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由联交所挂牌的股权转让信息发布后能否变更?“竞买人”、“出让人”和中介机构因有着不同理解,而在法庭上展开唇枪舌剑。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信芳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用“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对确认“变更股权挂牌转让信息公告内容行为无效”的诉请说了“不”。
去年8月,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受托将所信托持有的450万股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股权,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出让信息。联交所在该所网站、交易大厅显示屏和《中国证券报》上发布了期满日为9月25日、交易方式为“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挂牌信息。9月22日,联交所因产权出让人的要求变更了公告,将交易方式改为一次报价的网络竞价方式、挂牌期限重新计算至10月23日,并在原发布渠道公告。
9月25日,周先生向联交所提交《举牌申请书》并支付保证金参与竞价,在承诺接受挂牌信息所载全部要求后,他拿到了记载交易方式为“一次报价”的《出让文件》。12月10日,周先生承诺了接受《出让文件》中各条款。但在次日的竞拍中,他却对股权挂牌延期事宜提出异议,要联交所答复并出示相关依据。经联交所解释,周先生最终决定参与竞拍,并提交《竞买文件》,但周先生却没能如愿竞得股权。
“变更挂牌信息内容的行为违规”,周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变更挂牌转让信息公告内容的行为无效。”因被一审驳回,周先生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他认为,根据有关规定,一经发布的产权转让公告只有特殊原因才能变更。对比两次公告内容,并不存在影响产权转让的特殊原因。对此,华融信托、联交所则认为多次报价与一次报价适用于不同情形,属于重大或实质性变更。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华融信托委托联交所发布的股权转让信息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有特殊原因并由产权出让机构批准,可进行变更。本案公告信息变更前并没人“举牌”,现权利人为有利于股权转让交易而进行的信息变更行为,并不实质性损害举牌人利益。对此,上海市产权管理办公室也表示,该公告信息的变更符合相关交易程序,不违反产权交易规则。周先生在公告变更后递交《举牌申请书》,并签字确认了明确交易方式为“一次性报价”的出让文件。后虽在竞拍当天提过异议,但他最后还是实际参与了竞拍。综上,法院认定周先生“举牌”时已知变更情况并做了确认,判决驳回上诉。(梁 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