需指定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期限。二审程序中的举证期限仅针对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情形,这一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不少于30日”的限制。

2.采取指定届满日期的方式确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施行后,实践中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有两种做法,一是指定举证期限届满的日期,一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间。“文书样式(试行)”中采取前一种做法,主要考虑双方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一致,有利于诉讼程序的操作,特别是对于诉讼过程中出现一些程序性事项的变化时,如涉及追加当事人等情形,人民法院在操作上较为便利。在公告送达以及追加当事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以公告送达的受送达人或者被追加的当事人或第三人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为全体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

3.在因诉讼请求的变更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举证期限的确定应当考虑基础事实的变更。无论当事人基于自身的原因,还是基于人民法院阐明权的行使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主张的基础事实变更,人民法院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应当受《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不少于30日”的限制;如果当事人主张的基础事实未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问:存在准许和不予准许两种情形的告知事项的,为什么在文书样式上大多没有合并,这样是否会导致适用上过于繁琐?

答:对于《证据规定》适用中存在准许和不予准许两种情形告知事项的,我们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文书内容、表述方式等方面,准许和不予准许的文书差别不大的情形,我们采取了合并的方式,如准许/不予准许当事人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对于文书内容、表述方式、是否以书面告知等问题,准许与不予准许的情况差别较大的情形,如果进行合并,文书内容的表述和文书样式的说明仍然需要分别进行,不够清晰明确,可能造成理解上的困难。而且在具体诉讼中,这些文书样式也仍然要分开适用。因此,我们对于这种情形的文书样式,没有采取合并的方式。

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式并不会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具体适用的文书样式的数量增加,不存在过于繁琐的问题。而且在具体的诉讼中,何种情形适用何种文书样式是非常清晰明确的,有利于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民事审判活动,促进《证据规定》的正确贯彻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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