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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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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引发肖像侵权之诉
发布日期:【2011-10-09 00:00:00】  
明星代言引发肖像侵权之诉 朱燕佳

  近年来,网络的发展让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的事件有了新的载体。相对于普通民众,一些具有商业价值的明星更易成为受害者。于是,许多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走上法庭。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香港影星诉上海某化妆品公司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商家失信 明星告上法庭

  2010年11月,香港影星杨某委托代理人,一纸诉状将上海某化妆品公司告上法庭。据了解,在2010年8月17日,杨某所在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化妆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形象代言合同,约定被告聘请杨某为其护肤品品牌形象代言人,合约期自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该广告一年代言费为125万元(税后款),被告公司最迟应于2010年8月22日前支付杨某所在公司签约定金20万元,否则视该合同无效;约定合同自签订起生效。

  本该是各取所需、皆大欢喜的一次商业合作,谁知合同签订后,被告公司在未依约支付20万元签约定金的情况下,于2010年9月起在公司网站上擅自发布杨某的照片,并宣称其已作为公司护肤品品牌之独家形象代言人。此后,杨某通过发信函及打电话的形式,要求被告停止侵权。2010年10月,被告关闭了公司网站。随后,杨某向法院提起了肖像侵权赔偿之诉。

  庭审交锋 被告称并非恶意

  庭审中,原告杨某称,被告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及姓名为被告所有品牌产品进行广告宣传,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及姓名权,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应以被告与原告所在公司签订合同的酬金为准,据此提出三项诉请:一是停止在互联网等媒介宣传被告产品及企业时使用原告的肖像与姓名;二是赔偿侵犯原告肖像权和姓名权损失人民币1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三是在被告公司网页连续刊出180天及在上海新民晚报刊载一次性赔礼道歉声明。为证明自己所言属实,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合约书、公证书、停止侵权联系函等相关证据。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所述的侵权和签订合同是事实,但被告并非恶意,目前无力履行合同及支付赔偿款项。同时,被告表示同意在新民晚报上刊登道歉声明的请求,但由于公司网站已关闭,已经无法在公司网站上声明道歉。

  审理中,原告表示既然被告已经关闭了公司网站,停止了侵权行为,愿意放弃第一项诉请以及第三项诉请中有关在被告公司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的请求。

  法院判决 道歉赔偿精神抚慰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被告与原告所在公司签订的形象代言合同虽约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该合同同时又约定,2010年8月22日前未支付定金则合同无效,依法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定金,所以该合同未生效。被告在合同未生效的情形下,未经原告同意即在公司网站使用原告的照片、姓名进行营利性宣传活动,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姓名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双方在此前有签约的意向,被告仅是在自己公司网站刊登原告的照片,进行宣传活动,而被告的公司网站相比知名网站而言,点击率较低,社会影响程度不大,且被告在原告方提出了停止侵权行为的要求后即关闭了公司网站,过错程度较小。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且在新民晚报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以案说法

  受害人可主张精神赔偿

  面对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作为普通民众,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在第一时间加以辨别并迅速回击,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嘉定区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解释说,肖像、姓名是自然人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无可复制的精神意义,我国宪法和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人格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即属于侵犯肖像权;未经同意干涉、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则是侵犯姓名权的表现。

  需特别强调的是,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需具备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例如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将他人肖像用于商业广告、商标、产品包装、店堂装潢等。本案中,双方虽有合作意向并签订了合同,但因一方未履行缔约义务,即支付签约定金,因而阻却了合同的生效。在合同不生效,原告未同意的前提下,被告公司擅自将原告肖像用于公司网站进行商业推广,借助原告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宣传品牌产品,从而获取经济利益,显然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

  有权利必有救济。对于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不以财产损失为限,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自然人因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抚慰当事人因人格利益受损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这是法律基于公民对人格尊严保护的强烈诉求所作出的人性化回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等情况酌定。

  ■法官提醒

  被侵权要拿起法律武器

  明星遭遇侵权的案例此前也多有发生,一些商家在利益驱动下,罔顾国家法律规定,滥用名人照片或姓名做广告从而引发诉讼。例如香港艺人刘德华成了四川一家板鸭店的“金字招牌”,喜剧演员赵本山的卡通形象被某知名网站滥用……形形色色的案件不胜枚举。

  最近一个时期,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子照片的应用,网络侵权的大潮更有蔓延之势,不止明星大腕儿,从公司职员到乡野村夫,都有可能被卷入其中。无论是明星还是普通人,在自己的人格权遭受侵害时,都应拿起法律武器,保存相关证据,咨询专业人士,通过合法途径对侵权者还以颜色,让其为自身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和姓名权,是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制止侵权之风蔓延,应当从每个人自身做起。倘若听之任之,损害的将不仅仅是个体的权益,还将是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尊重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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