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网站介绍 诉讼指南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合同专栏 房地产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公司企业 知识产权 医疗纠纷 立法动态 经典案例 法制新闻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律师所监督员 重要展示收费标准 联系我们
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首页>婚姻家庭 > 正文
对一起适用婚姻法拘留罚款的解读
发布日期:【2006-12-11 00:00:00】  
对一起适用婚姻法拘留罚款的解读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 
   
    在一般情况下,只有转移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102条的规定,处以拘留罚款。然而,根据新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转移未被分割的共同财产,即使该财产不是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对转移共同财产者,也可以实行拘留罚款。最近,湖北宜昌中级人民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对在离婚案件中转移财产的当事人,适用新婚姻法处以拘留和罚款。 这在湖北尚属首例。在全国亦未见报道。 

    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农村年轻夫妇离婚案件时,由于当事人不懂婚姻法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女方邓某擅自转移未予分割的夫妻财产,且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拒不交出转移财产,其行为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妨碍了法院的诉讼活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00元和拘留7天。 邓某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邓某申请复议的主要理由是:她所转移的是未被分割的部分共同财产,不是“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三)项规定,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的行为。因此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妨碍法院的诉讼活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两项处罚决定没有的法律依据,请求中级法院予以撤销。

    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妨害民事诉讼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申请复议人邓某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擅自转移未予分割的财产,且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拒不交出转移财产,其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予以制裁。因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作的处罚决定具有法律依据,申请复议人邓某认为没有法律根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复议决定:驳回申请,维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处罚决定。

    由于由于婚姻法实施时间不长,当事人对婚姻法的规定还不了解,加之婚姻法47条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哪一条或哪几条规定进行处罚,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又不包括上述婚姻法所规定的行为,容易使人产生法律根据不足的认识。因而,有必要在这里就如何理解和适用婚姻法第47条,作一些必要的阐释。 

    婚姻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47条实际上已对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进行了补充修改,即在民事诉讼法第102条所规定的六种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基础上,又将“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增加为一种新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为了立法简约,婚姻法第47条,采用了列举妨碍民事诉讼的具体行为,援引其他法律处罚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相当于刑法中的列举罪状援引其他法定刑处罚的立法形式。如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盗窃增殖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在该条中,只列举了罪状,没有规定具体刑罚。对具体法定刑,援引其他法律处罚。婚姻法第47条也是如此,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如何处理,则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妨碍民事诉讼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可见,在离婚案件中,对转移共同财产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处以拘留罚款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那么,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也是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所谓“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就是要对婚姻法第47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处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以及法定程序进行处罚。如民事诉讼法102条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民事诉讼法第104条所规定的罚款数额和拘留期限(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民事诉讼法第 105条规定的适用强制措施的法定程序(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等。因而,对于婚姻法第47条所列举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需要予以处罚制裁的,应当直接适用婚姻法第47条和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在适用法律时,还有两个问题应当注意:

1、在处罚决定书中,无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第2款 ,更不能用上述解释代替婚姻法第47条。因为婚姻法第47条实际上是由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即司法解释法律化。在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只能适用司法解释来处理此类问题。现在婚姻法已作了补充规定,吸收了司法解释的内容。从法律效力来看,婚姻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因而,应直接适应婚姻法第47条;在本案中,原审法院没有适用婚姻法第47条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其适用法律不够准确。这也是造成当事人不服,申请复议的一个重要原因。 

2、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102条。由于婚姻法修改补充在后,民事诉讼法102条没有规定婚姻法第47条所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有人认为,适用民事诉讼法102条,不仅没有任何意义,反而会使当事人认为法律依据不足。据此认为,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102条。我们认为,这是片面的。因为婚姻法只规定了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没有对如何处罚作出规定。对如何处罚,则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102条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如何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这就是说,民事诉讼法102条是婚姻法第47条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适用何种处罚的根据,不适用民事诉讼法102条,对婚姻法第47条所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罚就没有法律根据。因为民事诉讼法104、105条分别规定的是处罚幅度和程序,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处罚以及适用何种处罚。所以,只适用婚姻法第47条和民事诉讼法104、105条,其法律根据显然是不足的。至于人们容易产生误解,那是一个对法律的理解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来解决。即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当在102条增加一兜底条款:“其他法律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这样人们就不会产生歧义了。

    由此可见,除了进一步完善法律外,在当前,加强婚姻法的宣传和研究,准确适用法律,是推进正确贯彻执行婚姻法第47条的有效途径。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