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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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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卡被盗取 银行须先赔
发布日期:【2009-09-20 00:00:00】  

广州中院裁定:储户卡被盗取 银行须先赔

本报讯 (记者 陈宇)广州番禺周先生的银行卡被盗取近57万元后,状告某银行番禺支行,法院一审判决周先生胜诉,银行需赔偿约11万元,该案件成为全省首例银行卡被伪造、冒领后,银行被判承担全责的案件(本报2008年12月6日A 16版曾作报道)。随后银行上诉,并破例公布PIN码原理以求免责,昨日,法院终审仍判银行败诉。
2005年,周先生在某银行番禺洛城支行申办了一张银行卡,后该卡被犯罪嫌疑人黄某伪造,并于2006年指派犯罪分子陈某等四人,以周先生的名义在东莞通过刷卡消费、银行提现的方式骗取近57万元。2007年,经警方追回约51万元。
2008年11月14日,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周先生其余5.8万元存款损失,以及全部57万元自被骗之日至偿还之日的利息,随后银行提出上诉。
银行在上诉书中,首次公布了PIN码的原理,希望得以免责。银行称,“PIN码在密文传输过程中会经过多次转换,最初的密文传输一次为由密文A换为密文B,再传输由密文B转换密文D,依次类推,最终密文D成为密文E,系统再最终进行核对。可见银行密码系统是计算机而非人为客观运作,并经过相关部门监测,不存在泄密的可能性”“复制银行卡不可能得到银行卡密码,除非储户泄密,他人不得知晓。”
广州中院终审判决认为,“存折、卡及密码的确是储户交易必备的两个条件。但是存折验证、密码验证是缺一不可的条件,少了任何一个条件,银行都不应兑付,只要银行能识别伪造的借记卡,就可以阻断犯罪行为的得逞。识别伪造的存折、卡,是银行应尽的合同义务。”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周先生的损失,是犯罪分子伪造借记卡导致,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借记卡,承担违约责任,对周先生的损失全额予以赔偿,包括损失的利息。”最终,法院对案件维持一审时的原判。
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苏用和律师分析认为,中院关于银行负违约责任的全文阐述,可以作为日后同类案件最具说服力的范文,其理据将支持其他类似受害人,去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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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男子79万元被盗刷状告银行获胜  
借记卡79万元被盗走已有5个多月,坚持诉讼的储户宁波江东区市民潘先生17日终于得到了法院的判决,银行全额支付被盗金额,并支付利息。记者致电潘先生,他很冷静地说:“这是我想像中的结果。” 

    79万存款被盗刷储户银行对簿公堂 

    今年4月7日,潘先生正在办公室里面办公,突然旁边的手机响起短信提示,打开一看吓了一跳,短信提示他的农业银行借记卡在香港被消费了795149.91元。他立即查看,发现那张银行卡还好好地放在包里,根本没有丢失。而且他最近也没有去过香港,这存款怎么就被别人刷卡消费了呢?潘先生随后找了银行,然而银行对此无能为力,也不对索赔作出回应。为此潘先生还跑到了香港报案,但当地警方不予立案,表示这起案件应该是银行报案,是银行的钱被盗,而储户只是与银行之间发生关系。 

    法院两次开庭最终银行被判负全责 

    5月25日,潘先生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全部支付被盗刷的存款并支付利息。此案随后于6月24日开庭,不过当天并没有宣判。昨日,该案在江东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 

    法院认为,原告潘先生与被告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办理银行卡后,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保护原告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2009年4月7日原告的银行卡在香港消费795149.91元,在此情况下香港进行消费的显然非原告本人,所用的银行卡显然也不是原告所持的真卡。被告作为发卡人应该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加强风险防范能力,确保储户存款安全,现银行的付款系统不能辨别自己发行的银行卡的真假,致使原告卡内存款被他人在异地盗刷,这种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所产生的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储户表示:这是我想像中的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潘先 

    生存款795149.91元。并支付自2009年4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率向原告潘先生支付上述第一项款项的利息。 

    “这是我想像中的结果,应该是这样的。”17日,记者给潘先生打通了电话,他对这一结果表示满意,“从事发到一审判决,整整过去了5个多月,维权过程并不容易,希望接下去银行能够尽早履行判决结果。”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旭对这一结果也表示满意,他说:“其实类似案例全国并不少见,南京一起判例中也是银行承担了全部责任。” 

    (据《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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