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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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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不改不行了——湖北高院副院长吕忠梅代表直陈修法意见
发布日期:【2008-03-16 00:00:00】  




 


吕忠梅代表语:

  不是老百姓没有行政争议可诉,而是他们对行政诉讼制度缺乏信心,因为现行的行政诉讼机制缺乏必要的中立性和权威性,导致出现行政诉讼运行不畅的客观事实。

  司法环境不好实际上已经成为制约行政诉讼活动健康发展的根本性障碍。

  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忽视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巨大差异,给司法实践活动带来诸多不便和障碍。

  现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规定十分繁琐,致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导致法官对行政案件的可诉性问题出现认识上的混乱,将一些应该受理的案件拒之门外,将不应该受理的案件进行了受理并作出裁判。

  现行行政诉讼的裁判方式已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吕忠梅

法制日报记者 王晓雁

  “19年前我国就颁布了行政诉讼法,但随着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等新形势的出现,这样一部行政诉讼法已经明显跟不上社会发展步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代表告诉记者,这次,她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一份“行政诉讼法亟待修改”的议案。

  发展艰难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近二十年来,行政审判的发展仍比较艰难。

  吕忠梅向记者表示:“据我们了解,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地方法院,竟然全年未受理一件行政诉讼案件。这种现状与我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行政机关承担着大量的社会管理事务的事实相比较,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多年的实践告诉我们,不是老百姓没有行政争议可诉,而是他们对行政诉讼制度缺乏信心,因为现行的行政诉讼机制缺乏必要的中立性和权威性,导致出现行政诉讼运行不畅的客观事实。”

  她认为,司法环境不好实际上已经成为制约行政诉讼活动健康发展的根本性障碍,因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必须致力于消解或减少影响行政审判良性运作的机制性问题,为行政诉讼营造宽松的司法环境。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比较原则抽象

  吕忠梅代表认为,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采取了授权司法机关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方式,对行政诉讼中必须使用的一些诉讼程序未予规定。这种状况一方面忽视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巨大差异,给司法实践活动带来诸多不便和障碍;另一方面使得行政诉讼法从立法技术上看也极不完善,使得作为三大诉讼之一的行政诉讼程序不完整。

  她举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排除妨碍诉讼活动的强制措施制度、调解制度、再审程序制度、简易程序等制度,都应该尽快给予明确。“如果说,当初立法规定这些制度存在条件、经验等方面的障碍,那么经过多年的实践,这些制度已经可以很好地建立了。”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未合理界定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和第12条分别采用肯定列举、概括补充和否定列举的方式,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出了十分繁琐的规定。吕忠梅代表认为,虽然其本意在于为了更明确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法官受理案件提供一个统一而明确的操作标准,“但实际效果却恰恰相反。一方面,致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另一方面,导致法官在实践中对于行政案件的可诉性问题出现认识上的混乱,将一些应该受理的案件拒之门外,将不应该受理的案件进行了受理并作出裁判。”

  此外,由于一些重大的或应该由法律加以保护的权益没有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重大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应该享有的正当权益等,因此她认为,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采用肯定概括和否定列举的方式,尽量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保护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扩大到所有正当权益,确立合理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方式亟待规范和完善

  对于规范和完善行政诉讼的裁判方式方面,吕忠梅认为,现行行政诉讼法确定了撤销判决、维持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但根据近年来司法实践的情况,上述判决方式已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适应现实,通过司法解释增加了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两种判决方式,但仍然与现实需要不能完全适应,如针对行政合同诉讼仍然缺乏给付之诉的判决方式。

  吕忠梅同时补充:“此外,行政诉讼法对裁判方式的规定不尽合理,如维持判决既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基本宗旨,也不符合诉讼逻辑,有所判非所诉和答非所问的问题,应将其纳入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范围;同时,其他裁判方式在适用范围和条件上也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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