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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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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炒房客“做笼子”,二手房买卖
发布日期:【2011-02-26 00:00:00】  
二手房买卖, 警惕炒房客“做笼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报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项调研显示,为规避买卖房屋的相关税费,降低转卖成本,职业炒房客购房时一般不办理过户手续,而是在签订植入特别条款的买卖合同后,找出各种理由,致使业主不愿履行合同,炒房客便以此为借口要求业主赔偿违约金。北京市一中院日前审结这样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案。

  李先生在海淀区成府路附近有一套60平方米的房屋要出售,2010年4月10日,他通过某房产中介与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成交价为150万元,魏某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5万元并于4月15日前支付房款85万元;双方于签订合同2个月内办理房产公证手续,魏某于公证当日支付剩余房款60万元后,李先生将房屋及房产证、公证书原件交付给魏某,所有税费由魏某承担。合同签订后,魏某如期向李先生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共90万元。双方通过某房产中介协商于6月7日共同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但后来双方就委托公证范本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未能办理公证手续,就此发生争议。李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魏某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并按照合同违约条款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魏某则反诉要求李先生限期出具合法并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公证委托书、承担迟延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与魏某所签合同虽约定双方于签订合同后2个月内办理公证手续,但因约定不明,双方对公证的具体内容、时间和办理手续等事项产生分歧意见,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魏某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买卖行为在双方之间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并非通过买卖合同完成委托公证,是否进行委托公证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公证委托具体事项的前提下,魏某要求李先生出具合法并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公证委托书的请求缺乏依据。因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魏某应在双方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后,将剩余房款支付给李先生。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和魏某的反诉请求。

  (李惟一 杨清惠)

  ■连线法官■

  揭秘炒房客惯用伎俩

  提醒业主小心被算计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此类案件有一些共同之处,炒房客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合同中往往含有公证条款,目的在于从业主处取得该房屋出售、过户等相关事项的代理权,从而在下次买卖中,将房屋从该业主名下直接过户给新的买房人,以此达到获取更多差价的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炒房客一般会找出一些理由,比如声称买房实际由其父母出资,房产证可能要写父母名字,可先将办理买卖过户等事宜委托给炒房客本人办理,以此作为业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替代方式,从而为自己留下炒房的活动空间。

  有的业主没有识别出炒房客的“阴谋”而径直配合其办理公证手续,有的业主虽有顾忌,但担心自己违约,且认为炒房客已支付价款,最终往往无奈地予以配合。但因具体的公证内容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所以并不能直接将未办理公证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归结为业主一方,使业主陷入进退两难的被动境地。

  因此,法官提醒业主在卖房时应多加注意,避免遇到炒房客的风险。首先,选择正规中介机构提供居间服务。出售二手房应选择知名、正规房产经纪机构,这些机构一般操作规范,管理严格,工作人员业务熟练,可避免中介与炒房客一起“做笼子”的情况出现;第二,不要贪图支付全款而大幅降低报价。炒房客一般会选取面积较小、总价较低的房屋进行买卖,并以短期内支付全款等理由压低房价,这往往是炒房客压低房价的一贯伎俩,业主应以正常市场价出售房屋,不要贪图买房人能够短期支付全款而过分降低价格;第三,留意买卖合同中的公证条款。办理公证不是买卖房屋变更产权人的必经途径,卖房时若见到合同中有公证条款的一定要多加小心,最好不写公证条款,或将公证内容在合同中明确,不要给炒房客留下进一步操作的空间。

  买房人应注意同样的问题,最好直接与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进行交易,从而避免炒房客钻空子。(李惟一 杨清惠)

  ■新闻背景■

  遭遇炒房客:二手房买卖风险大

  也许有人会质疑,若炒房客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房款,那何必还要计较他怎样处置房子?其实遇到此种炒房客,不管对卖房的业主还是下一个买房人来说都有巨大安全隐患。

  对卖房的业主来说,如果办理公证,虽然业主最终能取得全部房款,表面上看没有经济利益的损失,但存在一系列风险。首先,炒房客将该房屋转卖他人,炒房客只是名义的卖房人,形式上是代理原业主出售,若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新的买房人可能主张原业主与炒房客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一旦发生诉讼,原业主将被直接列为被告;因原业主已将房屋交付炒房客并取得价款,实际占有人和使用人已随之转变,炒房客再行转卖甚至进行多次转卖,产生纠纷后,新的买房人会要求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原业主交付房屋,原业主必将承担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法律责任;若炒房客在使用房屋过程中破坏了房屋结构,将房屋进行修饰后转卖,新的买房人入住后发现质量问题,会直接向原业主主张修复或赔偿;因房屋未过户,在炒房客寻到下一个买家前,若将房屋租赁给他人,或在该房屋内进行其他违法乱纪活动,原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可能为此承担更重的法律负担;更有甚者,若炒房客未向原业主支付全部房款,一旦其将房屋转售后卷款逃走,后果更不堪设想。

  对新的买房人来说,买房遇到炒房客亦有较大弊端。首先,以不满五年的普通住宅为例,按照交易习惯,二手房交易的营业税一般约定由买房人承担,正常交易途径下,炒房客从原房主处购买时应按照房价款差额征收营业税,炒房客再次转让给新的买房人应再次按差额收取营业税,但因炒房客不办理过户和交税,所以新的买房人是按照原房主购房价款为基准计算营业税,实际上是炒房客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大部分税费转嫁给新的买房人;因炒房客不是实际房屋产权人,对房屋状况不甚了解,还会为了提高转卖价格进行简单装修,隐藏房屋缺陷,买房人最终买到的可能不是其理想的房屋;房屋物业、供暖、水电气、有线电视、电信等事项的办理可能会涉及实名的问题,这些工作炒房客往往不能直接办理,新的买房人会因此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若遇到炒房客一房多卖,则买房人难以顺利取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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