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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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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带来的启迪
发布日期:【2008-11-14 00:00:00】  

 

——一起未成年人自缢引发的民事赔偿案始末

作者:本报记者 田浩 本报通讯员 景永利 韦德涛  发布时间:2008-11-13 08:22:10




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最终握手言和。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不仅是家庭,也是整个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但是由于他们年龄小,身体和心理都很脆弱,因此,我们总是对他们给予很大的关注。今天要给大家讲述的,就是一起发生在河南省新乡市一名13岁的初中学生因不愿替同学写作业而自缢身亡所引发的诉讼案件。

“小山已经不在了,小波以后就是您的孩子,我让他经常上门看您……”今年7月22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13岁少年不愿替同学写作业自缢”索赔一案,在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自缢学生小山的家人和小山的同学小波及小山生前就读的学校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祸起作业 少年自缢 悲情起诉 父母维权

    今年4月13日是个星期天。因连续几天的春雨,工地停工,在河南省新乡市一家建筑工地打工的崔俊来和妻子侯菊芳获得了一天的休假,回到了家里。

    崔俊来是新乡县大召营镇代店村人。整年土里刨食,生活不是很宽裕。为照顾全家人的生活,改变家境。4年前,他和妻子侯菊芳把孩子交给父母看管,一起来到城里打工,早出晚归,用汗水换取一家人的生活所需。

    平时忙忙碌碌,全家人难得在一起吃个中午饭,由于是周末,崔俊来和妻子决定做上一顿猪肉馅饺子,让全家人开开荤,也给儿子改善一下生活。崔俊来和妻子忙着包饺子,小山跑到妈妈的跟前,提出要给全家人洗衣服。听到儿子生平第一次主动提出要洗衣服,侯菊芳心里如春风拂过,暖暖的。她对儿子说:“去玩吧,你再长大些,妈妈就让你洗。”小山坚持要洗衣服,侯菊芳就答应了,小山忙忙碌碌,一家人的衣服,一会便全给洗完了,侯菊芳当时感觉孩子真是长大了。

    吃完午饭,崔俊来坐在电视机跟前看电视,小山便围过来趴在父亲的肩头撒起娇来。崔俊来对儿子的亲昵举止感到有些不习惯,便一手推开儿子,让小山到外边玩去。

    下午2时,午休起来的爷爷上厕所,经过孙子的卧室时,依稀看到孙子站在屋里的桌子上,老人也没在意,等上厕所回来时发现情况不对,便推开房门一看,13岁的孙子竟然把自己吊在房顶,自缢了。

    他急忙喊来儿子,听到父亲的呼喊,正在床上午休的崔俊来一跃而起,匆忙赶到儿子的房间里,一把抱起儿子,缓缓地从绳套里取下,放在床上,做起人工呼吸,但已无济于事了。几分钟后,村卫生所的医生赶到。医生一看小山的瞳孔已经放大了,便对崔家的人说“人已不行了”。13岁的孩子转眼间逝去,让崔俊来脑子嗡的一声,整个人瘫软在地上。由于是独生子,小山的死亡成为这个家庭永远的梦魇。 

    小山原本是新乡县大召营中学初一年级学生,在家人看来,小山是一个听话的好孩子,只是性格有些内向,有点胆小。这几天他因肚子疼向学校请假回家休息,可是谁都没想到他竟然在家中自缢了。

    13岁,花一般的年龄,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个花季少年走上绝路的呢?

    崔俊来在整理儿子的遗物时,发现一封夹在书本里的遗书和一封写给班主任毕峰的信,遗书中写道:“爸爸妈妈,谢谢你们把我养活这么大,我没法报答你们了。现在在初中,我也没学什么,就是去学校里玩,上课时,我在后面写其他作业,写完了就给别人写,写不完就得挨打,我就是一个让人欺负的奴才,想怎么打我就怎么打我。”

    这样看来,小山的自缢应该是和被迫替别的同学写作业有关。可是,小山究竟受到了怎样的欺负,让他不得不走向绝路呢?小山在给班主任老师的信中写道,“老师,您看小波(化名)这个学期在学校里表现是不是很好,实际上他肚子里全是坏水,应该是上学期,就让我给他写地理、历史、英语作业,这个学期的作业也都是我写的,不信你可以问小波。每天,小波不是用脚踢我,就是用手打我的脸,今天下午放学的时候,小波在厕所里打我,还让我去站尿坑,我不肯,他就打我。请老师把小波撵走吧,要不然他还会找我的茬的。”

    得知孩子在学校所受到的“折磨”,崔俊来内心感到十分痛苦。于是,他们到学校找来了小山和小波的学生作业本,经过确认,在小波的作业本里发现有几处小山抄写的笔迹。

    崔俊来认为,小山是在小波的逼迫下替他写的作业,这让小山的心理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而学校也没有对小波的侵害行为进行制止,这都和小山的死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为了给死去的儿子讨个说法,2008年5月22日,崔俊来、侯菊芳一纸诉状,将小波和大召营中学告上了法庭。

    鉴于案件的特殊性和典型性。法官们仔细分析了案情,认真进行了商议,为了让更多的学生及学生家长关注此案,并能从此案中吸取教训。新乡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特别选择在法庭附近的新乡县翟坡镇中心学校开庭审理,2008年7月10日,此案在翟坡镇中心学校正式开庭审理。原告崔俊来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二、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69565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各方责任 如何划分 情法交融 握手言和

    被告大召营中学首先对此事表示了同情。随后,学校提出,小波是一个转校生,和小山只在一起相处74天,学校并没有发现小波欺负过小山;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而且事发后,他们已经支付了原告8000元的道义补偿金,尽到了学校应尽的关怀和义务。

    被告小波的代理人当庭答辩认为,原告所说小波欺负小山没有事实依据,小山的自缢身亡与小波没有因果关系。但鉴于原告损失过大,愿承担10%的无过错责任。

    根据原、被告的答辩意见,法庭归纳了三个争议焦点:第一,对小山的死亡,被告大召营中学是否有过错。被告小波有无实施侵权行为。第二,对小山的死亡,三方责任应如何划分,二被告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原告要求赔偿、赔礼道歉的依据、标准和范围是什么。

    随后,原告举出了新乡县公安局大召营派出所出示的证明、遗书、写给班主任老师的信、小波和小山的作业本等大量证据,用于证明小山被迫替小波写作业的事实。

    对于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小波的代理人认为,虽然小波让小山代写过作业,但这不能说明小山就是被迫的,更不能证明小山受到了小波的欺负。

    究竟小山在校期间有没有受到欺负,被告大召营中学申请了小山的班主任毕峰老师出庭作证。毕峰老师证明,小山是一个特别自闭的学生,和他沟通十分困难,但从来没有发现他受人欺负。而小波是一个转校生,和小山在校相处的时间不过短短74天,也没有发现他们之间存在什么问题。

    随后,原、被告又针对原告要求赔偿、赔礼道歉的依据、标准和范围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原告代理人首先发表了意见: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小波长期对受害人进行殴打、侮辱,小山因为较小的年纪承受不了这么大的精神压力,精神最终崩溃。

    被告小波的代理人则认为,小波让小山写作业这个事实我们承认,但与强迫和逼迫相差太远,不存在强迫、逼迫这种行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小波长期殴打侮辱受害人,小波的所作所为构不成侵权。受害人的突然死亡,跟小波更无关系。

    原告代理人又提出,关于替写作业,学校有失察的责任。如果小波让小山写作业只有一两次的话,学校没有发现情有可原。但问题是被告小波的3门作业长期都是由小山替其抄写的,学校不应该长期未发现这一情况。

    被告大召营中学辩称,学校和老师未发现小山替别人写作业、未能制止他人对小山的伤害行为,并不是引发和导致小山自杀的条件。第一,批改学生作业是老师的责任和义务,从原告提交的作业本上可以证实,任课老师均已认真履行了批改作业的义务,并对学生作出了评阅。第二,小山在校学习期间,从未向老师和班主任反映过被欺负和被迫替别人抄作业的情况。第三,小山不愿替别人写作业,完全可以向老师反映,要求学校予以查处,或采取其他方法来解决,不必因此而上吊自杀。

    原告认为,从小波的历史作业本里面可以发现,其中有一页,上半页和下半页的字体明显不同,中间老师还进行了批改。如果老师尽到了应有的监管职责,完全可以发现在同一页上不是一个人所写,就应该对学生进行询问,是不是存在替写作业的现象,而老师并没有询问过。如果老师及时发现,可能及时制止小波的行为,而受害人小山自杀身亡的事件就不会发生了。

    被告大召营中学提出,自闭、自弃是小山死亡的罪魁祸首之一,但是众所周知,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学生的第一所学校,也是其终生离不开的学校,而原告作为小山的父母、监护人,很少与其交流,甚至连说话都很少。这证明,监护人平时不能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监护义务,在其子面临困难和困惑时,也没有给予引导和教育,只是使用了家长式的训导来压迫。日久天长,导致小山性格定位内向、自闭,不爱和他人说话交流。

    由于该案件在庭审中因双方争执较大,被告校方不同意当庭调解,法庭没有当庭判决。审理该案的合议庭三名法官一致认为,该事件的发生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不能简单判决了事,只要有一线调解希望,都不放弃努力。

    随后的几天时间里,三名法官冒着炎炎酷暑,奔波穿梭于法庭、学校、双方当事人家里,法官们就小山的家庭教育问题与小山父母及爷爷奶奶细致沟通;就小波的个人行为、其将来成长及如何正确处理与小山家属的关系同小波的父母促膝谈心;就学校的教学管理,如何培养学生的心里素质与学校坦诚交流……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新乡县法院法官的努力下,在短短的几天时间内,三方顺利达成协议。

    7月22日,小波的父亲将15000元赔偿款交到小山父亲的手中,而学校再次支付4000元(事前已补偿了8000元)作为补偿。

    小波的父亲紧紧拉住已故少年小山的爷爷奶奶的手,诚恳地道歉,“小山已经不在了,小波以后就是您的孩子,您要想孙子了,说一声,我让他经常上门看您……”一句暖人心窝的话,使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人员无不热泪盈眶。

少年自杀 多因一果 相关各方 皆要反思

    13岁正是一个人一生当中最幸福最快乐的时期,而小山却选择自杀来结束自己幼小的生命,令人扼腕叹息。这起悲剧的背后,究竟是家长关爱不够,还是学校麻木不仁,亦或是社会的错?我们应该痛定思痛,从中吸取什么教训,以避免类似悲剧再度发生呢?

    反思之一:家长的责任。现在有不少农村家庭的父母迫于生活的压力,不得不出去打工挣钱,将孩子留在家中,对于留守在农村的孩子而言,缺少家庭温暖和家庭教育的童年,残缺中潜伏着种种危机。此案中,可以看出,小山的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是完全放任自流的,父母与孩子之间缺乏(甚至可以说完全没有)交流。在他们的头脑中,完全没有“教育”的概念。他们不知道孩子也是有思想、有自尊的,他们有快乐和成绩需要与朋友分享,有苦闷和压力需要跟亲人分担。可惜的是,13岁的小山是那么孤独无助!小山的自杀是学校教育的悲剧,更是家庭教育的悲剧。小山的自杀给我们空巢家庭的留守儿童的成长敲响了警钟,父母迫于生存的压力,需要赚钱养家糊口,但也要关爱子女那颗孤独无助的心,他们毕竟还只是个孩子,也有压力,更需要亲情的呵护。 

    反思之二:学校的责任。初中学生大部分的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老师与学生接触的时间甚至多过家长。学生在心理上如果有什么问题和异常表现,细心的老师应该会及时发现并积极地帮助解决。近年来,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暴力行为或多或少地存在于我们的中小学校园,学校和老师又不及时加以干预。被欺辱的学生,要么自卑、抑郁,严重的就想通过自杀寻求解脱,如果校方不采取果断措施解决这些问题,那么就会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此案中,小山“长期”受同学欺负,被迫替同学做作业,老师竟然全然不知。退一步讲假如老师能够及时发现小山内心的苦闷,假如老师能够看出有的同学的作业与小山雷同的异常情况,假如老师能够及时发现并进行适当的开导劝解,小山也许不会用“自杀”的方式来排除苦闷。教育不是一个简单的教学问题,教师的工作也不应只陷入知识灌输层面,而是应该深入研究学生心理状况,加强学生心理素质方面的教育和生命教育,培养和塑造他们坚强的性格。教书与育人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由此案,家长、学校以及社会都应作一个反思!学校和老师要教书,更要育人、塑造人。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真正无愧于人类灵魂工程师之称。

    反思之三:加强未成年人心理教育。少年是人一生心理发育的一个特殊阶段,据有关资料显示:人们常称这一阶段为“心理断乳期”或“第二反抗期”,此期孩子产生成人意识,独立性增强,自尊心和塑造自己的需要增强,但情绪闭锁,家长和老师一定要了解此期孩子的心理特点。同时,又因为孩子的知识和能力还较差,适应社会的能力还不强,遇到矛盾和烦恼就多,常常借故在父母身上寻求发泄,他们涉世不深,自尊心又强,心理承受力还很差,自我调适能力不强,情绪易随环境的变化而波动,易患抑郁症或容易采取自杀的方式来回避矛盾,成人在理解和尊重他们的同时,要求认真转换自己的角色,做孩子真诚的朋友,善意地帮助,正确地引导,积极鼓励他们经受困难和挫折,以促进他们心理素质的提高,加速他们心理的成熟,从根本上减少精神障碍和少年自杀的发生。 

    这起备受各界关注的“13岁少年因不愿替同学写作业而自缢身亡”引发的诉讼,最终在新乡县人民法院法官的不懈努力下,以调解结案。无论是死者小山,还是本案的被告小波,他们都是未成年人,也都是这个悲剧中的受害者。一条鲜活的生命已经逝去,而小波未来的路还很长。我们在为小山惋惜的同时,也希望小波能够尽快走出阴影、健康成长。这个案件也再次警示我们,除了注重孩子的身体和学习,如何让他们的心理也能够健康地成长,应该成为我们更加关注的问题。

(文中未成年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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