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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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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代理的难言之痛
发布日期:【2011-12-22 00:00:00】  
公民代理的难言之痛 严剑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黑中介的代理广告公然张贴在浦东新区法院诉调中心大门对面。奚晓诗 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有了法律的规定,在法庭上除了可以看到唇枪舌剑的律师,还经常可以看见那些不是律师的“律师”在慷慨激昂,他们就是公民代理。这一角色与现代的律师诉讼代理共同构成了目前我国的整个诉讼代理制度。然而,公民代理这一行业鱼龙混杂,不懂法律,阻碍法院调解,恶意挑唆当事人上诉上访……一些所谓的“公民代理人”导演了一幕幕无视现代法律诉讼秩序的“闹剧”。于是,公民代理成为一个不得不来讨论的问题。

  从“久病”到“恶医”

  施晓龙,1977年出生,来自湖南省永州市的一位打工者。提起他,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劳动争议合议庭的法官们几乎无人不晓,“每隔两个月就能见到他来打一次官司,现在又做起代理人了。”

  翻开所有原告为“施晓龙”的案卷,可以发现,自2008年起,施晓龙仅在浦东新区法院就与12家公司打了13场劳动争议官司,其中调解、撤诉5起,其余案件均为判决。在这些被告公司中,施晓龙大部分的岗位是车床工、车间操作工,而他的平均就业时间仅为32天,其中最短的仅为1天。

  “第一天上班就迟到早退、工作懒散,第二天还无故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上海某保健品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施晓龙记忆犹新。施晓龙前往该公司应聘饲料车间操作工,没想到,就一天的试用,公司还被施晓龙告上了法庭,施晓龙要求公司支付他“替代通知期工资1400元;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10元”,这些无理要求自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然而,更多的公司则没有“陪”施晓龙折腾下去的耐心,“实在经不起和他这种人耗,想想算了,浪费公司的人力和时间成本不值得”。据统计,“跳槽王”施晓龙在50%的官司中,从被告公司手中拿到了几十至几百元的“补偿”,这场“博弈”让施晓龙尝到了甜头,更让他发现了一个新的“赚钱市场”——公民代理。

  2010年起,施晓龙开始在电线杆上张贴自己的小广告,做起了职业代理,很多外来打工人员成为了施晓龙瞄准的对象,虽然这些案件的有偿费用相对低廉,但毕竟可以积少成多,对他而言,案件的证据与事实并不重要,代理费“拿到一点是一点”。

  曾经有一位来自四川的打工仔实在受不了施晓龙的“贪婪”,在第二次法院通知开庭时明确表示“取消施晓龙的代理资格”。当法官询问原因时,这位当事人愤愤地说:“骗人的,一开始说赢了官司以后再付钱,后来诉状进来了便伸手向我要钱,说什么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这一块的钱肯定能拿到,要先支付这部分的钱。”

  虽然有人看穿了施晓龙的把戏,但更多的没有法律知识的外来打工者“前赴后继”地成为施晓龙的“钱袋”。一位有着劳动争议案件丰富审理经验的法官告诉笔者,像施晓龙这样的“黑代理”常常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附近蹲点守候,以提供咨询服务等名义招揽“生意”,而等到正式进入诉讼了,全都一筹莫展,法官被迫成了诉讼“指导员”,更有甚者,这些代理人为了招揽生意,往往对当事人许下不切实际的“包打赢”诺言,抬高了当事人的预期值,给法院的调解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只判不撤”

  除了像施晓龙这样的“小打小闹”,还有借劳动保障服务公司的名义以公民代理身份代理诉讼的人,成伟强就是其中一个。

  与施晓龙不同,成伟强代理的案件不仅有劳动争议,还有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各类案件,而且他的作风通常是判多调少,特别是明显可能败诉案件,“只判不撤,一诉到底”,原因很简单,判决可以理直气壮地收取代理费,而且可以将败诉的原因归咎于法院。

  2010年8月,在某国际货运公司做清洁工的向女士找到了成伟强。原来,向女士从1997年开始在货运公司工作,2010年6月,因劳动合同到期,国际货运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故与向女士终止劳动关系。随后,向女士以自己在公司工作已满10年、公司应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但未获支持。于是,向女士请了成伟强来代理她的官司。

  法庭上,作为被告的公司提供了一份2008年有向女士签名的劳动合同,“我们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协商一致,选择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期满,上级工会又取消了这一岗位,所以我们不可能与原告恢复劳动关系”。

  代理人成伟强则提出,向女士曾经在2008年向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当法院询问有无证据时,向女士无法提供。

  从化解矛盾、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承办此案的法官尝试着做调解工作,但成伟强要求法院“判决好了”。

  “无论向女士在签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时是否在被告处连续工作满十年,因其与公司已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其在劳动合同终止前也从未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合同到期了,劳动关系就终止了,怎么可能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呢?”承办法官非常无奈。

  2010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向女士的诉讼请求,几天后,向女士提起上诉,一个月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可想而知,向女士打了一场明摆着会输的官司,支付了不必要支付的代理费。

  不断蔓延的“搅局者”

  据了解,上述此类公民代理的“不负责任”、“自说自话”其实在很多案件中都有体现。

  2008年起,浦东新区法院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发现,不少所谓劳动保障服务公司与当事人约定“包打官司”,不管法院实际判决数额多少,服务公司直接支付一个固定数额给当事人,其余均归服务公司所有。签订合同时,服务公司通常会扣下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代当事人聘请代理人,甚至在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上仿冒原告签名。起诉后,服务公司不让原告出庭,也不将判决书给原告,待被告和保险公司将执行款交到法院代管款账户后,便凭着原告的身份证件领取执行款。可以说,这个诉讼过程对于当事人来说成了“打蒙包”,而对于法院来说,法官不仅苦于联系不到当事人,有时还因为当事人在知道真相后以起诉状及委托书上的签名不是本人签名为由提起上诉,直接导致了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

  “这些年,医疗纠纷当中也出现了很多不规范代理行为。”浦东新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冉志明对“恶代理”这一蔓延趋势非常担忧,他举例说,有些代理人在医院联系患者,自荐为代理人,有些甚至在法庭里公然向其他当事人进行宣传、招揽。

  笔者了解到,医疗案件中的不规范代理已经产生了“恶果”效应。首先,代理人会误导当事人,提出不合理的巨额诉讼请求,仅浦东新区法院2008年以来所有判决的案件中,患者的平均诉讼请求额高达20余万元,而判决的平均赔偿额仅为26173元,患者的预期值是判决支持赔偿数额的7.8倍;其次,代理人常常会鼓动当事人提出无谓的异议,试图造成案件无法送交司法机构鉴定,甚至到鉴定机构纠缠,以达到无法鉴定的目的。

  知识产权纠纷也开始碰到了类似棘手的问题,“我们在审理中发现,一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公司代理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些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含诉讼代理,但它的工作人员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还收取一定费用。”由于一些代理人对诉讼程序不甚了解,法官在审理中增加了很多释明工作,而让法官感到更难的是,相关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一定的律师费,而这些“不是律师的代理人”的代理费用,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也有一定的争议。

  与此同时,房产纠纷、抚养纠纷等越来越多的案件被不规范的公民代理所侵蚀,处于无序中的公民代理犹如一场“海啸”,它不仅吞噬着正常的律师代理市场,同时又扭曲了案件当事人正常的诉讼权利,这样的公民代理已成为法院的难言之痛。

  (文中除法官外,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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