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法院网讯(信息员凃莉)未经授权,竟在互联网上传播影视作品《亮剑》。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网络传播侵权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某分公司停止侵权,同时判其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损失10万元。 去年9月6日,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一纸诉状将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网通某分公司)告上法庭。
中凯公司称自己享有影视作品《亮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网通某分公司的“网通某影视在线”网站未经授权,却可在线观看电视剧《亮剑》。中凯公司请求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25万元。
网通某分公司认为中凯公司不享有电视剧《亮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庭调查发现,《亮剑》影视作品的发行许可证上审核的制片人,即海润影视公司和沈阳军区电视艺术中心为该片的原始著作权人。同时,中凯公司证据中有沈阳军区电视艺术中心出具的《版权证明书》,证明沈阳军区电视艺术中心明确声明该片的著作权人为海润影视公司,因此,法院确定《亮剑》影视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为海润影视公司。海润影视公司于2006年1月1日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海润网络公司,明确被授权人有权将该权利转授权给第三方。海润网络公司取得授权后,将该权利转授权给原告中凯公司,并与中凯公司签订了《版权许可使用合同》。
法庭认为,网通某分公司在其主办的
网站上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该剧在线播放服务,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播放该片的行为已经获得中凯公司的许可,故其行为侵犯了中凯公司对该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法庭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