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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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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阳光招生还是另有“猫腻”附代理词
发布日期:【2008-03-17 00:00:00】  



    落榜“榜眼”状告武音一案昨开庭重审
      3年前,小黄报考武汉音乐学院音乐表演专业中名列省外第14名,而武汉音乐学院音乐表演专业在省外的招生指标为18名。就在他满怀信心等待录取时,等来的结果是落榜。
      昨日,小黄状告武汉音乐学院一案在武昌区法院开庭重新审理,他请求该校录取自己,同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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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和安徽新信律师事务所分别接受了本案上诉人黄睿之的指名委托,由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现根据事实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面向全国发布的《招生简章》,是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招生规则,对自己、对全国的考生均具有约束力。
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六招生章程明确规定:22.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3.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由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武汉音乐学院2005年的招生简章中明确公布:“四、我院各专业面向全国招生”、“九、录取:1、本科各专业(音乐教育方向除外)考生,在文化课达到我院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专业基础课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队录取。2、音乐教育方向考生,在文化课达到录取分数线、专业基础课合格的前提下,按结构分从高到低排队录取(结构分比例为:专业60%,专业基础20%,文化20%)。3、第一志愿报考本院者优先录取。
被告的招生简章是一旦向社会公布,就对自己和全国的考生具有约束力,不可随意更改或撤销,否则将误人子弟,害人全家!。
二、原告依据被告的招生规则,考试合格,已在被录取之列。
原告按照被告面向全社会公布的 “面向全国招生,在文化课专业基础课合格的前提下从高到低排队录取” 招生规则,努力学习,全家人省吃俭用集中全力支持原告备考。原告亦不负众望,2005年 4月10日,收到被告发给原告的成绩单上载明:原告专业基础课合格,文化课585分,在外省63名专业课考生中,原告复试名列第14名。而2005年被告的声乐系美声专业在湖北省外共招收了18名新生,毫无疑问,原告已在被录取之列!
三、被告不按照其面向全社会公布的招生规则招生,是有过错民事行为,是违法行为。
2005年2月3日,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高等学校必须按照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是落实高校招生公正、公正原则的重要举措”、“不得做任何可能误导考生的宣传和承诺。”
教育部2005年1月6日教学司(2004)45号《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招生院校要按本通知的要求将……录取规则等通过简章向社会公布……录取规则的表述要准确祥尽,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按新华词典的注释:“详尽”,即祥细、全面、没有遗漏。“准确”即完全符合实际情况或事先的要求。
被告的招生简章中确定:面向全国招生。本科各专业文化课达到录取分数线,专业基础课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录取。第一志愿报考者优先录取。被告的这一录取规则是准确的、祥尽的、全面的,符合教育部2005年1月6日教学司(2004)45号《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但是,被告在后来具体录取工作中,首先,将招生名额分为省内、省外:
2005年4月7日,被告在网上发布的招生信息公布:该校音乐表演专业湖北省内招145人,省外招70人,其它各专业也均分为湖北省内、外招生人数。被告首次擅自更改和否定了其在此之前向社会公布的“面向全国招生”“从高分向低分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其次是进一步将名额分到各个省,改变了招生简章中已确定的录取规则:
被告在原审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4证实:2005年3月3日,其已将省外的70个名额分配到各省,确定广东省音乐表演仅招收一名,而此分配到各省的名额,实际就彻底的否定了其招生简章中的全国范围内招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违反了教育部2005年1月6日教学司(2004)45号《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被告再做此项重大更改招生简章内容后,不但没有及时在更改时的2005年3月31日向社会公布,也没有作出修改此内容的合理解释。同年4月7日其仍在在网上有意隐瞒,不予公布,继续愚弄考生,进一步为其 “暗箱”操作创造条件。至今,被告都没有像其他同类院校那样将各小专业招生人数公布于众,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在原审庭审中,被告曾提出其招生简章中有“注:具体招生计划待教育部正式下达后在网上公布”,以此辩称:其于当年4月7日和5月份两次变更招生简章无过错,并强调其上报的2005年3月3日的各省计划要报省教育厅批准,并声称省教育厅有批文。但是,我们充分注意到了其至今都不能出示。可见,教育部、教育厅的所谓批准,仅是各高校当年计划招生总数,具体何专业、在何地、招多少人,则是各高校自己的事!对高校招生的事,教育部、教育厅只能是宏观调控,不可能过问得太具体! 教育部公布《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40.规定:“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毫无疑问,被告的这个“注”是用来愚弄全社会、愚弄全国考生、掩盖自己暗箱操作行为的托词!
三、原告未被录取,是被告的过错行为所致,二者有因果关系。
2005年4月10日,被告发给原告的成绩单充分证明原告应当被录取,但事实上却没有被录取,其根本原因就是被告擅自将其面向全国招生“从高到低排队录取”招生规则,变更为先将招生名额分到各省,再在分配到名额的省的基础上“从高到低排队录取”,这一变更直接导致原告虽考试成绩优秀,在外省应招18名考生中名列第14名,却未被录取的结果,二者之间因果关系十分清楚。另外,2005年5月,被告才在网上公布了其在2005年3月31日就已确定的各省具体招生名额,这不但造成原告没有如愿到武汉音乐学院读书,也导致作为考生之一的原告错过了再行选择报考其他较好学校的有利时机。
四、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民事侵权。
被告是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关,其招生行为系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些行为有:面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招生范围、对象、录取规则、考试时间、科目等);接受考生报名,通知考试时间、科目、发准考证;出卷、印刷、保管;考试;阅卷、评卷;发成绩单;招考志愿;录取、发录取通知书等。
其招生简章中确定了招收规则,同时也确定了其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其招生行为必须是符合《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和教育行政机关的相关政策法规,并受其约束、调整。
作为民事主体的被告在做出上述民事行为后,无论是其招生简章为自己的设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如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被告擅自更改已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的行为,从形式上符合缔约过失行为的要件,但其缔约过失行为侵害了原告受教育的权利,原告有权选择按缔约过失起诉,还是提起侵权之诉。被告擅自更改已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其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受教育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致使一个下岗职工的家庭为对培养儿子学艺术仅听一节专业课就是数百元的巨额投资全部付诸了东流,更为严重的是原告在受此重大刺激后精神恍惚,经常感到头痛、头晕,记忆力减退,夜间睡眠不好,对家长、对社会产生了一些不应当产生的误解!被告的行为对一个学校来说无所谓,但对原告来说其所造成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被告的行为毁掉了原告的上进之心!毁掉了原告的父母对自己独生儿子的殷切希望!
审判长、审判员,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不按照其面向全社会公布的招生规则招生,是有过错民事行为,是违法行为,其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受教育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的被剥夺,一个成绩优异的学子失去了上进之心!一个下岗职工的家庭含辛茹苦对自己独生儿子倾心培养所寄予的殷切希望被破灭!为了不让类似的事再发生,不再让那些优秀的孩子在求学的路上受到违法行为的打击,不让千百万个普通家庭对子女的期望不再破灭,我们强烈建议贵院依法制裁被告的侵权行为,还原告一个公道,满足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补偿原告及其家庭于万一!本案审结后,我们将选择合适的方式提请相关部门考虑修改《教育法》及高校的招生规则,从源头上遏制高校招生过程中违法行为,为那些可能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考生及其家庭未雨绸缪!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望采纳!谢谢! 
                   
                          诉讼代理人:
                              湖北律师:丁白杨  安徽律师:杨育林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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