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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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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罕见“民告官”案:违法颁发土地证县政府败诉
发布日期:【2011-10-11 00:00:00】  

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人民政府在为居民办理土地证时,违反法定办事程序,先颁证后审批,从而引发了一起全国罕见的“民告官”案。10月9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撤销方城县人民政府违法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判决。

违法颁发土地证

1996年1月20日,方城县居民张某填写了一份土地登记申请书,要求县政府颁发与城关镇新华街居民委员会相邻的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当日,方城县人民政府派员对该块土地进行了地籍调查,但新华居委会无人签字,调查表中也未附契约。1996年4月26日,方城县人民政府在未下发政府通告,又未下发办证公告的情况下,为张某颁发了方国用(1996)字第0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颁证一年以后的1997年7月26日,方城县人民政府才为张某填写了《土地登记审批表》。1997年7月31日,方城县人民政府给申请人张某之妻送达了所办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新华居委会得知后对此不服,于2007年2月12日以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南阳市人民政府在60日内未作答复。

违法土地证被撤销

由于南阳市人民政府长达两年一直对此争议既未作出复议决定,又未书面作出答复,新华居委会于2010年7月28日,一纸诉状将方城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某告到了方城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县政府为第三人张某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方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后,调阅了方城县人民政府1996年为张某办证卷宗,并进行了相关调查。

2011年4月20日,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方城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某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享有职权。原告新华居委会与第三人张某系相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原告起诉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方城县政府在为第三人办证时,先办证后审批,属程序违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方城县人民政府于1996年4月26日给第三人张某颁发的方国用(1996)字第0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审维持原判决

一审判决后,第三人张某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某认为:上诉人所使用的住宅地,于1975年即建成自有房屋,1996年县政府又为上诉人进行了土地登记并颁发第0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直无人提任何异议,所以一审法院判决“撤证”适用法律错误。此外,上诉人取得的土地证,在颁发程序上虽有瑕疵,但不能否定上诉人长期使用该宗地的事实,不能因微小的瑕疵来影响事实上的合法性、合理性。因此要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新华街居委会辩称:本案争议的土地是上诉人现西屋前墙以东的土地,因此,上诉人在此处居住多长时间与争议土地无联系;政府为上诉人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不明,基本事实不清,另登记面积与附图面积不一致,说明政府在颁证时,认定面积不准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被告方城县人民政府称,至今被上诉人——新华街居委会也拿不出该宗土地的权属证明文件,法院认定权属归新华街居委会理由不充分;法院认定县政府为一审第三人先办证后审批,这个认定同样错误,这是死搬硬套的认为。1995年全县开始地籍调查,实际办证过程中是按片公告统一办证,集中完善地籍资料,资料齐全后,统一审批,这种客观事实造成填证时间在先、实际发证时间在审批完后,有当事人的实际签字时间在卷可查。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政府颁证行为。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对方城县人民政府为上诉人张某进行土地登记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发现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着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登记程序违法的问题。一是上诉人张某虽然长期管理使用争议之地,但没能向法庭提供依法使用争议之地的重要证据,上诉人向法庭提供的四份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其使用该宅基地的土地权属来源和争议之地的合法性。二是颁证程序违法。按照土地登记的法律规定颁证程序先有个人申请,经政府主管部门地籍调查,对土地登记审查批准后,方可颁发土地使用证。本案中方城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登记档案资料却显示土地使用证的证载时间(1996年4月26日)在前,而审查批准时间(1997年7月26日)在后,时间相差一年多,不是一般瑕疵,属于程序严重违法。鉴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上述问题,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为张某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无不当,二审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中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案意

依法行政是对每个行政机关的根本要求。2010年11月8日,国务院再次发布《加强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文件,强调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依法行政,不仅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建设与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坚持依法行政,社会才能和谐稳定,才能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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