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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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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患者败诉亦有因
发布日期:【2007-10-04 00:00:00】  
医患纠纷:患者败诉亦有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颁布施行,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患者维权提供了法律武器。随着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患者维权意识普遍增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纠纷和诉讼呈现上升的趋势。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2年至今年5月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58件,审结53件,其中,患者胜诉获得赔偿的有22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41.5%;患者因各种原因败诉的有31件,占58.5%。本文拟从分析患者败诉的原因入手,结合具体案例,谈谈患者在进行诉讼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期提高患者维权的水平。

  一、明确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过程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后果的。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隋某诉某医院医疗纠纷一案,隋某系小学生,2002年7月19日,隋某因慢性鼻炎、增殖性肥大在该医院耳喉科门诊,医院予以下鼻甲醋酸泼尼松龙封闭治疗,无反应,2002年7月23日上午,隋某来医院接受治疗,方案同上,注射后约10分钟,隋某右眼肿胀,视力下降,经门诊诊断为右眼底视网膜中央动脉栓塞,收住院治疗,出院后隋某右眼视力0.25(原为1.5)。经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发生右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属医疗意外,本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该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隋某的诉讼请求,隋某不服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然了,也不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就一律不赔偿。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逐渐形成了这样一种价值取向:对于患者在医院就诊过程中确实受到了相应的损害,虽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如果医院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判决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发生医疗纠纷后,不要草率行事,盲目“私了”,以免日后后悔。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有不诉免责和协议免责的两种形式。所谓不诉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所谓协议免责是指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就人身损害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保护其诉权,但其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应认定协议有效。如刘某、宋某诉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02年3月5日两原告之子因“咽下不畅伴进食后呕吐17年”至被告处就诊,经诊断为“贲门失驰缓症,”被收入该院心胸外科住院治疗,经原告同意,2002年3月11日该院对患者进行手术,4月20日患者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2002年7月19日,原被告就医疗事件达成协议,考虑患者家属实际困难,医院一次性补偿4万元,并特别约定:“此事件就此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违约,否则一切后果由违约方负责。”协议签订后,医院已按约定给付原告4万元。后原告反悔于2002年10月15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109883.5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子死亡后,二原告与被告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原告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双方诉讼前达成的协议是有效的。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透过本案,患者及其家人应注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为了暂时利益而盲目私了,如果情势较为急迫则应尽力保全能证明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证据。

  三、配合医生进行治疗,谨遵医嘱,避免因自己的过失造成无法索赔。

  医疗契约的成立与一般契约一样,经过要约与承诺达成合意而成立,即患者提出诊疗的要约,医师接受要约即承诺,医疗契约即告成立。医疗纠纷案件主要涉及一般医疗契约,即以疾病之诊断治疗为目的之契约。医方的义务有诊疗义务、制作保存病历的义务、为取得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转诊义务、疗养指导之说明义务、保密义务等。患者方的义务主要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及诊疗协力义务等。医疗行为本身使医师与患者处于“协力关系”,患者应配合医师诊疗的需要,力求治疗效果的完美,如按时服药、按时就诊。如果患者不给予配合,医师即使有再高明的医术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患者不与医师合作治疗疾病,虽无法律上的“责任”,但应自行承担健康上不利的后果。如朱某诉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一案,1989年11月21日,原告朱某因“脊髓灰质炎后遗症(右侧)上肢瘫”在被告处进行“右盂肱关节融合+肱骨外髁止点上移术(肩部两枚克氏针交叉固定、肘上一枚螺丝针固定制动)”。1989年12月7日,患者在手术未拆线未拆除石膏下出院。出院医嘱为“3月后来本院行螺丝及钢丝取出术。”出院后一段时间,患者在乡村医院拆除缝线,石膏托自行脱落。1991年患者发现右肩部穿出一枚钢针后自行拨出。2002年5月患者因胸部不适在医院检查时摄片发现右胸腔内有克氏针一枚,2002年6月5日,患者入我市另一家医院治疗,手术取出体内克氏针。原告于2002年7月12日起诉被告要求赔偿各种费用12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手术后未拆线未拆石膏的情况下出院,未按医嘱执行,自行拆线去膏,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无过错,对造成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负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不可盲目依赖举证责任倒置,患者起诉时亦应准备好相应证据。

  根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患者应当就自已受到的损害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承担如下举证责任:(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2)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患者只要能证明在医院就诊并有损害事实就能打赢官司,实际上有不少患者在不具备完全要件的情况下盲目诉讼,导致承担败诉后果。如张某诉某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张某于1999年10月29日发生交通事故,到医院进行治疗,于12月27日出院。2000年4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进行X线影像检查时,显示原告右股骨中下段骨折处内固定钢板断裂。原告以被告使用的固定钢板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于2002年9月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种费用3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且原告未进行第二次手术,钢板仍在原告体内,无法对被告使用的内固定钢板质量进行科学技术鉴定,无法确认钢板的断裂是质量问题还是原告过早负重所致,以致原告目前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尚不具备民事赔偿的法定条件,待条件具备后,原告可依法另行提起诉讼,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到患者不应急于诉讼,而应收集相应的尽可能多的证据,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时,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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