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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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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外挂”替网游玩家“代练”获刑
发布日期:【2011-06-08 00:00:00】  
用“外挂”替网游玩家“代练” 南京一对夫妇被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报南京5月23日电 (记者 赵兴武 通讯员 邓光扬)南京一对夫妇组织“代练公司”,利用非法“外挂”程序为网游玩家“代练升级”并从中牟利。今天,这起“网游代练案”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30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20万元。

  2006年以来,董某、陈某夫妇了解到,利用非法“外挂”程序可以为网络游戏玩家“代练升级”并从中获利,遂通过互联网向网名为“拉哥”的卖家购买名为“冰点传奇”的“外挂”程序,并与其协商合作,由“拉哥”提供“外挂”程序,由董某夫妇负责“代练”及收费。

  至案发时止,“代练公司”已先后替1万多个游戏玩家的账户“代练升级”。自2007年3月至12月,两人收取了全国各地游戏玩家汇入的巨额“代练”资金,仅通过户名为“张五强”的银行账户向“拉哥”汇去的费用就达130余万元,两人共从中获利近20万元。

  2008年11月,南京市江宁区检方对此案提起公诉,2010年12月9日,江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60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140万元。后两人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董某、陈某夫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盛大公司许可和授权,非法将“外挂”软件使用到盛大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游戏程序上,进行有偿性“代练”,牟取巨额非法利益,其行为侵害了盛大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一审主刑量刑适当,应当维持,而罚金刑量刑过重,应按违法所得额20万元计算罚金,遂作出以上判决。

  质疑:“外挂代练”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审宣判后,质疑之声不绝。

  质疑一:董某夫妇仅使用而未推广销售“外挂”,不属于出版行为。将其“外挂代练”行为认定为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不妥。

  质疑二: “网络外挂”在全国稀松平常,这对夫妻以操此业务不到一年,却要承受六年牢狱之灾及巨额罚金。处罚之重,全国罕见。

  质疑三: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管理,而非某一企业生产经营秩序;“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违反国家规定”,只能是国家关于市场交易秩序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法出版物要么内容非法(如反动、涉黄等),要么出版程序非法。“外挂代练”与非法出版物,风马牛不相及。“网络外挂”牟利巨大,虽违法但未必犯罪;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和判例认定其为非法经营犯罪行为。

  质疑四: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经营主体的准入制度,现行法律并没有为“代练”行为设置准入门槛,按“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非法经营”入“外挂代练”行为人于罪,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漠视。

  质疑五:“外挂代练”行为无疑侵害网游公司、正常网游玩家的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受害者完全可以由受害单位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哪怕是索取“天价赔偿”,都比公诉更为合适。只有民法、行政等法律手段难以规制时,才考虑动用刑法惩处。

  回应:“外挂代练”是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

  宣判后,二审法官对该案判后释法,回应各种质疑。

  回应一:因何认定两行为人“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法官解释说,两行为人购买电脑,聘用工作人员,收取1万多名不特定人费用后,替他们运用“冰点传奇”“外挂”程序升级,客观上是对该非法“外挂”程序向不特定多数人发行、传播,属于出版行为。

  法官同时解释说,互联网出版物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的产品。董某、陈某两被告人所持的“冰点传奇”“外挂”到其他正常游戏软件上,供不特定多数人在线使用,将其解释为“互联网出版物”当无疑义。

  法官指出,因两行为人所使用的“外挂”程序未获主管部门审批,出版程序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其内容破坏《热血传奇》技术,修改合法游戏用户在服务器上的内容,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被《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所禁止,即“冰点传奇”的“外挂”程序在出版程序和内容上都是非法的。

  回应二:关于本案定性。法官指出,两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合法游戏软件公司许可或授权,非法将“外挂”软件使用到其享有著作权的游戏程序上,名为有偿“代练升级”,实为有偿替玩家运用“外挂”程序突破合法游戏软件升级认证技术快速升级,牟取巨额非法利益,此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回应三:关于非法经营数额认定。法官说,在经营往来众多账目中,董某、陈某仅通过户名“张五强”的工商银行账户,向“外挂”程序卖家购买“外挂充值点卡”的费用就达130余万元,将此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计算方法合理,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

  回应四:关于违法所得数额认定。据董某、陈某在侦查阶段的收入总共有150余万元的供述,及“外挂”程序卖家购买“外挂充值点卡”的费用130余万元的银行账务资料等书证,按照证据相互印证、有利于被告人等原则,确定他俩从中获利额约20万元。

  回应五:关于原判量刑。董某、陈某非法经营数额超过130万元。按刑法相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一审的判决的定罪及主刑无误,但对罚金刑应予调整。

  ■专家解读■

  判决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孙国祥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董某、陈某二人“网游外挂代练一案”作出一审和二审判决,认定其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认为,这一判决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构成犯罪。

  首先,两行为人违反了国家规定。“外挂”一般指一种通过协助玩家自动产生游戏动作、修改游戏网络数据包以及修改游戏内存数据等方式以实现一些网络游戏不具备的功能的外辅程序。“外挂”程序是对基本程序的一种修改,虽然其使用必须依附于主游戏程序,但其实际上仍然是独立的程序。行为人所购买并使用的“冰点传奇”“外挂”程序软件在出版程序上未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明显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出版暂行规定》,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物。

  其次,行为人实施了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两行为人购买了“冰点传奇”“外挂”程序软件后,又购置80余台电脑,安装非法的“外挂”程序,以“土人部落工作室”的名义在《热血传奇》游戏中做可以运用“外挂”为玩家“代练升级”的广告,并收取“代练”费。该行为实际上是将非法的互联网出版物提供给社会不特定的公众,表面上行为人提供的是“代练”服务,收取的是“代练”费用,实质上行为人就是在发行和传播这样的“外挂”软件程序,所谓的“代练”费只不过是游戏玩家所支付的购买、使用该软件的费用。这样的行为本质上与传统的发行、传播并无差别,只不过是在现代网络环境下所表现出的不同形式而已,具有复制出版的性质,属于法律上的出版行为。

  再则,行为人实施了以牟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行为人从卖家购买非法的“外挂”程序,通过出版,为人“代练”,不但牟取了巨额的非法利益,给网游公司的合法利益造成较大侵害,而且破坏了利用互联网进行网游服务的正常经营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

  最后,该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虽然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比较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两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具备了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该司法解释为追究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依据。

  ■背景知识■

  网络游戏的“有偿代练”与“外挂代练”

  有偿“代练升级”是一游戏玩家帮助另一游戏玩家打游戏升级,收取劳务费的行为。本案中,两被告人向1万多人发售“外挂”软件的行为,雇员日夜经营“外挂”软件,一台计算机可同时运行多个“外挂”程序,登录多个《热血传奇》网络游戏账号,通过运行程序帮游戏用户自动化循环操作。其间,雇员的劳务贡献微乎其微,技术贡献举足轻重。两被告人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售“外挂”软件,虽未现实交付,而仍由其占有并是代为启动升级。这如同——不会驭牛的财主李四买了牛倌张三的耕牛,同时有偿委托张三替农户耕田。两种行为,在民法学上,分别称之为“占有改定”(卖主对“外挂”软件、耕牛),后者是“代理”(卖主替买主启动升级程序、耕田)。

  许多人顺着被告人一方“网络外挂”、“代练升级”的用语,过分看重其行为的“劳务”性,而忽视其作为自动程序“代为启动升级”的成分,可能是导致本案众议纷纭重要症结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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