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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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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存款
发布日期:【2012-01-31 00:00:00】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陈 林

  

  美籍华人郑先生用美国护照和英文名在银行申领了借记卡,之后,郑先生发现银行账户被人以自己的中文名字冒领了钱款。郑先生以银行管理存在漏洞为由将开户银行告上法庭,诉请赔偿损失。日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以银行操作无过错为由,驳回了郑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8年3月,郑先生用其美国护照并以英文名KIN HUI ZHENG向中国银行厦门莲花支行申请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及借记卡业务,并向银行留存了美国护照复印件及英文签名字样。之后,郑先生通过转账及现金等方式陆续向该结算账户存款。

  直至2010年8月,郑先生才发现其账户于2009年3月3日被他人以中文名字用存折取款人民币4.2万元。通过对银行提交的该日取款凭条上的取款人签字的鉴定,鉴定机构确认该签名不是郑先生本人所签——郑先生账户存款系被他人冒领。

  郑先生遂诉请法院判令:中国银行厦门莲花支行赔偿其损失4.2万元及利息2000元。

  厦门中院审理查明,郑先生在申请办理银行账户时,签字确认已仔细阅读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并表示保证遵守银行电子借记卡《章程》。管理协议中明确注明:“请妥善保管存款凭证(借记卡/存折)和取款密码,存款凭证和密码一旦被他人窃取并支取存款,由客户自行承担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所开立账户必须凭密码支取。大额现金的存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协议书还规定,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客户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开立借记卡和存折账户应预留密码;客户收到借记卡应确认借记卡及密码信封完整无损,及时更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凡银行根据借记卡(或存折)和密码为客户办理的业务,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的标准是5万元起。

  法院认为,郑先生账户的存款被支取的过程系取款人持真实存折,使用正确密码,签署与郑先生中文姓名一致的中文姓名完成,取款金额未达须审核取款人证件及签名的大额标准。因此,就讼争取款行为,被告按照银行取款规范进行操作,不具主观过错或行为过失,郑先生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连线法官■

  未达大额标准 银行无审核义务

  本报记者 安海涛

  就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银行是否就讼争取款行为负有审核取款人签名及证件的义务,记者采访了本案承办法官陈林。

  陈林分析,原告郑先生主张,其于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向银行提供的证件是其美国护照,留的签名是其英文签名,而讼争取款凭条上显示取走其名下存款的人使用的是中文名字,银行未审核取款人的签名、证件即允许取款人进行交易是造成原告名下存款被他人取走的原因,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银行辩称,讼争取款未达人民银行要求的大额现金交易标准,在取款人持真实存折和正确密码的情况下,被告并不负有审核取款人签名及证件的义务。

  陈林解释,首先,根据郑先生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申请表开户须知规定:“所开立账户必须凭密码支取,大额现金的存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双方未约定凭签名或凭证件取款,讼争取款亦未达大额标准。

  其次,详察郑先生所留英文名KIN HUI ZHENG,单从其拼写或发音,很难准确判断出该英文相对应的中文名字究竟是哪三个字,而本案讼争取款行为系取款人持原告自被告处领取的真实存折,使用正确密码,签署与原告中文名字完全一致的三个字完成,而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曾向被告披露过其中文姓名,因此,法院无法排除系郑先生自己将存折交付他人并向其披露该存折密码而导致他人将其名下存款取走的可能。

  最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交易方需审核相应证件的规定已充分兼顾金融企业法人日常经营的经济、效率和安全要求,如要求未达大额标准的存取行为亦审核取款人证件及签名的真实性不仅无章可循,亦不具现实操作性。因此,被告关于其并不负有审核取款人的签名及证件真实性义务的辩论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

  ■记者观察■

  银行虽胜诉 仍需完善管理

  本报记者 安海涛

  本案另一个争议焦点是,郑先生在银行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有无领取存折的问题。

  郑先生主张其从未领取过相应存折,依据是其在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申请表取件声明栏仅声明收到借记卡一张及密码信封一个,其从未作出有领取存折的相应声明。而自己的钱款正是被人以这张存折冒领的。

  银行辩称,2010年4月银行内部操作系统升级前,客户在其网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必须开立存折,且其举证的中国银行RBS零售业务系统操作手册关于交易码、郑先生账户详情及重要凭证日结表足以证明,郑先生在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当日确已领取活期一本通存折,并于开立当日使用该存折存入了钱款,此后陆续登折共计33次。法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就此节事实的认定,法院虽作出对银行有利的认定,但为实现司法的指引、规范功能,法院同时指出,作为一家从事以精准性、规范性为行业重要特点的金融企业法人,被告未在最能体现个人结算账户开立情况及相关卡折的领取情况的申请表中设立能表明是否同时有交付客户存折的栏目,是致使本案纠纷发生的重要管理漏洞。银行仅须在申请表中增加一栏“是否领取存折”并经客户确认签字,即可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因此,银行在今后的业务申请办理过程中,应亡羊补牢,封堵漏洞,以更加完善的管理消除可能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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