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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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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发布日期:【2006-12-14 00:00:00】  

律师:您好!根据案情材料,请告诉王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谢谢!

一、某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犯罪的依据与事实     

(一)、认定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犯罪的依据   

某县公安局根据某县审计局审计意见,证明王某在托管经营(实为承包经营)合资企业期间,二次使用了外经贸部分配给合资企业的水煮笋出口许可证,所产生的经营收入没有记在合资企业的账上(注:审计局并未审查资金流向)。

对此,某县公安局认为,王某在98年6月至99年12月整体、全风险托管经营合资企业期间,二次使用了外经贸部分配给合资企业的共300吨水煮笋出口许可证。水煮笋出口许可证是外经贸部分配给合资企业的,应视为是合资企业的资产。王某在托管经营期间,有权使用水煮笋出口许可证,但由此而产生的经营收入应记入合资企业的账上。王某98年6月至99年12月托管经营期间,因使用水煮笋出口许可证而产生了经营收入伍万捌仟元人民币,不能记入王某托管经营期间所建立的财务账上。

(二)、认定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犯罪的事实   

1、王某在托管经营合资企业期间,于98年8月经其授意财务人员委托某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将水煮笋出口许可证转让补偿金24000元汇入了民营公司账号后,民营公司账面上没有这笔资金的出账反映。王某有亲属在民营公司有股份,这笔资金没有出账,属王某职务侵占或为其亲属谋取了好处。

2、王某托管经营合资企业期间,安排业务人员代理福建某公司向日本国出口水煮笋罐头时,使用了外经贸部分配给合资企业的水煮笋出口许可证,而其所收取的出口代理费34000元人民币,应归合资企业,但这笔出口代理费却记入在王某托管经营期间所建立的账目上。

3、授意财务人员委托某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将水煮笋出口许可证转让补偿金24000元汇入了民营公司账号上。证明王某具有主观故意。

2000年1月22日,王某在民营公司股东会上也将使用许可证实现利润4万元列入计划。股东会记录有记载,其他股东的笔录也可印证。这也证明了王某具有主观故意。

24000元也已在民营公司账上也做了收入。  

二、王某实行托管经营期间的实际情况                       

(一)、王某托管经营期间分二个阶段、以二个企业名称建立了生产经营财务账目。

1、1998年6月—1999年3月,以合资企业名称建立生产经营财务账目。

2、1999年4月—1999年12月,合资企业因往年税务纠纷,被县国税务局给以停止使用发票的处罚。在合资企业不具运营条件的情况下,借用组建后尚未运营的民营公司的名称开展经营活动,并依法据实以民营公司名称建立了生产经营财务账目。

以上述二家公司名称建账期间,某县外贸公司每月均已派出督查组审查托管经营期间的财务账目、会计凭证,但未对建账方式提出异议。

(二)、王某托管经营结束后,双方并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资产评估与结算。根据某县外贸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约定,托管结束后,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对托管经营的资产进行评估;按合同约定进行终止结算。评估与结算结果经双方签字认定,但这些工作至今尚未进行。

王某托管经营期间,使用水煮笋出口许可证而产生的经营收入账上均有记载,王某并没有隐瞒。不仅如此,而且还先后代合资企业归还实行托管经营前的债务共290余万元。其中:1、以合资企业名称建立生产经营财务账目时,代合资企业归还债务260余万元;2、以民营公司名称建立生产经营财务账目时,代合资企业归还债务约20万元,合资企业与民营公司账上均有记载;3、代合资企业的合资中方归还股本借款10万元,民营公司账上有记载;4、代合资企业归还国外客户货款7600美元,合资企业与民营公司账上尚未记载。

1999年11月26日,代某县外贸公司支付合资企业的合资外方股本转让金6万元,民营公司账上有记载。

(三)、汇入民营公司账上的24000元及福建某公司支付的代理费34000元,均已用于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但最终还是为合资企业归还了债务。

1、1998年8月,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急需资金。考虑某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大都从中行汇款与同银行进款速度快和合资企业在某县中行的账号不能进款的原因,特委托某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将24000元人民币汇入民营公司在某县中行账号。1998年8月13日款到帐后,全部用于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见1998年8月  号凭证)。

2、1999年7月30日,财务人员收到福建某公司支付的34000元出口代理费后,一部分款用于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一部分款用于合资企业打官司(见1999年8月  号凭证)。                   

3、委托汇入民营公司账号的24000元人民币到账后,巳全部用于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这是有账可查的事实。至于民营公司的财会人员如何处理账务,王某没有指使会计应如何做账,也不能作为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的证据。

上述二笔款项先用于合资公司的生产经营,但最终还是为合资公司归还了债务,审查资金流向就可给予证明。

(四)、托管结束后谈生产经营计划,被认定是王某要将1999年的使用水煮笋出口许可证所产生的经营收入记入民营公司的证据。2000年1月22日,合资企业实行托管经营结束后,民营公司准备对合资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王某在民营公司股东会上仅是谈租赁经营后的生产经营计划时、谈了使用水煮笋出口许可证预计所要产生的效益,是对将来的设想。这种计划与设想不能印证是他托管经营期间的行为。其实,2000年民营公司也没有承租合资企业。

   (五)、水煮笋出口许可证被认定为资产、使用水煮笋出口许可证被认定是处置了合资企业的资产、使用水煮笋出口许可证所产生的经营收入被认定是水煮笋出口许可证的价值。众所周知,水煮笋出口许可证既不是财物也不是资产,它是国家行政许可,本身并不含有任何经济成份。

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约定,托管经营期间,王某享有托管资产经营管理权和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所以,使用水煮笋出口许可证没有违背合同约定。使用水煮笋出口许可证不是处置合资公司的资产,使用水煮笋出口许可证所产生的经营收入绝非是水煮笋出口许可证的价值。使用水煮笋出口许可证产生的经营收入应如何记账的事宜,如有争议,委托方与受托方可在进行终止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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