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关系
作者:佚名 律师说法来源:法网 点击数:
17 更新时间:2005-6-22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亦称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的法律,亲子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后者又分为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二是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三是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四是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为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地加以终止的;因收养而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除非依法解除收养关系,也不能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养父母对养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在当前离婚案件中,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争着要抚养子女,一是都不愿抚养子女。有些人出于利己主义目的,为了再婚,都不愿抚养子女,这不仅有悖于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而且也是违法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法院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子女的意愿将孩子判归一方抚养,判令另一方支付孩子一定的抚养费。这样,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保护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教育抚养子女是父母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子女染上恶习,父母可以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教育,如果子女偷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即使是子女因违法犯罪而被判刑,父母要求与亲生子女脱离关系的行为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是一种推卸责任的做法。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养子女只与养父母存在单一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是不同的。 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养子女的义务,也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有赡养扶助养父母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因合法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随着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兄弟姊妹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姊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的兄、姊,应予赡养。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兄弟姊妹之间可以互相继承遗产。 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 祖孙关系是指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依据我国的法律,祖孙关系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二是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此外,对子女虽未全部死亡但生存的子女确无赡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也应予以赡养。三是祖孙之间的继承关系,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继承孙子女的遗产;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可以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整理:胡雪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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