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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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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许云鹤案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日期:【2012-01-31 00:00:00】  
天津许云鹤案二审维持原判 证据足以证明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所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报天津1月19日电 (记者 韩 芳)纠结于是助人被讹还是撞人逃避法律责任的天津许云鹤案,今天上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法院依据相关证据,依法判决驳回许云鹤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2009年10月21日11时45分,在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天津市民许云鹤驾驶津HAK206号东风标致轿车与王秀芝老太太之间发生了纠纷。年近70岁的王秀芝老太太称自己被许云鹤驾车撞倒在地;许云鹤则认为自己并没有撞人,他是主动停车,下车搀扶从护栏上摔下来的王秀芝老人,是助人为乐。事发后,受伤的王秀芝老人被送往天津市人民医院治疗。

  2010年12月15日,王秀芝以许云鹤驾车将其撞伤且拒不承认为由向法院起诉,向许云鹤索赔。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许云鹤赔偿王秀芝10.8万余元。许云鹤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此案后,先后于2011年8月22日、2012年1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期间,天津一中院依照双方当事人的调查申请开展了相应的调查,并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了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所送鉴定材料亦经双方认可,最终得出鉴定结论:“王秀芝腿部伤情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

  二审法院另外查明,天津西站交通大队拍摄的交通事故勘验照片显示,事发之时,许云鹤所驾车辆停在道路东半幅中心隔离护栏边的第一条车道,车辆左前部紧挨中心隔离护栏,左前轮部分轧着中心隔离护栏桩基,车头向北偏西,车尾向南偏东,车辆与中心隔离护栏成一夹角。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上诉人许云鹤与被上诉人王秀芝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根据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事发时许云鹤车所停位置,符合该车在紧急情况下向左避让并制动形成的状态,可以排除该车平缓制动停车的可能性。另外,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王秀芝伤情的鉴定,结合交管部门处理事故过程中以及一、二审阶段,许云鹤一直主张其看到王秀芝跨越护栏时摔倒受伤,从未辩称事发当时还有任何第三方致伤的可能等情况,可以由鉴定结论、事故现场图、照片、勘验笔录、当事人述称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致。

  在二审期间,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今天,合议庭当庭向许云鹤及其代理人和王秀芝的代理人宣读并送达了二审判决书。

  媒体记者、当事人的亲属及天津部分市民旁听了法庭宣判。

  法官详解许云鹤案三大争议焦点

  本报记者 韩 芳

  争议焦点一:王秀芝的腿伤是否为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

  由于涉案交通事故没有现场监控录像或者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只能根据其他相关的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事发时许云鹤所驾车辆其位置符合该车在紧急情况下向左避让并制动形成的状态,可以排除该车平缓制动停车的可能性。

  根据对王秀芝伤情成因的鉴定结论,王秀芝右膝部的损伤特征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由外向内直接作用于右膝部的致伤特征,且右下肢损伤高度与许云鹤所驾车辆的前保险杠防撞条的高度在车辆制动状态下相吻合,该损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

  同时,在交管部门处理本案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及一、二审期间,许云鹤一直主张看到王秀芝跨越护栏时摔倒受伤,从未辩称事发当时还有任何第三方致伤的可能。同时,从王秀芝尚能从容跨越护栏的行为分析,也可以排除王秀芝在跨越护栏前已被撞受伤的可能。

  因此,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与事故现场图、照片、勘验笔录、当事人述称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导致,许云鹤的驾车行为与王秀芝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许云鹤主张王秀芝是自行摔伤,自己是停车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

  争议焦点二:双方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各负多少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秀芝横穿马路,跨越中心隔离护栏,且不注意往来的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王秀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规定,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许云鹤驾车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迅速处理前方出现的紧急情况,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许云鹤、王秀芝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一审法院确定许云鹤与王秀芝责任比例为4比6并无不当。

  争议焦点三:王秀芝赔偿金为何要由许云鹤来承担?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根据许云鹤、王秀芝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许云鹤应当承担王秀芝损失的40%。但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因此,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任何不特定第三人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时能够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保障。

  在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履行法定投保义务情况下,如果让受害人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相应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

  本案中,许云鹤违法驾驶未及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的责任即107117.16元应由许云鹤承担并无不当。其余损失3722.96元,根据4比6的责任比例,许云鹤应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偿王秀芝1489.18元,加上许云鹤应承担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的107117.16元,总计赔偿王秀芝各项损失共计108606.34元。

  ■专家访谈■

  本案判决的两大亮点

  本报记者 韩 芳

  宣判后,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肖建国说,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于单纯的事实问题:许云鹤撞没撞人?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是:许云鹤的驾车行为与王秀芝的腿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天津一中院的终审判决,综合了本案的鉴定结论、事故现场图、照片、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等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抽丝剥茧、环环相扣、水到渠成,对本案争议焦点作出了肯定判断,事实推理严密,证据评价恰当,其结论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他认为,天津一中院的判决具有以下两大亮点:

  一是对于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法律判断,先于撞没撞人的事实判断。这一点,不同于以往法院对于侵权责任案件的裁判思维顺序。法院过去的裁判定式是:先认定撞没撞人,再认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在缺乏直接证据时,这种认定方法可能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实际上,法律并没有命令法院先认定撞没撞人,再认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本案的创新之处在于采用了“倒逼法”,即通过严丝合缝的推理,得出“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导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结论后,撞没撞人的事实难题也就不攻自破了。而且,因果关系存否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法院可以借助必要的价值判断来认定;但对于撞没撞人的事实问题而言,价值判断极易招来负面舆论批评的危险。因此,本案带给法律界的启示是:在法院按照证明责任的要求对于原告主张的要件事实进行判断时,应当奉行先易后难的顺序,优先选择那些相对较为容易判断的要件入手。这一裁判思维方法,其实早已在大陆法系国家推行。

  二是尽量排除盖然性程度不高的“日常生活经验”和具有强烈主观色彩的“社会情理”分析,而是运用客观的实物证据、权威的言词证据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合理推出事实认定的结论。天津一中院的判决书,就其事实认定过程给出了相当完整和严密的说明,其逻辑思路是:原告受伤了——原告的腿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排除原告在跨越护栏前已被撞受伤的可能+排除其他第三方致伤的可能——事发时许云鹤所驾车辆的位置状态排除该车平缓制动停车的可能性+原告右下肢损伤高度与许云鹤所驾车辆的前保险杠防撞条的高度在车辆制动状态下相吻合——“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导致,许云鹤的驾车行为与王秀芝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肖建国同时认为,以天津许云鹤案的判决为代表,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判思维方法和依证据认定事实的司法能力方面,已经有了明显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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