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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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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政策调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发布日期:【2010-07-30 00:00:00】  
房贷政策调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损失买卖双方共担  
  
  本报讯 (记者 张晓敏 通讯员 王 琪)卖方李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买方吴女士认为不能履行购房协议是由于国家政策的改变,并非自己本意,因此要求卖方返回全部定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近日调解了这起纷争,同时化解了购房人吴女士对政策调控产生的负面情绪。

  吴蕊女士在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看中了卖主李建国名下的一套住房,于是三方签署了《房屋居间买卖协议》,约定买方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中介公司负责办理贷款等相关事项。同时还约定,如买方不办理贷款,应按照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补齐全部房款。当天,吴蕊向李建国支付了15000元定金,又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房屋评估费、贷款代办费等费用10000余元。4月19日,买卖双方又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然而,在中介公司为吴蕊办理银行贷款的时候,得知国务院于今年4月17日出台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对房屋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由于吴蕊名下已有的三套住房都为贷款,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已无法再次取得银行贷款。

  卖方李建国认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已不再可能,于是将吴蕊和中介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居间买卖合同》和《房产买卖协议》,并由吴蕊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吴蕊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定金、中介费、房屋评估费等多项费用,共计25000余元。但吴蕊认为,自己是按照本人的支付能力有计划地购买房屋,不能履行购房协议并非自己本意,而是因为政策的改变。庭审过程中,她言辞激烈,情绪冲动,表示同意解除购房合同,但由于自己不存在过错,要求卖方返回全部定金。 

  承办法官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先化解双方因合同无法履行产生的怨气,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再促使原告体谅被告困境,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定金10000元。调解结案后,承办法官又督促原告尽快履行调解协议。目前,被告吴蕊已拿到了原告李建国退回的10000元定金,她再次感谢法官耐心工作帮她弥补了经济损失,并对国家政策的调整表示理解。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执结之后,记者采访了审理此案的法官刘辰。刘辰说,本案中,买方是由于受政策限制才不能获得房屋贷款,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但本案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居间买卖协议》时曾约定:“如因买方不办理贷款,应按照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补齐全部房款。”因此,即使买方因政策原因不能贷款,如果不能补齐房款仍属违约。违约自然就需承担相应的损失。但买方实际支付了双方的居间服务费、贷款服务费、评估费,并向卖方支付了定金,足以表明买方购买房屋的诚意。只是因为受国家政策限制才不能获得房屋贷款,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共担损失才能达到最佳的办案效果。

  刘辰表示,案件虽然以调解方式审结,但买方仍然支付了双方的中介费、评估费等,房子不但没有买成,还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买房人的主要损失是中介服务费用的支出,虽然中介为双方提供了服务,居间合同已履行,但因政策性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中介方仍不退还中介服务费。因此,建议买房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详细审查中介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对中介的免责条款要及时进行调整,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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