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岁的老人爱上56岁的保姆,他们的婚姻注定坎坷,也让子女们充满忧虑。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的于老伯一口气和两个女儿打了三场官司:他要讨回已经送给女儿的房产、拿回寄存的存折,还要让女儿每月支付约1500元的赡养费。
女儿们说,原本和睦的父女情只因一位“神奇的保姆”而改变。这位保姆,刚进于老伯家一年就领到了结婚证;当女儿们力图辞退保姆并将老人送进养老院时,保姆却“美人救英雄”,赶赴养老院,将老人接回自己租住处过夜。
不过,针对女儿质疑保姆“动机不良”的说法,老人反驳说,当女儿久久不来探望自己的时候,是这位保姆为自己“擦屎擦尿”;当自己孤单之时,是保姆陪伴他聊到凌晨4点。她是他的知音,也是“最理想的老年伴侣”。
庭审直击
老人坚持讨回房产
“如果女儿愿意让你在这套房子里一直住下去,你还要告她吗?”
“我还是把房子的产权拿回来比较好。”
在法庭上,法官两次询问老人意见,老人两次坚持要撤销赠与协议,拿回已经过户给女儿的房产。虽然,这一赠与是经过公证的。
年过五十岁的保姆魏阿姨,如今已经是老人的妻子,她也作为老人的“代理人”之一,陪同老人一起参加了庭审。
魏阿姨曾经提出,即使老人去世后,她也希望拥有这套房子的永久居住权。但是,她的要求,遭到了老人女儿的坚决反对。
从居委会的大妈,到热心的法官,无数次地对这个家庭的纠纷进行了调解,但结局总是一样:不欢而散。如今,父女双方只好对簿公堂。
开庭时,本报记者发现,在法庭上,魏阿姨不时当众为于老伯递上一壶暖暖的温水,并拍去他衣服上的尘埃。如同电视直播中,邓文迪为老默多克所做的一样。
虽然老人状告女儿一共有三个官司。但是,其中最大的矛盾还是在房产。
据了解,老人现在所住的是一套小两居,原本是他和前妻的共有财产。前妻去世后,2007年,老人通过公证把房产赠与大女儿,随后,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但是,居住在里面的一直是老人。他的大女儿另外还有房产,也居住在同一个小区里。
在闹矛盾前,女儿也常常上门探望老人,请保姆魏阿姨进门,也是为了让老人得到更好的照顾。但如今,父女已形同陌路,虽然同住一个小区,已经有一年多时间,彼此没有串门了。
老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赠与合同,将已经过户到女儿名下的房产,改回到老人的名下。
但是,老人女儿的代理律师反驳说,这一套房子是老人与前妻的共有财产,女儿本来也有一定份额,又已经过户好几年了,怎么能过户回去呢?
老人还起诉说,他的银行存折和股票账户中原本有几万元,但因为要娶保姆,全被大女儿取走了。他请求法官判决让女儿归还这些钱。
另外,老人还要求大女儿和二女儿每个月支付近1500元的赡养费给他。
老人女儿说,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见,赡养的目的是为了扶助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保障其基本的生活。父亲每月2200元左右的退休金足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医疗费可以报销,有房可供居住,其晚年生活条件还是相当不错的。而大女儿本身经济条件不好,每月工资只有1000多元,日子过得紧巴巴的,况且其儿子刚刚参加完高考,今后读大学的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整个家庭负担非常大。老人女儿还说,赡养老人不是只有支付赡养费一种形式。虽然她们经济条件不好,但并不是不愿意照顾、探望父亲,只是最近因保姆的关系,她们甚至连父亲的门都进不去。女儿们并非不愿意给老人钱,只是担心老人一次性拿到很多钱以后,全给了保姆。
法官说法
赠与房产不能撤销
厦门市集美区法院针对于老伯状告女儿的三个案件作出了判决,结果是于老伯“两胜一败”。
在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法官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于老伯年老体弱多病需要子女照顾,被告系于老伯的女儿,均已成年,对于老伯负有法定赡养义务。于老伯虽然有退休工资,但其子女仍需尽到赡养和照顾的义务。关于赡养费的具体金额,结合于老伯的收入情况、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法院酌定两个女儿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为宜。另外,在起诉大女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女儿代父亲管理的4万多元钱,也应该返还给老人。但是,法官也判定:房子已经赠与,于老伯不能再要回去了。
集美区法院杏林法庭庭长张庆东说,父女之间所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法,而且,该合同还进行了公证,又已经办理完毕产权登记手续,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在这样的情况下,于老伯要求女儿返还讼争房屋,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张庆东也认为,考虑到于老伯年事已高,又没有其他房屋可供居住,本着照顾老年人权益的原则,判决也确认了于老伯“可以在有生之年享有讼争房屋的居住权”。
对此,于老伯的女儿也没有异议。她说:“我们乐意让父亲住这房子,只是怕房子产权转到保姆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