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赵兴武 通讯员 李 钰)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利用二手房贷款交易流程漏洞骗取房屋“两证”套现的案件。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有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巧芳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按照目前南京市二手房交易流程,如买卖双方约定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购房尾款,由买房人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房产交易中心出证后,买房人持新“两证”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银行将款项打入卖房人指定账户或房产局的监管账户。也就是说,卖房人在收到部分购房款的情况下就已失去对房屋的控制,买房人在大部分购房款尚未支付的情况下就已取得过户到其名下的“两证”,卖房人能否如期拿到购房款完全依赖于买房人的诚信。同时,卖房人在未支付余款的情况下,凭新的“两证”可任意处置房屋,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原卖房人无权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房产,卖房人将面临着既拿不到购房款又收不回房子的风险。
本案的被告人周有文、陈巧芳正是瞄准了二手房贷款交易流程中的这一“漏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购买二手房之名,在向被害人支付购房首付款后,谎称要向银行贷款支付购房余款,骗取被害人的房产过户。取得“两证”后,二人并没有按约定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申请贷款,而是将房产抵押给了他人借款,所得款项用于犯罪资金、偿还个人欠款及挥霍。周有文单独或伙同陈巧芳实施犯罪六起,造成被害人共计1099.5万元的售房款未能收回;陈巧芳单独或伙同周有文实施犯罪两起,造成被害人共计332.5万元的售房款未能收回。
■法官建议■
房管部门应赶紧堵住这个漏洞
这起案件的承办法官洪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类犯罪的出现,一方面说明现行二手房贷款交易流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提醒卖房人自我保护意识亟待提高。因此,法官建议,房产管理部门同时受理买卖双方的产权过户申请和买卖双方与银行签订的抵押登记申请,待所有审查工作完成后,才可以向买房人发出已设置抵押权的新房产证,并向银行发出他项权证。
这种操作模式可避免新的产权证过早落入买房人手中,也能避免卖房人通过挂失房产证的方式变相取得新的产权证。同时,银行拿到他项权证后立即放贷,保证买房人拿到产权证时卖房人也能及时拿到房款。法官提醒,卖房人在交易前应主动对买房人的资信进行全面审查、详细了解,并可要求买房人通过提供担保等形式,分散交易中可能产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