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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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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转诊患者身亡赔偿责任谁担
发布日期:【2006-12-14 00:00:00】  
医院转诊患者身亡赔偿责任谁担

[案情]:


    原告郭某、郑某,系郭女父母。

    被告徐州市某乡镇中心卫生院。 

 
     2003年4月18日晚,两原告之女郭女(13周岁)因车祸由被告卫生院接诊,后转入徐州市某人民医院(二级甲等医院)救治。至该院后,郭女因该人民医院延误治疗流血过多于次日凌晨4:00死亡。

    该病例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为:“1、该病例系严重车 祸多发伤,失血性休克、胸腹部闭合性损伤、肝脏破裂、右第10、11后肋骨者、右血气 胸、头面部损伤,诊断明确。2、该患者伤情严重,是导致死亡的重要原因。3、徐州市某人民医院在接诊后,抢救措施及程序上存在明显不及时、不得当;临床上有明显手术指征时,未能抓住时机施行手术,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徐州市某人民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郭某、郑某与徐州市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已另案处理。

    另查明,本案被告卫生院在最初接诊后,及在送郭女至徐州市某人民医院途中,郭女外公郑某某、郭之母郑某多次向该卫生院的医生和司机苦苦哀求,要求司机将郭女送到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三级甲等医院)或者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三家甲等医院,该市交 通事故绿色通道医院)进行救治,但遭到该司机的拒绝。

    [审判]: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郭女的死因,其直接原因是徐州市某人民医院 因贻误抢救时机引发的医疗事故。被告某乡镇卫生院虽未有医疗过错,且二原告亦不主 张其具有医疗过错,但该卫生院违背患方意愿将郭女送至医疗水平明显低于徐州医学院 附属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和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该市交通事故绿色通道医院),而 坚持将郭女送到徐州市某人民医院救治,而恰恰在该院发生了抢救措施及程序上明显不及时、不得当和贻误治疗的医疗事故,并导致郭女死亡。因此,该卫生院将郭女送到徐州市某人民医院的行为,客观上为郭女之死创造了条件,是造成郭女死亡的间接原因。该行为造成两原告精神痛苦,是两原告丧女之痛中的一部分内容,因此被告卫生院应当对此赔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于2005年6月21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徐州市某乡镇中心卫生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某、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医疗机构未能妥善履行转诊义务而导致的一起医疗纠纷。所谓转诊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对本院治疗范围之外的患者或超出治疗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运到有治疗条件医疗机构的义务。转诊义务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 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个别医院为了经济效益和出于竞争的需要,有意识的留患者在本院治疗,或者将患者送至与自己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医院,这些行为如果同时又违反患者的意愿,就可以认定是一种间接的侵害行为,对患者最终因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需承担相应责任。

    转诊义务之所以产生,是医疗机构必须对患者忠诚、最大为患者利益考虑这一前提而派生。因为患者对医疗机构的治疗效果都抱有合理的期待,医疗机构不存在相应的治疗能力情况下,理应将患者转到具备治疗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满足患者的期待权。在医疗机构因违反转诊义务被追究民事责任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违反转诊义务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我们认为,违反转诊义务可以存在以下的免责事由:(1)在已向患者尽到说明义务的情况下,患者仍不同意转院。不同意转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医疗机构是单位定点医院,患者转院期产生相应的报销等问题 。现实生活中,这是患者不同意转院的最常见原因。在这种患者知道医疗机构的治疗能 力达不到预期目标,仍不同意转院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患者自行承担。不应以医疗 机构未尽转院义务为由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当然,这是医疗机构已尽到说明义务为前提的,既医疗机构已经向患者说明疾病的情况,治疗方法。现医疗机构治疗能力不足或不具备的原因,及转治医院的建议,等等。当然在履行转诊义务时,也要防止医疗机构以转诊为名的另一种规避医疗风险的行为,即治疗机构具备治疗能力,但患者病情危急 ,医疗机构为了躲避医疗风险,惟恐将来承担医疗责任,以自己没有治疗能力由诱骗患 者转院。如患者因转院发生延误,进而影响治疗、抢救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2)患者的病情已不具备转院条件,如路途遥远、而患者病情危急,转院将产生危险时,可不转院,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请有关专家来院会诊、治疗。

    其次,医院转诊义务的不恰当履行,则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视具体情况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在因医疗机构未尽合理转诊义务而追究民事责任时,一般不能概由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应该实事求是地分析医疗机构违反该义务的行为在造成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从而准确确定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本案中被告卫生院在接诊后,迅速将郭女送至医疗水平较高的徐州市某人民医院,应该说在最初的应急中,卫生院采取的措施是妥当的。但是,在郭女父亲和外公多次要求转 至医疗条件更高且在当地享有较高声誉的两家医院时,卫生院工作人员却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予以拒绝,并用自己的救护车将郭女径自送到某人民医院。这种带有强制性质的转院行为侵害了患者家属的选择权,最终因为接受转诊的医院出现医疗事故导 致患者死亡。该案中乡镇卫生院的过错是明显存在的。反之,如卫生院要求转到三级甲 等医院,而患者自愿转到二级甲等医院,卫生院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阐明医方的善意。如果患者仍坚持到条件较差的医院,则将来即使出现医疗事故,卫生院亦能免责。但是,恰恰相反,由于卫生院不当行使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裁量权,不顾患者家属的强烈 反对而将患者送至其他医院,已经构成不当履行转诊义务。虽然该过错不是造成郭女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是该过错伤害了两名原告的情感,给两原告的心理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故法院判令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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