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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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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良权诉当阳市人民医院产品责任纠纷
发布日期:【2007-10-04 00:00:00】  
杨良权诉当阳市人民医院产品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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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原告:杨良权,男,职工。

    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

    原告杨良权诉称:1993年11月6日,我因左上臂及左胸部外伤在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手术“左肱骨开放整复+内固定”。1994年3月16日在远安红星医院作X线拍片检查发现左肱骨中上段骨折变形,骨折远端向外约呈150度弯曲。1996年1月被迫申请病休。2000年9月6日,在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复查发现左肱骨断端向外成角,周围可见中等质量骨痂生长,骨折线尚可,内固定钢板断。经法医鉴定构成柒级伤残,第二次手术后鉴定为九级伤残。要求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赔偿因使用不合格钢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由最初起诉的53140元增加至141419元。

    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辩称:1、我院植入原告杨良权体内的钢板折断原因不是质量问题造成的,而是杨良权的骨折长达八年未愈合,长期依赖钢板负重,折扭、磨损、物理性疲劳等导致钢板断裂。2、杨良权本身有过错,他既没按医嘱来院复查,又没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出钢板,特别是知道钢板已经弯曲,骨折处不长骨头成角畸形的情况下,放弃治疗,过错明显。3、原告杨良权构成玖级伤残与被告治疗及钢板断裂无因果关系。4、原告杨良权的部分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当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11月6日,原告杨良权因左上臂和左胸部外伤到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上臂肱骨上段骨折,左第六肋骨骨折”。同年11月11日,该院为杨良权行“左肱骨开放整复加内固定”手术。同月20日杨良权出院时病历上载明“杨良权无特殊活动,回家休息,半年内复查。”1994年3月16日,杨良权到航天部O六六基地红星医院拍片检查,发现骨折远端向外约呈150度角,对线尚差。2000年9月11日,杨良权因退休到当阳市人民医院做体格检查时被诊断为“左肱骨陈旧性骨折(畸形愈合)。同月18日在被告处拍片检查发现左肱骨陈旧性骨折,骨不连(内固定钢板断裂)。2001年2月15日,经当阳市人民法院法医鉴定,杨良权的损伤构成七级伤残,2001年3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6月5日达成再行手术协议。1、杨良权于2001年6月11日到当阳市人民医院接受手术,取出臂内原起固定作用已断裂的钢板,并再行手术治疗;2、杨良权接受手术的住院医疗费由当阳市人民医院垫付。根据协议,杨良权于2001年6月11日至2001年7月5日在当阳市人民医院住院25天,该院对杨良权手术取出左臂内已断裂的钢板并重新植入固定钢板,当阳市人民医院垫付医疗费5796.71元。出院时医嘱休息三个月来院复查。2002年1月31日原告杨良权委托当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其结论为:“杨良权被外界暴力作用,造成左肱骨骨折,内固定术,轻度影响左肩关节。其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杨良权于2001年12月18日至同月19日,两次在当阳市中医院拍片检查支付医疗费50元。庭审中,杨良权提供2001年3月20日当阳市庙前林产品经销站出具的证明,证实1996年1月杨良权病退,月工资为每月586元,病休后,每月实发200元工资,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提供2001年6月4日当阳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杨系在职职工,因单位生产不景气于1999年5月未上班。

    [审判]当阳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4日作出(2001)当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原告杨良权因外伤在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行左臂内固定手术,后检查发现左臂内固定钢板断裂,现被告未举证证明其使用的钢板系合格产品,因此,应对原告杨良权体内钢板断裂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杨良权未按医嘱到被告处复查治疗,对于扩大的损失亦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杨良权增加诉讼请求至141419元(含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医疗费50元),但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视为放弃增加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诉请的残疾赔偿金、生活补助费、因误工减少的工资收入数额中部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系同一内容,其重复请求不予支持,交通费和鉴定费请求虽无条据,但考虑被告确已实际支出,可酎情予以考虑。

    当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杨良权因内固定钢板断裂所致损失共计23950.86元(伤残补助费16060元、误工减少的工资收入2290.86元、残疾赔偿金500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200元),除残疾赔偿金5000元由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全额赔偿外,其余的18950.86元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赔偿17055.77元,原告杨良权承担1895.09元。以上共计应由被告赔偿原告22055.77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杨良权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负担880元,原告杨良权负担2820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杨良权以原判适用法律不完整、漏判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本人在本案中是无过错的,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宜昌中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杨良权因外伤在当阳市人民医院进行左臂内固定手术,后检查发现左臂内固定钢板断裂。因当阳市人民医院未举证证明其使用的钢板系合格产品,故应对杨良权体内钢板断裂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杨良权未按医嘱及时到当阳市人民医院复查治疗,对于扩大的损失亦有过错,应适当减轻当阳市人民医院的赔偿责任。上诉人杨良权要求当阳市人民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14141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为同一项内容,而一审判决已给上诉人杨良权赔偿残疾赔偿金5000元;伤残补助费一审判决16060元(365天??1元??0年??0%),而杨良权对该赔偿计算25年的年限与有关法律不符;误工减少的工资收入应以实际误工为限,杨良权第二次在当阳市医院住院25天加休息3个月,共计178天(每月386元计算,12.87/月)2290.86元,且杨良权起诉要求赔偿数额与实际不相符,故杨良权上诉称要求当阳市人民医院赔偿141419元中部分事实与法律相悖。杨良权上诉称本案中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理由是1994年3月16日杨良权到红星医院进行《X线检查报告》发现其骨折远端向外约呈150度角,对线尚差,发现钢板弯曲,其骨折端外曲时,杨良权明知自己的病情后未及时治疗,对于扩大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宜昌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这是一起因产品质量侵权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本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举证证明植入原告体内的钢板系合格产品,因被告未能按期举证,理应由被告对该案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本案对被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原告主观上有过错,是否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因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并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对原告杨良权手术植入钢板收取了医疗(包括钢板)费用,被告相对钢板的生产厂家是使用者,但相对原告来说又是出售钢板的销售者,原告杨良权作为消费者使用被告出售的钢板,钢板在原告体内断裂。现院方不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杨良权体内断裂的钢板系合格产品,又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免责事由,因此,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虽然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但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原告拍X片发现体内钢板弯曲成150度角,致使骨折畸形,仍未及时到被告处矫正或重新手术,扩大了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应适当减轻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在本案中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判决公正合法。

    二、原告的九级伤残后果与钢板断裂有否因果关系,是否属于赔偿范围。亦是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

    原告右上臂外伤到被告处手术治疗,诉讼前后经法医二次鉴定分别构成七级和九级伤残。第二次鉴定结论清楚的载明杨良权系外界暴力作用,造成左肱骨骨折而轻度影响左肩关节致残。并未说明系钢板断裂所致。从字面上看原告九级伤残不是因钢板断裂造成。但是,影响原告左肩关节的是外伤骨折,而钢板是将骨折两端靠拢连在一起,因钢板断裂后,无法将受损骨折靠拢,致使骨折无法愈合,影响了左肩关节活动。原告的九级伤残与钢板断裂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诉请的伤残补助费应当一并判决由被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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