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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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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驾车“碰瓷”的司法认定
发布日期:【2010-01-19 00:00:00】  
高速公路上驾车“碰瓷”的司法认定

——湖南株洲中院判决李百鹏等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发布时间:2009-12-25 08:05:23


裁判要旨

在高速公路上制造交通事故,然后威胁他人,索要汽车赔偿款,数额巨大,因其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

   2008年6月21日到12月16日,李百鹏、熊运文、侯碧辉等人先后19次驾车至京珠高速湖南株洲市地段,不顾其他车辆的行车安全,先后故意撞到袁玉清等19名受害人驾驶的轿车上,并迫使受害人停车。继而索要车辆赔偿费,共勒索到现金39900元、金项链1条。

裁判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百鹏、熊运文、侯碧辉等人无视国家法律,采取在高速公路上碰撞他人正在行使中的汽车的手段勒索财物,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李百鹏等人三年到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判决后,李百鹏、熊运文、侯碧辉等人不服,以“定性错误、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该案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

    一、该案的犯罪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

    通说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有四个特征。一是被侵害法益类型上的广泛性,既可以是财产安全,也可以是生命安全。二是被危害权利主体数量上复数性。数量上应理解为三个或三个以上。三是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可以是侵害人在一开始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也可以是侵害人起初针对具体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在危害或将要危害事先选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四是危害结果的不特定性。由于危害对象的不特定性,对危害可能产生的后果同样没有办法确定。

    该案中,被告人李百鹏等人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碰瓷”过程中,因为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行为的后果没有办法准确预测,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因为高速公路上车速快、车流量大,“碰瓷”随时可能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性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碰瓷”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二、该案犯罪行为的具有高度危险性

    按照通说的理解,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还必须具有相当大的危险性。一般认为危害行为应该与“放火、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性质相当。一是社会危害性相当,与放火等行为一样较高的危险性。二是高度盖然性相当。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方法”应当是现代社会中危险概率高、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危险行为。三是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当。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已明确规定了第一百一十四条发展后的结果是“致人重伤、死亡”,那么,“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必导致不特定或者多数人重伤、死亡的可能,即实质上具有致不特定或者多数人重伤、死亡的现实可能性。此外,现代社会中,能够影响公共安全的多发性行为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的,刑法没有一一列举正好体现了立法智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碰瓷”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应当不亚于刑法所列举的放火、决水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交通事故尤其是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碰瓷”行为属“其他危险方法”。

    三、犯罪主观上的故意性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后果在认识上存在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就本案而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碰瓷”,被告人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是直接故意。同时,按常识,被告人应该能够认识到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肇事行为应该会造成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

    四、该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敲诈勒索罪

    该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在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方面是故意,但对危害后果的认识上存在过失,即过于自信地相信自己能够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或因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交通事故会发生。

    本案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从表面上看,李百鹏等人犯罪目的是为了向他人榨取钱财,在客观上也实施了要挟勒索等行为,非法所得的数额也比较大。但该案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因为在客体方面,本案被告人还危害了公共安全;在客观上,被告人敲诈勒索的方法“碰瓷”,使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不特定的多数车辆中的司乘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在主观上,被告人具有犯罪故意。因而其行为是敲诈勒索和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牵连犯,要择重罪——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理。

    综上,本案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是正确的。

    本案案号为:(2009)株县法刑初字第85号;(2009)株中法刑二终字第104号     案例编写人: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秦飞雁  株洲县人民法院  李如鹰  醴陵市人民法院  谢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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