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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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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错婴儿30年 瑕疵代价30万
发布日期:【2009-05-06 00:00:00】  
抱错婴儿30年 瑕疵代价30万


作者:本报记者 田 浩

【案情】
    原告吴惠珍于1977年5月8日因临产入住被告北京某医院待产,并于当日产下一活体女性婴儿。原告及其所生女婴在该院住至1977年5月14日,于1977年5月15日携该女婴出院。原告为该婴儿取名陈宇旻。

    2006年4月原告之女陈宇旻因怀孕到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做例行的孕期检查,验血血型结果为“A”型。因二原告的血型均为“B”型,陈宇旻认为作为二原告的亲生女儿不可能出现“A”型血型。故二原告与陈宇旻于2006年10月16日一同到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做“DNA”亲子鉴定,检测结果证实二原告与陈宇旻无血缘关系。二原告因与被告长期反复交涉解决此纠纷未果,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4万元,经审理后,法院依法支持了其部分诉求。


【焦点】

    原告抱错孩子的行为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在原告住院生产的整个医疗过程中,被告是否严格遵守了卫生部及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医疗法规和诊疗常规?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被告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是否存在瑕疵?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恰当?


【影响】

    被告作为北京一家医疗技术较强、医师水平较高的三级甲等医院,本来是深受广大患者信任的,尽管本案的发生是在30年前的那个特殊时期,但对于专司救死扶伤之职的三甲医院来说,这仍是一个难以自圆其说的过错。国务院日前决定,要在全国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中央财政也已向相关部门拨付了三笔医改资金,这一切都告诉人们,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窗口行业,其所肩负的责任是多么重要。本案的发生及司法部门的裁判,当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


    记者:被告医院对原告住院生产一事是否认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主审法官张晓维: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医院对原告吴惠珍曾于1977年5月8日在其医院住院分娩一女婴的事实无异议,因此,原告吴惠珍在其住院分娩期间与被告医院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记者:被告对原告诉称医院存在服务差错之说如何解释?

    张晓维:庭审中,被告虽对陈宇旻非二原告的亲生女儿不持异议,但否认系因其医院的差错所致,认为二原告出院时所抱走的女婴应为其亲生女儿,错误系出在原告出院之后,但未能举证证明。同时,被告医院原新生婴儿室退休护士张佑昆出庭为被告作证,证明被告医院新生婴儿室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及流程。被告方还出示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原始病历,该病历中记载了原告住院及分娩期间的情况。对该病历的真实性,二原告不持异议,但指出该病历中的第7、8页将原告的姓名书写错误,因此证明被告的工作并不严谨。另,原告认为被告方的证人曾为被告工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对该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记者:以原告在被告处生产及DNA鉴定结论,可否认定被告的过错责任?

    张晓维:虽然二原告的亲生女儿现下落不明,但仅凭原告吴惠珍曾在被告医院住院分娩,及对二原告与陈宇旻的DNA遗传标记分型鉴定结果,不能认定陈宇旻非二原告亲生的结果系被告医院的行为所致。

    记者:对医院病历上原告名字书写有误的事实当如何认定?

    张晓维:被告医院所提交原告吴惠珍住院期间的病历证明,存在将原告吴惠珍姓名书写错误的情况,应认定被告医院在履行与原告吴惠珍的医疗服务合同中存有瑕疵。该瑕疵可导致多种情况的发生。虽然被告辩称其单位有严格的医疗法规、诊疗常规和完善的流程管理,其也严格遵守了上述制度,但该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的存在及其单位原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并不能对抗陈宇旻不是二原告亲生的事实及其工作中存在的瑕疵。因此,被告医院虽有其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但并不能排除因其在工作中的瑕疵而引发原告所述事实的可能性。

    记者:原告的诉讼时效是否存在问题?

    张晓维:被告医院所称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因本案极具特殊性,其诉讼时效的计算也应具有特殊性,故被告医院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记者:被告在辩护时是否向法院提供了原告已将亲生女儿抱走的相关证据?

    张晓维:至于被告关于原告吴惠珍出院时抱走其亲生女儿的答辩意见,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原告吴惠珍出院时交给吴惠珍的女婴为其所生,更未举证证明现二原告之女陈宇旻非原告吴惠珍出院时所抱走的女婴,故被告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记者:原告在本案发生的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张晓维:综合二原告提交的其女陈宇旻的出生证明、DNA遗传标记分型鉴定结果,及本案客观事实,现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原告吴惠珍所生女婴出院后被他人调换的事实,因此,不能认定二原告在其女陈宇旻非其亲生的事实中存有过错。

    记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当年与其一同生产人员的基本资料的请求,法院是如何考虑的?

    张晓维:本案中,由于原告吴惠珍住院分娩的事实发生在三十年前,用现代的管理制度考量及规范三十年前的事实缺乏合理性。再者,由于原告吴惠珍在被告医院住院分娩期间,在被告医院产科住院分娩的产妇多达数十人。时隔三十年后,当时在被告医院出生的婴儿及家庭的情况均已发生巨大变化。基于保护他人权益等方面考虑,二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向原告提供1977年5月5日至5月12日在被告医院产科住院分娩人员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被告既然存在服务瑕疵,那么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什么?原告的诉求是否全部支持?

    张晓维:鉴于二原告发现其抚养的女儿非其亲生的事实后,所受到的伤害和经济损失,以及被告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的瑕疵,被告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对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法院予以酌定。二原告要求被告医院支付其女儿抚养费的请求,因其所生之女及陈宇旻均需要其父母的抚养,支付抚养费用是作为父母的责任及法律义务,故二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观全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其他损失330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1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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