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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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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李逵的较量
发布日期:【2008-07-09 00:00:00】  

真假李逵的较量

——黑龙江省饺子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案始末

作者:本报记者 田 浩 刘晓波



合议庭人员正在研究本案。




被法院现场查封的侵权饺子机。


    好吃不过饺子。饺子,早已成为国人家喻户晓的名吃、国食。无论是何时、何地,无论是大宴、小聚,一盘热气腾腾的饺子,都会让人有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

    哈尔滨田麦饺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就坐落在哈市道外区一个旧厂房里。这个小厂房里生产出的饺子机已覆盖全国大多数省份,同时远销国外。

    十三载辛苦钻研,制作出8代饺子机,获得4项国家专利。不料产品问世后,市场上就出现了大批仿冒产品,并呈现出喧宾夺主之势。

    经营包合式饺子机的哈尔滨田麦饺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4家侵权企业告上法庭。“所有同行都认为我们是以卵击石,会输得很惨。对方看到我们的小厂子后,更没把我们放在眼里。说实话,我们心里也没有底,但我们必须打这场官司,不然真的都要变成假冒的了。”最终,哈尔滨田麦公司赢了,获赔94.2万元。黑龙江高院最终审结了这起黑龙江省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以来,判决赔偿数额最大的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

捍卫专利 依法维权

    哈尔滨田麦饺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田麦公司)诉成都雷博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简称雷博公司)、河南思念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思念公司)、苏州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苏阿姨公司)、齐齐哈尔市丰源食品有限公司(简称丰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29日、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麦公司,被告雷博公司,被告思念公司,被告丰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阿姨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田麦公司诉称:原告是ZL 2004 2  0018917.6“包合式饺子机”的专利权人。被告雷博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其他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侵权产品从事经营活动。各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请求:1.被告雷博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2.被告思念公司、被告苏阿姨公司、被告丰源公司停止使用侵权产品;3.被告雷博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85万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负担本案相关费用。

    被告雷博公司未提交答辩状,其在庭审中辩称:雷博公司产品与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不同。原告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很多技术属于公知技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受理了雷博公司对原告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法院应中止本案的审理。

    被告思念公司辩称:思念公司使用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并且不知道该产品是否专利侵权产品。无论雷博公司是否侵犯原告的专利权,思念公司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更不存在连带责任。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中存在重复计算问题。

    被告丰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辩称:丰源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购买雷博公司的产品,尚未使用,并且不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丰源公司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苏阿姨公司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应诉。

    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为证明各自诉辩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

    哈尔滨中院开庭后认定:田麦公司于2004年5月9日申请,2005年6月8日获得ZL 2004 2 0018917.6“包合式饺子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其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1.一种包合式饺子机,其组成包括:壳体及装在其上的压面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压面装置的下端壳体上装有导向定位压辊,所述的壳体的侧面装有加馅机构,所述的导向定位压辊的下方有捏合辊,所述的捏合辊的下方有成型模。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合式饺子机,其特征是:所述的加馅机构中的加馅斗内装有内摇臂,所述的内摇臂的一端与推板连接,另一端装在长轴上,所述的长轴的外端与外摇臂连接,所述的外摇臂的连接轴上装有连杆,所述的连杆的另一端装在所述的偏心盘轴上。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合式饺子机,其特征是:所述的导向定位压辊安装在支架上,所述的支架固定在轴上,所述的轴与所述的壳体板铰接。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包合式饺子机,其特征是:所述的加馅机构、所述的捏合辊、所述的压面装置和所述的成型模通过链或者齿轮副或者偏心盘与连杆机械联动。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包合式饺子机,其特征是:所述的连杆的一端为半圆环形,并扣在所述的外摇臂连接轴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4月28日向田麦公司出具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初步认为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田麦公司于2005年10月8日销售给思念公司专利产品饺子机2台,单价2.85万元。

    雷博公司于2006年3月4日销售给丰源公司SJ90型水饺机1台,单价3万元;同年3月24日销售给苏阿姨公司SJ90型水饺机10台,单价2.48万元;同年4月4日销售给长沙喜瑞来食品有限公司SJ90型水饺机3台,单价2.5万元;同年5月23日、6月21日销售给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SJ90型水饺机,共计85台,单价1.9万元。雷博公司制造销售的上述SJ90型水饺机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1记载的内容相同。雷博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ZL 2004 2 0018917.6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受理。

    思念公司原名称为“河南思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8日经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田麦公司以“河南思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后,思念公司亦以“河南思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应诉。后思念公司出具追认书,明确表示对其以原河南思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义进行的诉讼活动和委托代理人的一切诉讼行为进行追认。原河南思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伟。庭审中,思念公司承认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与其是关联企业;承认其向雷博公司购买被控侵权产品85台用于生产经营。

事实清楚 两审胜诉

    哈尔滨中院经审理认为:田麦公司的ZL 2004 2 0018917.6“包合式饺子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雷博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并请求中止本案诉讼,不符合中止诉讼的条件,对雷博公司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雷博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全部再现了田麦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其专利保护范围。雷博公司关于田麦公司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属于公知技术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雷博公司未经田麦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已构成专利侵权,应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田麦公司经济损失。雷博公司销售专利侵权产品104台,以田麦公司销售给思念公司专利产品单价2.85万元和雷博公司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最低单价1.9万元为标准,分别计算雷博公司生产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获利数额。思念公司购买侵权产品系在购买使用田麦公司专利产品之后,其明知雷博公司生产专利侵权产品仍然购买使用,构成侵权,应按其购买使用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的差价和购买使用侵权产品的数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苏阿姨公司、丰源公司购买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亦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因其购买使用的专利侵权产品来源于雷博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1月8日,哈尔滨市中院一审判决: 一、雷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田麦公司ZL 2004 2 0018917.6“包合式饺子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二、思念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田麦公司ZL 2004 2 0018917.6“包合式饺子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三、苏阿姨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田麦公司ZL 2004 2 0018917.6“包合式饺子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四、丰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田麦公司ZL 2004 2 0018917.6“包合式饺子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五、雷博公司赔偿田麦公司经济损失942000元,思念公司对其中的8075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六、驳回田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260元,由雷博公司、思念公司、苏阿姨公司、丰源公司共同负担1000元,雷博公司和思念公司共同负担12085元,雷博公司负担1345元,田麦公司负担9830元。

    判后,田麦公司、雷博公司、思念公司均不服,向黑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

    田麦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赔偿数额有误,诉讼费用应按新的收费办法重新调整,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五、六项,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雷博公司上诉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受理了该公司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法院应中止本案的审理;原审判决认定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全部再现了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不当,请求依法改判。

    思念公司上诉称,该公司不知道涉案产品是专利侵权产品,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田麦公司对思念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田麦公司承担。

    原审被告苏阿姨公司、原审被告丰源公司未答辩。

    2007年7月20日,黑龙江省高院开庭审理本案。

    二审法院经审查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07年10月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赔偿数额 酌情确定

    此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思念公司是否明知其购买使用的雷博公司生产的85台饺子机是侵权产品,及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这两个焦点问题,黑龙江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本案的审判长孙天文告诉记者,在二审庭审中,哈尔滨田麦公司提交了其专利产品,在产品上标示了产品型号和“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的警示标贴,并主张其销售给思念公司的产品同样有这一标贴。思念公司没有提出相反证据推翻这一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以认定田麦公司的主张成立。而且,思念公司从雷博公司购买的侵权产品,与之前购买的田麦公司的专利产品,二者功能、作用及技术特征相同,但价格却相差近一万元,明显低于专利产品价格,雷博公司和思念公司都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应当认定思念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向田麦公司购买的是专利产品,其向雷博公司购买的是侵权产品,故应在其购买侵权产品的数量范围内对田麦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对于赔偿数额,田麦公司主张其损失高达285万元,但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自行计算,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雷博公司、思念公司等侵权人又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因此,无法准确计算原被告的损失和获利的具体数额。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通常在无法确定具体数额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法定赔偿原则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但这只是原则性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侵权受损或者侵权获利肯定超过50万元,只是具体数额难以确定时,应综合全案证据,在50万元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本案从田麦公司专利产品的销售价格和雷博公司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来看,田麦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虽然难以确定,但肯定已明显超过50万元,因此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这不仅符合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作出的指导意见,贯彻了全面赔偿原则,让权利人的损失得以全面弥补,合理的维权成本得到完全补偿。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黑龙江省高院一贯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省高院、哈尔滨市中院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其他中院也都设有相对专门化的知识产权合议庭。近年来,向法院起诉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增长。2002年至2008年5月的近7年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23件,审结794件。二审受审261件,审结25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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