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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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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价格欺诈典型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09-09-24 00:00:00】  
2009年价格欺诈典型案例分析 图文:揭穿不良商家价格“把戏”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图为:消费者购物应谨防价格欺诈(图文无关) (记者万多摄)

  □本报记者彭鹏 通讯员张水清 王丽华

    长假临近,消费升温,不法商家的各种“忽悠”手法也将登场。昨日,武汉市物价局对外公布了“商业价格欺诈的十大陷阱及典型案例”。虚构原价成为商家最爱玩儿的“价格游戏”,其次不履行价格承诺、不明码标价、谎称降价等价格欺诈行为也榜上有名。
    物价部门提醒消费者,节间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立即拨打价格举报热线12358投诉。

  A
  虚构原价骗人没商量

    在价格欺诈案例中,虚构原价主要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二是经营者不能提供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案例:今年6月,某超市在其卖场内销售的奇强透明皂,其POP(促销广告)标价签标示:原价3.9元,现价2.5元,降价期间为 6月23日至6月30日。然而,该商品在本次降价的前七日内,在其卖场内销售的最低交易价格为3.5元。
    案例:某超市于今年6月销售的金龙鱼牌大豆油,其标价签上标示:原价69.1元,现价62.8元,经查实,实际原价为56元,实际原价比现价还要低6.8元;销售的金龙鱼牌第二代调和油(规格5升),其标价签上标示:原价80.3元,现价73元,经查实,实际原价为73元。
    ■解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某电器商场于今年6月销售的海尔牌空调,标价牌上标示:售价5180元,直降580元。经查实,该商场在降价前从未按原价5180元销售过该商品。
    案例:某超市卖场内销售的容声牌冰箱,标价签标示:原价2699元/台,现价1671元/台。经查实,该商品在降价前无销售记录。
    ■解读:对照《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经营者不能提供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的规定,构成了“虚构原价、谎称降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B
  出尔反尔不履行承诺

    案例:某电器零售商场于今年1月在报纸上刊登促销广告“笔记本电脑单件满6500元送4GU盘1个”,某消费者在该卖场内以6800元的成交价,购买了三星NP-R458-DS03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但实际赠送的是1GU盘1个,其理由是4GU盘已送完,该商场未履行价格承诺。
    ■解读: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了“不履行价格承诺”的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某家电商场于今年5月做促销活动时,在报纸广告及门店告示中均标明:购物累计满1.2万元,送笔记本电脑1台。某消费者在该商场购物累计金额1.3999万元,要求赠送笔记本电脑时,该商场负责人以让利商品不参加赠送活动为由予以拒绝。
    ■解读: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附加条件”,“销售商品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承诺”的价格欺诈行为。

  C
  谎称降价忽悠市民

    案例:某百货商场于今年2月销售的羽绒服、皮革服、羊毛衫等服装,一上柜即按吊牌价减现,即从未按服装上的吊牌价销售。譬如,某羽绒服吊牌价为728元,其POP广告牌标示:减现292元,实际售价为436元。
    ■解读:对照《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经营者不能提供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谎称降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某超市于今年5月对美的电风扇、旁氏清透净白洁面乳、盼盼烧烤牛排等三种商品进行降价促销时,虽使用了降价标价签,但未填写具体降价的起止时间。
    ■解读:该行为违反了“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的规定,构成了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D
  谨防价格欺诈十大陷阱

    一、虚假标价。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
    二、两套价格。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模糊标价。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四、虚夸标价。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五、虚假折价。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六、模糊赠售。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七、隐蔽价格附加条件。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八、虚构原价。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
    九、不履行价格承诺。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十、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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