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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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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安全气囊引发百万诉讼
发布日期:【2007-03-19 00:00:00】  
汽车安全气囊引发百万诉讼  

安全气囊并不是司机的万能救星


    因所购汽车未配备安全气囊,发生交通事故致残的消费者把汽车制造商和销售商一同告上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车辆购销合同》,返还其购车款,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57万多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0万多元。 
    据悉,由于汽车没有配备安全气囊引发百万诉讼官司,在福建省尚属首例。 

发生事故致伤残 法庭交锋各说理 

    2003年9月,陈先生与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签订《车辆购销合同》,约定陈先生以28.6万元的价款向贸易公司购买由北京某汽车制造公司、北京某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生产的越野车一辆。合同第六条第三项约定:“配备要求:按车型标准配备”。 

    2004年1月25日,黄先生驾车过弯道时操作不当,车辆驶入路边土坑,造成车辆严重损坏,黄先生受重伤,其他乘员也不同程度受伤。 

    2004年6月,陈先生和黄先生及家人把汽车制造商和销售商一同告上晋安区法院。诉称,黄先生重伤是因为无安全气囊保护,而根据该车所附说明书以及购车时营销人员的介绍,车辆配备有安全气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车辆购销合同,由销售商被告返还其购车款;三被告共同赔偿黄先生人身损害的各项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计1578896.81元;三被告共同赔偿黄先生7岁之子生活费88164元,赔偿原告家人精神抚慰金计20000元,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各项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某汽车制造公司辩称:贸易公司所交付的讼争车辆与其说明书中所作的说明及车辆购销合同中的约定相符,该车质量合格;原告黄先生的伤残系因交通事故所致,与被告生产的车辆无关,请求驳回诸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辩称:讼争车辆所附的汽车使用保养说明书并未明确该车型配备有安全气囊,营销人员在售车时从未告知该车配备有安全气囊;另外在购车及其使用过程中,原告亦可从驾驶室仪表盘上获知该车未配备安全气囊。原告黄先生的伤残是由其自身违章行为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所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焦点问题逐条析 法院判决定纷争 

    法庭经过庭审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讼争车辆是否质量合格并符合约定,是否存在产品缺陷? 

    原告黄先生等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车辆购销合同》中有“按车型标准配备”的约定。而被告所提供的讼争车辆说明书明示车辆配备有安全气囊,但未对讼争车辆未按所示配备气囊的情况进行特别提示。原告陈先生购车时,无法得知安全气囊等内置的情况,只是根据该说明书中的说明及被告营销人员介绍,认为讼争车辆配置有安全气囊,才加以购买并使用。讼争车辆实际未配备安全气囊,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存在产品缺陷。 

    被告北京某汽车制造公司认为:讼争车辆经检验属合格产品,该车所附使用保养说明书是针对其注明的两种系列车型,原告在购买及使用中,从车上无相应的气囊指示灯和警示标志即可获知该车未配备安全气囊,至交通事故发生前原告一直未就此提出异议,可以认为讼争车辆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被告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认为:其营销人员已向原告介绍该车未配备安全气囊,原告在接收车辆时亦应认真检查并了解该车的装备、性能等,从而知道讼争车辆未配备安全气囊,故其已提供了符合约定的车辆。 

    法院认为:讼争车辆实际上未配备安全气囊,但双方签订的《车辆购销合同》却约定了按车型标准配备。而随车所附的说明书又对车辆配有安全气囊及其使用等事项作出了详细的介绍说明,并未针对讼争车型未配备安全气囊加以必要的特别提示,被告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亦未能举证其在销售过程中告知了讼争车辆未配备安全气囊。据此,三被告在服务上存在缺陷,但这与车辆毁损的发生无关,原告请求解除车辆购销合同、退还购车款,理由不足。 

    那么,原告黄先生在交通事故中所受人身损害与讼争车辆未配备安全气囊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认为:在交通事故中,原告黄先生头部撞击车前挡风玻璃致一级伤残,若能得到安全气囊的保护,则完全可避免该严重人身损害结果。因此,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被告则认为:本案是产品责任纠纷,而原告黄先生受伤系其自身违章酿成交通事故所致,且伤残原因据伤残评定书所填系“侧翻而伤及颈椎”,非头部撞击车辆前挡风玻璃,而安全气囊只能避免人体受方向盘和仪表盘的撞击。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造成黄先生重伤与讼争车辆没装安全气囊有关。 

    对此,原告认为,事故中黄先生确系头部撞击车前挡风玻璃而受伤,根据事故后的勘查情况及其提供的VCD录像亦可认定。法医未经现场勘查无权认定。另事故发生时车辆冲下斜坡,因无安全气囊的保护使得黄先生头部直接撞向挡风玻璃而非方向盘或仪表盘。 

    法院认为:根据安全气囊设计目的以及讼争车辆随车说明书中对此所作的功能介绍,安全气囊具有一定的保护人体免受严重撞击并减轻伤害的作用。根据黄先生提供的车辆损失清单、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VCD录像等证据,可以认定该交通事故发生时,讼争车辆前部受严重撞击和黄先生头部直接撞击车前挡风玻璃并受伤。黄先生受重伤的结果与无法得到安全气囊可能提供的保护作用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告黄先生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可酌情予以支持。原告家人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诉讼中原告未就鉴定费、审计费、律师费等主张举证,故该项请求不能支持。 

    据此,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某汽车制造公司、北京某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黄先生人身损害赔偿金1071471.95元、原告黄先生之子生活费39792元的各70%,合计777884.765元;赔偿原告黄先生精神抚慰金5万元。 

    据悉,1月13日,双方均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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