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审判员: 根据法律的规定,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刘XX的指名委托,由本律师担任其诉诉程XX隐藏离婚财产一案的代理人,现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并就本案的有关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意见。 第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原告刘XX与被告程XX原系夫妻,2004年10月14日双方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离婚证后,原告发现被告隐瞒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名义购买的将军花园X区X栋X单元X门的房产,认为:《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损害了原告对该房产的所有权,于是起诉被告,请求法院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的原则,分割该房产,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被告应当为自己的这种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添置的其他财产,应当按照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和《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原则进行分割。 第二、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所出示的证据与事实、法律不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被告及其代理人所出示的原告与被告所草签的离婚协议,想以此来证明原告与被告离婚协议时就知道此房,进而推定双方曾就此房进行过协商。 本律师认为:该草签协议,首先,从法律意义上看,这是一份草稿,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从内容实质上看,该草签协议的文字安排文理不通;从外在形式上,草签协议上面有明显的修改、增添的痕迹,有伪证之嫌,因此,该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 邱、钱两人的证言在在一份证据上,显然是在一起商量后制作的,被告的代理人在取证程序上明显违反民事诉讼关于证据收集的常识,其证据的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此份证言不具有法律效力。 3、程XX的证言。因她与本案被告是亲属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第七十七条第五款“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之规定,其证言没有其他证据足以印证其真实,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4.周XX在其的证言中说:原告在离婚前知道有XX花园的房屋,并说是原告告诉他的,并说“原告之弟曾多次殴打被告”。被告一方举此证是想以此印证程XX的证言。还有一个目的是以此证明:原告之弟曾多次殴打被告,其离婚协议书上对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但原告当庭坚决否认向周XX说过那些话。 本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被告未就“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无效”提起反诉。民不告,官不理,法院不应考虑其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其次,证人周XX未到庭接受质证,又不是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人,其证言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因而不具有证明力。三、原告之弟曾多次殴打被告纯属无稽之谈,除了周XX的证言外,被告没有其他证据如病历等书证或物证印证原告之弟曾为分割财产一事多次殴打被告,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6.涂XX的证言。她作为一个房屋中介方,自称认识原告的姐姐刘XX和其很熟,却不认识委托其卖房的房东,也即是本案的被告程XX,连叫什么,姓什么都不知道,这在逻辑常识上是说不通的,不能让人相信,其证言的证明力也就可想而知了! 7、被告的代理人陈述说: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不公平。 本律师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本案原告与被告协议分割其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行为有效。夫妻离婚协议分割共同财产不是做生意,不需讲公平,只要双方同意就行!要公平,就打官司,一断于法! 8、原告与被告所签的在婚姻登记机关备了案的离婚协议十分清楚地记载了双方协议离婚的内容,上面没有关于本案争议焦点XX花园房产分割的内容,也没有提到有XX花园的房屋,原告是在离婚后,根据一份被告应当于2004年10月18日的缴费通知书获知还有此房产尚未分割,进而委托本律师查询后才确信的。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能推翻这一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据此,原告明确表态: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然后再决定是竞价,还是申请拍卖。 审判员,综上所述,被告离婚时有意隐藏婚姻存续期间财产---XX花园房屋一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诉讼中被告还涉嫌伪造证据,其行为已妨碍法院对该案的正确审理,应当依法查实给予制裁;该房屋系原、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添置的财产,应当按照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和《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请贵院以事实、法律为依据,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丁白杨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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