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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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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介入家庭暴力面临三大难题和困境
发布日期:【2006-12-14 00:00:00】  

司法介入家庭暴力面临三大难题和困境

  将于12月1日施行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加入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新增条款无疑为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有关专家在接受采访时也指出,由于缺少相关细则,在实际操作中司法介入家庭暴力依然棘手。 

  倾诉人:刘金风
  年龄:32岁
  倾诉事件:因提出离婚,被丈夫残忍地将鼻子割掉 

  专家点评:公安机关在反家暴问题上反应不敏捷的3大根源:法律上未规定具体程序;未列入案件统计和业绩考核;认识上存在误区

  在安徽省芜湖市一家医院的外科病床上,受害人刘金风向笔者哭诉了事情的经过。

  刘金风是个孤儿,家住泾县蔡村,后来和同村的杨木青结婚。杨木青经常泡在赌场,输了钱就回家拿妻子出气,刘金风为此多次提出离婚,都遭到丈夫的拒绝。

  10月27日,两人又一次闹到镇民政所办理离婚手续,但未如愿。回去的路上,杨木青一把揪住刘金风说,你想离婚,没那么容易!老子今天非搞死你不可。一听此话,刘金风转身跑到路边一辆中巴车上,但被杨追上硬拖下了车。刘挣脱后又跑到了蔡村派出所向民警求救,杨木青又追到了派出所。

  刘金风说:“我看到派出所一位领导,就跑到他跟前跪倒,让他救救我,可他却一声不吭。我的丈夫一把将我抱了起来往地下一摔,将我往门外拖。我死死地抓住门框,门都拉坏了,最后还是被拖回了家。”

  “到家后,我丈夫将大门锁上,对着我一顿毒打,随后摸出了一把菜刀将我按倒在地,一刀将我的鼻子割下。不少村民听到我喊救命后赶来,我才乘机翻墙逃走。”

  杨木青目前已被泾县警方刑事拘留。

  那么,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新增条款,对此种情况的遏制作用如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荣维毅说,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的认识上普遍存在误区:有相当比例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个人隐私。因此,在对女性报案的服务、对待针对妇女的各种虐待行为的态度上,不像对待其他犯罪行为那样认真负责。

  “公安机关内部运行机制中没有把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纳入各类案件的统计中,对此类案件的工作业绩没有纳入工作考核,也是影响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积极性和责任心的重要原因之一。”荣维毅说。

  荣维毅认为,警察干预家庭暴力也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向警察求援通常是妇女长期反复遭受暴力伤害后的最后一种选择,如果公安机关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反应不力或不予理睬,势必会给施暴者造成“你报警也没用,反正警察不管这种事情”的印象,从而更加有恃无恐,导致暴力的不断升级;另一方面也会给受暴妇女造成“警察不会管”的印象,所以只能用自己的方法解决问题,有可能导致绝望之下的自杀或杀死施暴者的恶性事件。

  “公安机关无法介入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具体程序不明确。”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说。

  倾诉人:吴女士
  年龄:40岁
  倾诉事件:饱受家庭暴力十几年,施暴丈夫终被公诉 

  专家点评:我国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针对家庭暴力的刑事司法干预机制

  北京市某单位的一名副局长对妻子吴女士长期实施家庭暴力。今年9月,这名副局长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是北京市首例由检察机关介入的家庭暴力案。

  吴女士告诉笔者,十多年前,她与现任副局长的丈夫结婚。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丈夫时常动手打她,有时还用电话线勒她的脖子,将她的头往马桶里塞,并放水冲。

  去年7月,她看到丈夫和9岁的孩子在看暴力电影,就去劝阻他们。丈夫很不高兴,抄起擀面杖打在她的左手指上,手指头肿了起来。她忍着疼痛报了警,警察赶来对她做了笔录。医院诊断为手指粉碎性骨折。她请求警方立案。警方告诉她可以去自诉,吴女士坚决要求通过公诉来追究他的责任,因为轻伤立案的情况太少了。最后警方受理了此案,调查取证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相对于大多数饱受虐待者来说,吴女士是幸运的。

  “在运用刑事司法手段遏制家庭暴力方面,司法机关的作为仍呈明显的滞后性。”中国法学会家庭暴力问题专家陈敏律师说,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针对家庭暴力的刑事司法干预机制,刑事法律及其解释也没有将家庭暴力行为作为禁止的对象,家庭暴力案件公诉制度也尚未建立。

  专家认为,目前涉及到反家庭暴力的立法框架在实施机制上无法适应实际需要。刑法中没有将家庭暴力确定为一种单独的罪,如果要指控家庭暴力行为,就要以虐待罪的名义提出。由于公诉机关只对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提出指控,因此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只能由妇女提出自诉。

  陈敏说,在所有的保障中,司法保障是一种终极保障,司法保障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的关键。公民的法定权利应当是能得到司法保障的权利,有救济的权利才是权利,否则就无法产生保护妇女人身自由的实际效果。

  倾诉人:林月
  年龄:33岁
  倾诉事件:受害妻子提出自诉,法院判决施暴丈夫拘役3个月 

  专家点评:许多妇女并不愿对丈夫提出自诉,举证难是司法难以惩治施暴者的重要原因

  林月和丈夫肖成由于互相怀疑对方有外遇而经常吵闹。一次,两人在大街上发生争吵,肖成一怒之下,对妻子拳脚相加,将妻子右侧眼眶内侧壁打成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今年4月,林月向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肖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认为肖成当街打人,故意伤害的主观恶意性较大,情节恶劣,且案发后,没有悔罪表现,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8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肖成为生活琐事,殴打林月并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依法判决拘役3个月。

  像林月这样,敢于对丈夫提出自诉的案例少之又少。荣维毅说,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妇女不愿对丈夫或其他家庭成员提出自诉,即使提出自诉,她们也不能对案件进行有效的调查,反而使她们处于易受丈夫攻击的地位,并容易受到威胁报复。

  据有关部门统计,基层法院对因家庭暴力构不成伤害罪的自诉案件,80%以调解和撤诉处理。大多数自诉人的目的只是要法院教育施暴者,目的达到后都撤诉了。

  据妇联的调查显示,家庭暴力举证难,是司法难以惩治施暴者的重要原因。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并不清楚。而受害者在受到侵害时也缺乏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还有的施暴者专打女性的隐私部位,往往让女性难以启齿,这些都给举证带来很大的困难。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被害人必须证明虐待是持续性的、一贯的、情节恶劣的。而90%的案例表明受暴者根本无法满足这些高标准,她们都长期受到轻微伤害,比如用烟头烫、用脚踢,这些都构不成重伤害,法律管不着。

  专家认为,制定执法细则是解决家庭暴力的当务之急。

  荣维毅说,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今后还有很多需要继续努力的工作:

  首先,促进反家庭暴力立法。在各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国家级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在专门立法出台之前,应充分利用现有法律。

  其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执法细则,使执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有法可依;建立评估和监督机制,使司法人员执法有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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