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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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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发布日期:【2011-12-22 00:00:00】  
司机无证驾驶车辆 途中修车被压身亡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报讯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张卫华 杨长平)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案。无证司机死于自己车下,所在公司先行赔偿死者家属31万元。法院认定司机为交强险受害人,判令两家保险公司赔偿死者所在公司上述费用。

  今年3月,厦门荣利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司机小张驾驶该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一处上坡路段维修时,因车辆制动系统故障导致溜车,车辆左前门将小张压在墙壁上,造成小张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勘察认定,死者小张所持驾照与实际驾驶车型不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荣利达公司与小张家属达成协议,该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1万元,并已按协议书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荣利达公司将事故车辆投保的中国人保厦门分公司和平安保险厦门分公司告上法庭,向两家公司追偿上述费用。

  在这场事故中,保险公司是否负有赔偿责任呢?

  在法庭上,原告诉称,事故发生时,小张已不在车上,应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及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两被告作为承保单位,应在责任限额内对小张死亡予以赔偿。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根据交警的认定,小张未取得驾驶资格导致自身受到伤害,且被保险车辆驻车制动不符合规定要求,因此小张不属于交强险的受害人,也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根据交强险条款和三者险条款的规定,自己均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被告平安保险认为,本案虽存在死者从被保险车辆下车的过程,但是其仍属于车上人员,并不属于第三者,因此不适用交强险第三者损害赔偿的规定。且死者违规驾驶,不符合相应的赔偿规定,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对第三者身份的认定应当以事故发生当时为依据,即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因此,对于死者小张应当认定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身份,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连线法官■

  司机下车后即成“第三者”

  就本案争议的焦点:死者小张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记者采访了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该案主办法官张卫华。

  张卫华介绍,原告认为死者应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及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其理由是事发时小张已不在机动车上,且从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上来说,关于小张下车后是否属于第三者,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没有权威部门进行解释,应当按照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规则,故应认定小张在事故发生时属于第三者。因此,两被告作为承保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争议的焦点在于小张是否系被保险人,如果是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事发时,小张在驾驶和管理车辆,符合机动车保险责任条款对被保险人的定义,小张在保险合同中的地位就是被保险人而不是第三者。司机身份不存在转化,且车是公司的,必须有人使用管理才会发生对第三者的伤害。在三者险保险条款中约定更为具体明确:本车驾驶人的人身伤亡不负责赔偿。只有在被保险人应当对第三者进行侵权赔偿时,保险公司才要负责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小张和原告是劳动合同关系,工作过程中的人身伤害就是工伤,不是所谓的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侵权,这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基于人身侵权对第三者造成的伤害是不同的。

  张卫华分析,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结合原告方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交警大队的询问笔录三证据表明,驾驶室门挤住驾驶人时,门是关着的,即说明死者小张此时身体不在驾驶室中,此时,无论小张是在地面上还是在车的踏板上,只要不在驾驶室内,在事故发生的一瞬间,其与一般的行人无异,无法以血肉之躯抵住属于高危物体的车辆。

  从法理层面分析,第三者责任险的立法功能一方面在于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而另一方面在于分担肇事者的责任。此外,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责任免除条款,但结合本案,这两个条款与交强险所体现的法益及社会保障精神相左,出于法益平衡原则,处于弱者地位的死者即使本身存在着过错,但法律赋予社会保险的功能便是在弱者受到侵害后,对其所承受的巨大经济压力、身体折磨与精神痛苦给予救济,并竭尽全社会的力量降低受害者的负担,故本案中不宜适用免责条款。因此,法院认定小张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身份。

  ■记者观察■

  无证驾驶被害后也可获得救济

  在本案中,被告提出,小张没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负事故全部责任,而且在保险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不会理赔。只要驾驶员驾驶车辆和其驾驶证上的准驾资格不符合的,保险公司就不赔偿。这是强制性的规定。即便是第三者,驾驶员出现这种情况,也是不要赔的。被告认为,本案中不存在对保险合同的解释的问题,因为保险合同对身份认定等有明确表述,不会产生歧义,因此不存在作出对谁有利的解释。在双方合同关系保险条款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条款履行。

  无证驾驶或者驾照不符合规定的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伤害后,就无法得到救济吗?从法院的审理可得知,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社会保险的立法宗旨在于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与分担肇事者的责任。本案中,导致小张死亡的原因系其驾驶驻车制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机动车停车后未拉起驻车制动且超载,导致车辆溜滑,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荣利达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分别已就该车辆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小张死亡后,原告经与死者家属协商后,达成协议并已经全部支付了赔偿款31万元,事后原告向两被告追偿此项赔偿是合理合法的。原告要求赔付的数额,未超过法定的赔偿限额,也并未加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在31万元的限额内各自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得到法院的支持,是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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