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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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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追讨物业费案终审宣判 缴费标准确定
发布日期:【2007-10-19 00:00:00】  


 
作者:王文波  

 美丽园业主委员会与北京市鸿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场物业纠纷案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终以业委会胜诉而尘埃落定。但该次诉讼只是确定了基本原则,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并没有就此结束。美丽园的业主朴先生等三人分别向法院起诉,认为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的美丽园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相比,业主向被告鸿铭物业公司多支付了物业管理费,分别要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返还业主多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对于三位业主的诉求,鸿铭物业公司辩称,一中院民事判决书并未给美丽园小区判定一个新的物业收费标准,几位业主根据物业单项费用计算出来的物业费标准,物业公司不认可。现在法院既没有判定物业费标准,也没有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协商并签署合同,所以现在物业费没有收费标准,因此,不同意业主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判决未对美丽园小区总的物业服务事项及收费标准进行判决确定。在美丽园小区总的服务收费标准不确定的情况下,现无法计算出鸿铭物业公司是否向业主多收取物业管理费。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三业主不服,分别向北京一中法院提出上诉,其理由是,一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将双方有争议的物业费收费项目给予了明确,再加上其对原收费中无争议的部分,就应当是总收费标准。关于地下室部分,法院的判决所确定的原则也应当一并适用。

    鸿铭物业公司是美丽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该公司出具的物业管理费测算说明显示该小区物业费为2.72元/平方米·月,并说明开发商在前期开发过程按设计方案、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政府相关规定测算实际物业管理费为3.55元/平方米·月。但为了确保销售和考虑了购房者的承受能力,同时参考了周边楼盘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对其中实际发生的公共用电费、公共用水费、智能化设备运行费、避雷装置检测费、超额支出保安费和保洁费等应收的费用在报批时就没有申报,也没有收取相应费用。将原物业管理费3.55元/平方米•月降为2.72元/平方米•月,且首层免收电梯运行费即为2.09元/平方米•月。

    美丽园业委会成立后,对物业收费标准提出质疑并开始与鸿铭物业公司进行协商。2003年7月,双方在协商后联合发出公告:在新的委托合同未签之前,2003年上半年的物业管理费继续按公约规定,首层按2.09元/平方米•月,一层以上按2.27元/平方米•月;待新的委托合同签订后,将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届时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收取物业管理费。

    2005年3月,美丽园业主委员会就物业费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中院终审判决,确定:在2003年到2005年,美丽园小区物业管理费中北京市鸿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收取的保安费为每户每月五元,保洁费为每户每月三元,垃圾清运费为每户每月二元五角,高压水泵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八厘,电梯维保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四角五厘,一层住户的电梯运行费免收,其他住户的电梯运行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五角二分二厘,应加税率为百分之五。没有经过业主特别委托的小修费、中修费北京市鸿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得收取。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在2003年按每户每月一元收取,2004年和2005年不得收取。该次诉讼没有涉及地下室收费部分。

    一中院审理认为,业主朴先生等起诉的是鸿铭物业公司返还多收取的物业费及相应利息,属于给付之诉。给付之诉并不以确认之诉的存在为前提。因此,虽然一中民终字第12818号民事判决未对美丽园小区总的物业服务事项及收费标准进行判决确定。但并不意味本案无法确定标准并根据该标准予以判决。

    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公约,对鸿铭物业公司以及美丽园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鸿铭物业公司一直在为美丽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该小区业主实际接受了该服务,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但依据《合同法》第10、36、37条,仍然可以确定鸿铭物业公司与美丽园小区业主之间存在着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合同价款即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应当以公约作为基础并结合《合同法》第61、62条之规定,加以确定。关于中、小修费问题,因朴先生等业主已经实际享受到该项维修服务,故可以认定为经过双方的特别约定而成立。对于该项费用鸿铭物业公司有权收取。关于地下室的收费,因双方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故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朴先生等提出变更,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公约及一中院曾作出的终审民事判决,可以确定朴先生物业费地上部分2003年为2.20元/平方米•月+12.08元/户•月,2004、2005年为2.20元/平方米•月+11.03元/户•月;根据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地下室使用协议、美丽园地下室物业费构成表,地下室部分物业费标准为1.69元/㎡•月。周杰先生居住在一层,他的物业费地上部分2003年为1.62元/平方米•月+12.08元/户•月,2004、2005年为1.62元/平方米•月+11.03元/户•月;地下室部分物业费标准为1.69元/㎡•月。根据上述标准计算,朴先生等三位业主应缴纳的总物业费尚未缴足。因此,业主们请求鸿铭物业公司返还多收取的物业费,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朴先生等三位业主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北京一中院谷岳法官告诉记者,该案二审虽然在结果上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原审的结果。但在判理上完全不同。二审根据一中院的(2005)一中民终字第1281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标准,确定了单个业主的2003—2005年度物业费缴费标准,为将来可能的大量美丽园业主诉讼确立了基本原则,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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