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通1月12日电 江苏省如皋市49家乡镇超市涉嫌销售假冒“金利来”商标的钱包、腰带,被权利人诉至法院,从而掀起了一系列诉讼纠纷。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起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如皋市高明镇某超市业主沙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金利来公司是金利来商标的注册人,其公司经其许可,享有金利来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使用权,金利来公司商品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1年5月16日,金利来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被告在如皋市高明镇某超市涉嫌销售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钱包、腰带。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金利来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购买了标有金利来商标图案的四条腰带和一个钱包,并取得一张盖有超市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后经鉴定,被控侵权商品与正牌金利来相应商品相比,侵权商品缺少带有金利来标识的包装盒与包装袋,吊牌上缺少保修卡、防伪码及厂家说明,商品上缺少100%真皮的标识。而金利来正品仅通过专卖店和授权加盟店销售,正品价格一般在200至300元左右,而被控侵权商品皮质低劣、价格低廉,系假冒金利来涉案商标的侵权产品。
金利来公司认为,被告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给其造成了重大损失,遂一纸诉状将沙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以及赔偿其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另查明,这期间,金利来公司以如皋市49家乡镇超市业主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共计向该院提起49起类似的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金利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及续展,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被告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了与金利来商标相同的标识,且沙某不能提供合法的进货渠道,销售价格明显低于金利来正品的市场价格,故法院认定该被控侵权商品非金利来公司或经其授权的公司生产。沙某的销售行为亦构成侵犯金利来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沙某作为超市经营者,对于其所进、销的产品负有审慎审查的义务,其未能就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提供充分证据,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该案中被告因侵权获利和原告被侵权遭受的损失均无法确定,原告金利来公司请求法定赔偿,法院根据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沙某的经营场所地点及规模、沙某并非专业皮具经销商、金利来公司对如皋共计49家超市提起诉讼等情节,结合金利来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法院予以酌情确定上述赔偿数额,并作出一审判决。
(顾建兵 葛 倩)
■连线法官■
故意“傍名牌”构成侵权要赔偿
据该案审判长、南通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陶新琴介绍,如皋市49家乡镇超市业主侵犯商标专用权系列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并不复杂。该案中,原告依法享有金利来商标的专用权。被告未经授权在其超市内销售与金利来商标相同的标识,且不能提供合法的进货渠道,故构成侵犯金利来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纷繁复杂、角逐激烈的市场上,商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件普通商品一旦“傍”上名牌后,价格可以立即翻上几番。近年来,随着“驰名商标”大量增多,侵权诉讼也随之大幅增加,特别是在我国比较偏僻的乡村,由于违法成本低,打击力度不够,一度成为商标侵权的泛滥地。
该案的审理也给一些商家敲响了警钟:商标作为人类智力成果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不得在商品中随意使用,如确有使用意向的,必须事先与权利人协商,在取得授权后方可进行商业使用。如果为了片面的追求自身利益,故意“傍名牌”、“搭便车”,在经营中将有可能面临更多的诉讼,不但会牵扯到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冒险的投机行为代价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