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11月,原告唐某驾车行驶在杭宁高速公路上,车辆底盘与高速公路路面上遗落的千斤顶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共计15750元。唐某因此将公路管理经营者告上了法庭,唐认为,其领取高速公路通行卡时即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形成有偿服务合同关系,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保障其经营管理的高速公路完好、畅通、安全。而由于其未尽上述义务,致使原告车辆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日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5750元。
【焦点】
高速公路是否有义务随时清理马路遗落物?
唐某与高速公路公司之间形成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原告已履行了交费义务,被告应提供安全、平整的路面以供行驶。该案中,被告未及时清除路面上的被遗落障碍物,违反服务合同义务,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