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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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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大众”长沙维权记
发布日期:【2008-05-29 00:00:00】  



作者:本报记者 梁建军 本报通讯员 傅召平 文 闻  



今年2月27日,长沙中院副院长陈剑文从大众公司代表手中接过牌匾。


    4月25日,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新闻发布会上,德国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在长沙进行的维权官司成为记者关注的热点。长沙中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长春大众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向德国大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0万元。这一案件被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评选为“2007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德国大众公司是一个在全世界许多国家都有生产厂的跨国汽车集团,名列世界十大汽车公司之一。其标志是由三个用中指和食指作出的“V”组成,表示大众公司及其产品“必胜-必胜-必胜”。

    今年2月27日,受德国大众公司委托,大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品牌保护经理许金辉专程来到长沙,向长沙中院递交了一封感谢信,并送来一块牌匾,上书“睿智的判决,有力地执行”10个大字。

    事情还得从2006年底说起。


满腹委屈:酒店懵懂成被告

    2006年12月17日,湖南华宇威臣汽车美容专门店老板徐世堂和往常一样在店内营业,一位顾客上门来购买汽车润滑油。徐世堂于是将店内存放的由长春大众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五种润滑油,每种一桶共计五桶卖给了顾客,并开具了盖有长沙市华宇大酒店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徐世堂怎么也想不到,随着这桩生意的成交,他店面的东家——华宇大酒店被卷入一场在华外资企业的维权官司中,并面临着巨额赔偿诉求。

    2007年2月2日,华宇大酒店接到长沙中院的应诉通知和法院传票:大众公司将酒店与长春大众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其理由是酒店经营了侵犯大众公司商标权的“齿轮油”、“动力方向机油”、“发动机油”产品。大众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00万元。

    突然降临的法院通知,让华宇大酒店感到纳闷和委屈:酒店自1994年12月30日在长沙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一直都是餐饮、住宿等服务项目,从未经营过润滑油,更谈不上跟全球知名的大众汽车股份公司这样的大企业扯上什么关系了。通过委托律师了解,才知道是原告大众公司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在酒店租赁户徐世堂经营的汽车美容专门店购买了由长春大众润滑油公司生产的机油产品。而正是因为销售了这些润滑油,使华宇大酒店同长春大众润滑油公司一起成为共同被告。

    华宇大酒店委托了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杰出庭应诉。徐杰认为,华宇大酒店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因为酒店从未经营过润滑油产品,只是个体老板徐世堂租赁房屋涉嫌销售侵权产品而已;另外,个体老板也没有侵权故意,根本不知道该油品涉嫌侵权。华宇大酒店向合议庭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徐世堂对酒店承诺书等证据,证明汽车美容店的经营活动不属酒店管辖,不仅“自负盈亏、独立承担和处理一切债务及纠纷”,而且“独立承担经营中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然而,汽车美容专门店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其对外使用华宇大酒店的发票进行商业活动,因此徐世堂与华宇大酒店的内部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

    华宇大酒店在开庭前主动与大众公司联系,就其销售行为做出了解释,全部停止了销售相关侵权产品,并表示不再有类似的侵权行为,大众公司当庭放弃了对华宇大酒店的赔偿诉求。


诉讼交锋:从管辖异议开始

    长春大众润滑油公司生产的润滑油是否只在长沙销售?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大众公司对长春大众润滑油公司在全国的经销店进行的调查统计显示,全国销售长春大众润滑油的一级经销商不少于55家,大众公司在广州、沈阳、山东临沂、杭州、武汉、宁波等城市都通过公证的方式购买了上述三类侵权产品。

    长春大众润滑油公司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立即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认为华宇酒店不具备销售汽车发动机油的相关资质,同时该酒店与大众润滑油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原告在华宇酒店购买的涉嫌侵权产品在外包装、商标及产品信息上与公司的产品均有所不同。基于此,他们认为长沙中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007年4月26日,长沙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华宇大酒店的住所地和经营活动发生地均在长沙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长春大众润滑油公司就管辖权异议提出的几点理由,属于本案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属于本案程序审理的范畴。因此,长沙中院作出裁定:驳回长春大众润滑油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长春大众润滑油公司不服裁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的管辖权争议到此画上句号。


诉讼保全:享受国民待遇

据大众公司的调查,长春大众润滑油公司侵权十分隐蔽,大众公司无法掌握其侵权网络和源头。因此在起诉的同时,大众公司向长沙中院提出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申请。

    “对于涉外民事案件,我们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严格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我们既严格依法保护国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依法保护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包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主审该案的法官曹志宇对记者说。

    长沙中院受理了大众公司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进行了严格审查,并依法要求大众公司提供了200万元银行存款作为其保全担保。

    2007年1月31日,长沙中院裁定对长春大众润滑油公司的部分财产和侵权产品、货物单据及财务账册等证据进行保全,并由主管知识产权审判的副院长陈剑文带队,赴吉林省长春市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到达长春后,长沙中院请求长春市中院予以协助执行。长春市中院为长沙中院提供了协助执行的法官和车辆。到达执行现场后,执行人员按事先分工,分别控制了资料室、财务室和总经理办公室,杜绝了当事人转移、毁损证据的可能性,通过认真、细致、耐心的工作,取得了侵权样品和数千页财务报表和合同,并对保全的全过程进行了现场录音。


是否侵权:以证据事实说话

    长春大众润滑油公司认为其与华宇大酒店无任何业务往来、该案不属于商标侵权案,并以拒绝出庭来为其“没有侵权”做无声的辩解。

    法律是重证据的。

    2007年8月28日上午,长沙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大众公司的委托律师徐浩和被告华宇大酒店的委托律师徐杰到庭参加诉讼。

    大众公司在法庭上向合议庭提交了三组共21项证据。第一组证据为权属证据,证明原告对“VOLKSWAGEN”、“大众”、“大众汽车”商标的专用权,同时“VOLKSWAGEN”、“大众”、“大众汽车”历史悠久,享誉中外,市场规模庞大,已构成驰名商标。第二组证据为侵权证据,旨在证明大众润滑油公司侵权行为性质恶劣、持续时间长,覆盖范围广,侵权情节严重。第三组证据为索赔证据,以证明被告侵权产品销售量非常巨大,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了大量费用。法院经审理,对其中的19项证据给予了认定。

    庭审过程中,法院当庭对公证保全的物证进行拆封,发现在大众润滑油公司生产的齿轮油、动力方向机油和发动机油上均使用了“VOLKSWAGEN”、“大众”、“大众汽车”商标;同时,该公司在产品简介上,正文部分介绍的油类产品纷纷以“德国大众汽车、德国大众”为标题,产品图片的包装上还清楚地标有“德国大众、大众汽车、帕萨特、捷达、桑塔纳、一汽大众”等字样。

    大众润滑油公司还在2005年5月14日注册了www.vwoil.com.cn作为其官方网站。根据公证书记载,2006年10月24日点击上述网页进入,在网站的首页上,被告自称是德国大众汽车养护产品唯一专业配套出品商,生产德国大众的捷达、奥迪、桑塔纳2000、帕萨特B5、B6等专用各级别与规格油品,全部采用德国大众公司统一标准技术。令人啼笑皆非的是,长春大众润滑油公司还在其网站进行打假,表示只有他的大众油品才是真的,其他的大众油品都是假的,并且提供了所谓的鉴别真伪的方法,以暗示自己是德国大众的正规油品的供应商,对公众进行误导。


判决释法:厘清争执焦点

尽管第一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合议庭依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对侵权的界定,对本案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认定。

    焦点一:是否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从大众公司商标的注册情况来看,其注册的“大众”、“大众汽车”、“大众汽车(图文组合)”商标被核定使用于凸轮轴、活塞、飞轮、轴承等第7类商品上和汽车等第12类商品上,同时原告还在第4类工业用油脂及润滑剂等商品上注册了“VOLKSWAGEN”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将其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把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可能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因此,要认定长春润滑油公司是否侵犯了大众汽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首先必须认定两个问题。

    一是类似商品的判断,即长春润滑油公司生产的机油产品是否与原告的商标所属商品构成类似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根据该条款,法院认为,从商品本身的使用价值、原告商标的注册情况、被告的使用意图以及消费群体和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四个方面来看,涉诉机油与原告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均构成类似商品,且同属于第4类工业油脂、润滑剂的范围。

    二是商标相同与相似的认定。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其汽车发动机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CC VOLKSWAGEN”、“德国科技——长春大众汽车发动机油”、“大众统一技术标准”、“德国大众”、“长春大众润滑油品销售有限公司”等字样,在其宣传册封面上突出使用了“VOLKSWAGEN lubricant oil”、“德国大众装备油品”、“德国大众汽车”、“德国大众”、“VOLKSWAGEN”等字样,在网站及其网站展示的产品图片中均突出使用“大众汽车”,“大众汽车(图文商标)”、“VOLKSWAGEN”等字样。可见,被告仅在原告的商标文字前加冠德国、CC,或加以发动机油等产品名称,这种对于原告商标的描述性改变,并不会改变商标的显著性,反倒使人更进一步地将“大众”与“德国”联系起来,是对原告商标的强调,使相关公众更容易将被告大众润滑油公司与原告的大众系列商标联系起来。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构成对于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

    焦点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系世界知名的德国汽车企业,其多语种的“大众”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该企业在习惯中也被称为德国大众。被告是与原告毫无关联的一家国内企业,除在其产品和宣传中大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外,还大肆进行虚假宣传,使相关公众误认被告系与原告具有特定联系的企业,把自己的产品直接声称为原告的原装产品,攀附原告的市场优势销售自己的产品,已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其行为应予制止。

    焦点三:赔偿数额的确定。

    根据法院通过证据保全取得被告的部分销售证据显示,被告仅涉及2005年至2006年销售单据数额就已十分巨大,其在全国的经销商不少于55家,单个经销商单个产品不满一年的进货量就可以达到80多万元。但原告大众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没有提供合理的齿轮油、动力方向机油、发动机油的利润计算依据,也没有关于被告生产经营成本的证据,因此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无法确认。因此,由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大众系列商标商业价值高、被告的侵权时间长、侵权故意明显、地域广和销售量大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2007年9月13日,长沙中院对本案进行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60万元,并在国家级报纸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长沙华宇酒店立即停止销售由长春大众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出品的侵权产品。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系列判决已生效。

    判决生效后,德国大众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的申请。尽管湖南正处于2008年春节前极端恶劣的冰冻天气,但是长沙中院执行庭仍然立即安排执行法官前往被告所在地办理强制执行事宜,并顺利执行回来部分赔偿款项。德国大众公司表示,该案的判决和执行结果非常有力地打击了“傍名牌”的侵权者,更坚定了跨国公司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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