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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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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被撞很受伤 贬值费该不该赔
发布日期:【2010-07-30 00:00:00】  


 
汽车被撞很受伤 贬值费该不该赔 
 
本报记者 郑金雄 本报通讯员 陈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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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对遭受损失的车主来说,无论怎样修理,车辆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进入二手车市场交易,其贬值性立即体现出来。这样的车辆贬值损失该不该赔?又该让谁来买单呢?近日,记者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最近一段时间厦门法院受理了多起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索赔案,其中一起案件已宣判,贬值费的索赔请求被驳回。

  2009年4月19日,一辆三菱轿车的车主张先生在厦门东渡高架桥出岛方向遭到另一辆车撞击,三菱车头部及尾部严重受损。交管部门认定撞击三菱车的一方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将车委托给一家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肇事方的保险公司也赔偿了维修费。但张先生认为车辆受损后价值也随之贬值了,转让出去要少很多钱。

  2009年6月17日,张先生特意委托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自己的三菱轿车进行鉴定,根据该鉴定报告,该车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贬值损失为9536元。张先生遂起诉要求肇事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9536元。

  被告肇事司机在法庭上答辩说,他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经全额赔偿了三菱轿车的维修费。至于车辆贬值损失,肇事司机认为,9536元的金额是张先生在福州单方委托鉴定的,并非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而且,福州这家鉴定机构不够资质,因此鉴定出的损失和鉴定费不能作为索赔依据。

  案件从一审打到了二审,在二审期间,厦门中院的法官征求双方同意后,决定对轿车的贬值损失重新进行鉴定。为此,厦门中院专门委托了鉴定机构,但法院委托的这家鉴定机构表示“不予受理”,理由是其“不具有车辆价值贬损评估鉴定的资质”。

  近日,厦门中院终审认为,由于车主无法向法院提供可从事此类鉴定工作的具体鉴定机构,法院经委托也无法鉴定贬值损失。因此,车主张先生主张的车辆价值贬损缺乏证明,只能驳回他的索赔请求。

  就在这起案件作出宣判之时,另一个类似的案件正在诉讼中。

  郭先生的奔驰车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击得很严重。经交警调查和认定,肇事司机邱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郭先生和邱某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对赔偿金额分歧严重。邱某的观点是将奔驰车拿去维修,保险公司确认的维修费是多少,他就赔偿多少给郭先生。但郭先生认为,他的奔驰车在事故发生后,会有较大幅度的贬值。因此郭先生要求,邱某除赔偿12万多元的维修费之外,还要另外赔偿贬值损失。郭先生起诉的贬值费暂定5万元,他说,希望鉴定机关能鉴定出贬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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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偿贬值损失尚无法律依据  
  记者采访了厦门一位二手车交易商,他说:“车辆被撞后经过修理,虽然外观及使用性能已经恢复,但大多数人认为修复后的车辆无法恢复原有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所以会压低价格,一般都会比原价低两成左右。”这位交易商认为,在汽车交易市场上,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所以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说,肇事方除赔偿维修费之外,也应该适当赔偿对方车辆贬值损失。

  在采访中,一些遭受损失的车主也说,他们明显感觉到事故发生后,车辆的故障率升高、密封不好、噪音增大,舒适性、安全性均有一定程度下降,而且,有时还感觉动力也不如撞击前那么“有力量”。

  但实际上,发生事故后,肇事方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只愿意承担修理费用,对于无形的贬值损失,他们通常不愿意承担。为此,受损车主只能诉讼到法院。

  厦门大学法学院朱炎生教授表示,在我国现行法律条款中,车辆贬值费的适用法律缺失。对此,一位法官说,车辆被撞严重受损,即使修复,也确实可能导致转让时售价降低。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很难认定“撞击究竟造成多少损失”。

  另外,对贬值损失的司法鉴定也难以操作。厦门中院民一庭庭长刘友国认为,当前法院如何来确定贬值费用是一个难题,因为车辆贬值在立法上无明确标准,就车辆贬值费问题也没有专门的评估机构,现在主要依赖法官结合车辆发动机、性能受到多大影响来灵活断案,自由裁量。即使能评估出来,但由于缺少统一标准,很难对同一辆车的贬值损失得出一致的结论。因此,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请求,还是一个法律“空白地带”。

  车辆贬值难设险种

  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过修理以恢复到受损以前的状态,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因为事故而带来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受到损失的车主一方希望将此种贬值损失转嫁于保险公司,希望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对于车辆的贬值损失,厦门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陈先生告诉记者,据他了解,目前在整个保险行业,都没有把贬值费纳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因此,车辆贬值只能向肇事者提出。目前车辆贬值费的标准很模糊,各地评估的差异也很大。

  陈先生对记者解释说,如果某一种损失为保险人所承保,则在整体上,其损失数额必须是能够衡量的,否则,将无法确定保险费率。在实践中,汽车发生车祸后,贬值是难以估量的,且在法律界对此也无统一的观点。同时,车辆受损经过修复,其在市场上的价格如何,一方面取决于车辆自身的损失及修复情况,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市场因素的影响,如一定时期内新车投放量的多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变化、消费者的心理预期等等。而这些市场因素的多变性和不可控性将使贬值损失的确定十分困难,价格评估认定机构无法也很难作出一个为各方认可的贬值损失鉴定结论。

  陈先生指出,在现行车辆保险条款中,有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规定,以达到促使被保险人谨慎驾驶、维护保养的目的。如果保险人还负责车辆的贬值损失,则意味着全部损失将得到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激励被保险人预防和控制车辆损失将成为一句空话,而激励作用的失灵将使保险成本变得十分高昂,最终影响到整个车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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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应获补偿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刘友国认为,尽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中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但民事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两车相撞后,无过错一方的车辆尽管修好后仍能使用,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事实。因此,无过错车主要求过错车主赔偿“车辆贬值费”的请求在法律上应被支持,支持贬值费符合法律公平之精神。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认为,本案中的奔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在事故中碰撞后修复费用较高,部分配件经修复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事故车辆所有人的此项损失,应受法律保护。车辆贬值损失费的请求合理合法,对此应予以支持。在司法实践中,福州市、成都市、南宁市等多个地方法院都曾对此类案件作出支持的判决。

  此类案件的难点主要在于司法鉴定问题,寻找有资质进行贬损评估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成为主张贬值费的瓶颈。目前与司法鉴定有关的立法,仅有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2月28日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其他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主要散见于三大诉讼法。然而《决定》的实施并没能完全解决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鉴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等。因此,建议应尽快完善司法鉴定相关法规,填补司法鉴定“空白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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