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上高档花园住宅产权起纠葛,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吴老先生原本可以安享晚年,谁知却陷入两场官司的困境。 □侯荣康 一位曾经参与了不少国内外著名建筑设计建造的老高级工程师,从美国探亲回国时发现,自己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里突然住进了一个陌生的房客,而这个陌生房客后来竟成了自己小女儿的丈夫,也就是自己的女婿。老先生指责小女儿擅自出租房屋,父女关系闹得非常紧张。不久前,老先生一纸诉状将小女儿告进法院,要求小女儿迁出该房屋,并且在法庭上道出了一段尘封了50年的身世之谜…… 再婚父女亲情不再 2004年,钱先生为了让儿子全力应付中考,决定改换一下生活环境,通过中介公司几经选择,他在徐汇区太原路租下了一间房子。新居其实并不新,只是一幢老式住宅的一个小单元。但这幢闹中取静的老式住宅却很有来历,欧式别墅,宗教产业,属于历史文化保护建筑。出租人是位吴女士,一如这里的整个环境,吴女士话语不多,内向文静。渐渐地,钱先生开始了解到:这位吴女士也是丧偶寡居,与一个女儿相依相伴。 其实吴女士并不是这幢老宅真正的 “房东”,因为这里的住户都不是产权人,这里的使用权房屋也不可能通过交易变成私人的产权房。吴家现在使用的房屋共有三个楼面五个小间,户口本上的户主和房屋租赁卡上的承租人是吴女士的父亲吴老先生。这位吴老先生是名高级工程技术人员,曾参与了不少国内外著名建筑的设计建造,老伴去世多年,眼下吴老先生去了美国旧金山大女儿处探亲。 或许是造化弄人,才搬来不久,钱先生的出现在吴女士心底里荡起了阵阵涟漪,一来二往,两人很快擦出了感情的火花。一年以后,火花化作了婚礼上的礼花,却也点燃了吴家父女姐妹间关系紧张的干柴。 得知房客突然变成了自家的女婿,吴老先生怒不可遏,指责小女儿擅自出租房屋,未经同意,将老爸所居住的朝南大房间重新装修,变成了小女儿的新房。同时,以往与吴女士关系一直很好,早已定居美国的姐姐也不断谴责妹妹利欲熏心,对父亲不孝。 2006年9月,84岁吴老先生郑重宣布,他丧偶近20年,如今考虑叶落归根,决定回到上海找个老伴再婚,以安享晚年。这一来,女儿女婿心存顾忌,钱先生赶忙到派出所,一查户口,果然发现老丈人已将再婚妻子和另一个亲戚的户口迁移妥当。 之后他更吃惊地发现,老丈人的再婚妻子竟然是大女婿的姐姐!这样一来,过去辈分上他们管叫姐姐,现在得改口称妈妈了。为了迁户口的事,钱先生一激动,当场就与派出所民警吵了起来。 就这样,同一屋檐下的两个再婚家庭摩擦不断,说起小女儿和女婿,吴老先生满肚子的委屈和辛酸: “他们在生活上对我百般刁难,断水断电,锁厨房,锁房门,逼得我老伴含泪离去。如今我连自身都难保,何能顾及老伴?可叹我俩的婚姻名存实亡。因为实在无法住下去,只得听从大女儿的劝慰,暂时离开老伴、老家,再次赴美探亲。几十年来,我工资由小女儿掌管。想不到她只顾自己的小家,擅自把我几十年来置下的家具、物件及所有退休工资,全部变卖、侵吞。可怜我现在身患多种疾病,回上海竟然拿不出什么钱去治病。” 纠纷愈演愈烈,惊动了街道居委会,也惊动过 “110”。其间街道居委会和民警多次调解,父女俩始终未能达成和解。老先生一气之下把女儿告上了法庭,而且一出手就是两份诉状。令人惊愕的是,其中一份诉状是要求法院解除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 五十年身世之谜 按照吴老先生的说法,他和前妻只生了一个女儿,也就是现在定居美国的大女儿。小女儿是前妻在1957年从江苏淮安老家领养的。当时老先生正好不在上海,这件事都是前妻一个人操办的,领养和申报户口的手续很简单,在户籍登记中也未注明领养关系。几十年来,为了有利于小女儿的成长,有利于一家人的和谐,这段身世之谜一直瞒着小女儿,也瞒着有关单位和组织。 在淮安实地调查时,一位知情人告诉笔者: “吴老先生和他的前妻一直想要一个儿子,可夫妻俩偏偏就只生了一个女儿。那个年代的知识分子都爱面子,为了还要一个男孩,前妻对外声称自己又怀孕了,挺着肚子要到老家去生孩子,其实她的大肚子是装的。眼看十月怀胎分娩的日期快到了,而孩子还没着落,生怕别人看笑话。于是通过老家邻居的介绍,联系上了当时在淮安第一人民医院担任助产士的老同学,抱养了一个被遗弃的女婴,就这样,这个女婴成了吴家的小女儿。” 如今案子告到了法院,作为被告,吴女士陈述: “原告所讲的故事实在太离奇了,我是直到打官司才听说了这个故事。我认为,我是原告的亲生女儿,五十年来,我们父女之间的感情很深,我从来没有对父亲不敬不孝过。” 开庭审理期间,吴老先生没有出庭。他的委托代理人披露: “吴老先生与两个女儿以及两个女儿之间过去确实亲密无间,亲情出现裂痕的转折点是被告再婚后视老人为累赘,想把父亲的户口迁出去,进而强占房子,原告是忍无可忍才提出要解除收养关系。其实被告作为原告领养的女儿,亲属朋友和邻居是知道的,被告如果有勇气,可以与原告一起去做亲子鉴定。” 针对原告代理人的说法,被告吴女士的代理人首先表示,她的当事人不愿意去做亲子鉴定。 这位代理人坦言: “原被告一起生活了五十年,父女之间的感情很深。如果真要去做这样一个亲子鉴定,不管结果如何,都将对父女乃至已经去世的母亲带来伤害。说实在的,目前整个家庭纠纷的症结就在这套使用权的住房上,虽然产权不能买断,但这套住房潜在的经济利益是非常可观的。原告要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不是原告的真正目的,打这场官司可以说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两场官司耐人寻味 吴老先生状告小女儿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一案,由于被告女儿拒绝做亲子鉴定,现有法律又没有这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基于诉讼风险的考虑,吴老先生在法院判决前撤回了起诉。然而吴老先生状告小女儿强占房屋的迁让官司却仍在继续。被告代理人所说的 “原告要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不是原告的真正目的,打这场官司可以说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指的正是这场官司。 原告在他的诉状上称: “被告1987年出嫁,户口当时迁到了夫家。1991年被告丧偶后,原告见她一人带着女儿单住比较艰难,就让其和女儿回到太原路原告处居住。当时被告母女住三楼小间,原告住三楼大间,亭子间是原告的书房,汽车间堆放杂物。2004年9月,原告去旧金山大女儿处探亲,被告擅自把原告租赁的底楼房屋出租,并且很快与房客结婚。被告夫妇俩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所居住的朝南大房间内的家具、物品全部清出,将该间房屋重新装修后,搬入自己新买的家具,占为己有,并将其他三间房屋也占用、出租。致使原告回国后没有地方居住。原告心力交瘁,有家难回,有妻不能同住。被告非但不思赡养,反而恩将仇报。作为一个老年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只能讲出真相,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迁出目前强占的住房。” 吴女士辩称,她自出生起就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权。她愿意与父亲吴老先生共同居住系争房屋。基于双方间的亲情关系,希望原告撤诉,否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及其女儿均为太原路房屋的同住人,原告要求被告迁出该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现双方均因再婚形成了两个家庭,和睦相处有一定的难度,应当通过调整各自的使用部位,形成物理形态上相对独立、封闭的空间,缓解相互间的矛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判决涉案房屋的三层由原告等居住使用;底层、二层亭子间由被告居住使用;原告自愿补偿被告15万元。 法官评析 诉讼折射出民生的问题 虽然这两起诉讼一起撤诉,另一起有了判决结果,可这对父女之间的纠纷能否真正解决还有待时日,两起诉讼折射出的关乎民生的问题却值得反思: 其一,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收养方面的法律法规,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和认可的是事实收养关系。但我国的户籍管理却是相当地严谨,可以说即便与今天相比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埋下解除收养关系隐患的偏偏就是 “领养和申报户口的手续很简单,在户籍登记中也未注明领养关系。几十年来,一直瞒着小女儿,也瞒着有关的单位和组织。” 我国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显然,本案原告要与女儿解除收养关系,首先要有证据证明女儿不是亲生的。现在女儿拒绝做亲子鉴定,试想,五十多年过去了,当事人中有的去世了,有的联系不上了,有的记忆模糊了,取证难度很大。其次,养子女必须是成年人,且与养父母关系恶化。什么叫恶化?这里有一个度量的问题。养子女与养父母日常生活中没有接触或者很少接触会不会构成恶化?至于协议解除收养关系那更是难之又难,要不,也不会诉诸法院了。当然,本案的父女关系形成于50年前,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但如果能够规范收养行为,依法登记、订立书面协议、办理公证,那么,诸如此类的收养或者解除收养的纠纷一定会案结事了。 其二,这两场官司都与户口迁移有关,至少老人迁进了两个户口是两场官司的导火线。根据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在我国,公权利和私权利往往会交织在一起,诸如户口现象,一个看似普通的户口迁移一旦包含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一旦成为考量公民道德水平的试金石时,我们真要为这种制度设计和架构的合理性担心了。 其三,这起父女纠纷实际上与我国现行的公有房屋管理制度有很大的关联。如果涉案的房屋是产权房,那么权利人完全能够各自处分自己房屋权利,那么当事人可能就不会有什么不切实际的非分之想;即便有隔阂,有纠纷,解决起来也比较容易。偏偏涉案的房屋是有着巨大潜在价值的使用权房,而且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属宗教团体所有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更不能产权买断。而上海现行的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房屋出租人可以是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本案中,具有美国居住资格的吴老先生是涉案房屋的户主兼租赁人,小女儿是同住人和转租人,现在吴老先生迁进了再婚妻子和亲戚,小女儿有再婚丈夫和前婚的子女,难怪这团家庭乱麻剪不断,理还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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