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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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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翠枝诉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代理词
发布日期:【2006-12-14 00:00:00】  

                            黄翠枝诉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今天沙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黄翠枝诉被告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律师受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指派和原告黄翠枝的委托,作为黄翠枝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在庭审前本律师经过调查和对本案事实的分析,结合今天庭审质证,本律师认为:被告在2001年4月对原告所做的胆囊摘除术是对原告相当不负责任的一次手术,正是这次手术违反常规没有将原告的胆囊全部摘除,导致原告疼痛4年并不得不进行第二次胆囊摘除手术的原因。所以,被告必须对原告进行赔偿。下面本代理人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被告对原告在2001年4月对原告所做的胆囊摘除术存在过错  
      在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中,原告和被告双方都认可一下事实:人体中的胆囊管是胆囊的一部分,胆囊管长3-4 CM,胆囊摘除术必须将胆囊管摘除。但是,在2001年4月被告对原告做手术时的记录是“在距胆总管约0.5CM处切除胆囊”,被告在给原告的出院小结里表述:“于4月11日在全麻下行“胆囊摘除术”手术顺利,……今日治愈准予出院”。这就是说,被告已经将原告的胆囊病症全部治愈了。但是,事实并不如此。原告从在被告处做手术四年来,手术部位一直疼痛不止,只是原告自己忍疼克制而已。在2005年原告实在无法忍受疼痛的情况下,原告才不能不面对疼痛开始找寻原因。经原告到被告和市中心医院做的B超、CT和核磁共振检查,由于原告在被告处已做了胆囊摘除术,所以这些影像学检查均不能对原告的疼痛作出合理分析和判断。在此情况下,原告被迫在2005年4月市第一人民医院慈济分院做剖腹探查术。慈济分院的手术记录明确记载:“切开胆总管,探查胆总管未发现阻塞及结石样物质……沿胆总管外约1CM切开类似胆囊壁样物质,于其内取出结石数粒,剥离其至胆总管,扎胆囊管,取出类胆囊壁样物质,送病检”。经过病检,该送检物质为剩余胆囊和胆囊结石。此时,原告四年来的疼痛原因方才真相大白,原来是四年前被告在给原告做手术时由于不负责任没有将原告的胆囊管及其中的结石全部清除所导致。
   胆囊摘除术是很成熟的常规手术,但是由于被告在给原告做手术时由于不负责任没有将原告的胆囊管及其中的结石全部清除,导致了原告数年来的痛苦,所以被告在原告在2001年4月对原告所做的胆囊摘除术存在过错。
     二、 原告四年的痛苦和第二次手术与被告在2001年给原告做手术时不负责任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胆囊摘除术是非常成熟的常规手术,胆囊管长3-4 CM,胆囊摘除术必须将胆囊管摘除,这是医学常识。作为专门医疗机构的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这一点。从解剖学角度考量,胆囊管只有3-4 CM长,作为专业医学人员,特别是外科医生,对所切除的胆囊管长度或没有切除的胆囊管长度不会对是0.5和1CM都分别不出来吧。如果说被告仅仅将原告的胆囊管的0.5CM没有切除,而慈济分院在手术中所描述的是在离胆总管0.6CM处切开的胆囊管,那还有情可原。但是,慈济分院在手术中却是在离胆总管1CM处切开的的胆囊管,作为被告的专业医学人员,特别是外科医生不会对如此简单的解剖学常识都不具备吧?所以,原告四年来所受到的病痛折磨和在慈济分院关于胆囊的第二次手术的经济损失和痛苦与被告对原告在2001年4月对原告所做的不负责任的胆囊摘除术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另外,被告在答辩中称:原告在慈济分院处所做的手术不是胆囊手术而是胆总管手术,所以原告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的此种理由在事实面前完全不能成立。由于原告四年前在被告处已做了胆囊摘除术,原告今年到被告和市中心医院做的B超、CT和核磁共振等多次影像学检查,导致这些影像学检查均不能对原告的疼痛作出合理分析和判断,慈济分院面对原告病因不明只能结合原告的疼痛部位剖腹探查,即胆总管探查手术。不然的话,原告的病痛何时才能解脱呢?而且,慈济分院的手术记录明确记载了探查的情况:“切开胆总管,探查胆总管未发现阻塞及结石样物质……沿胆总管外约1CM切开类似胆囊壁样物质,于其内取出结石数粒,剥离其至胆总管,扎胆囊管,取出类胆囊壁样物质,送病检”,原告四年来的病痛折磨不是胆总管的原因而是剩余胆囊和胆囊结石!被告的辩解在事实面前不攻自破!至于被告在答辩中所称的原告手术费用太高,都是胆总管手术费用,那是因为慈济分院面对原告病因不明只能结合原告的疼痛部位剖腹探查,即胆总管探查手术,被告对慈济分院的治疗方案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所以原告在慈济分院的胆总管探查手术费用是合理的费用,必须由被告承担。而且这些费用都是由于被告在2001年给原告做手术时不负责任的过错行为所产生。
      三、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在2001年给原告做胆囊摘除手术与原告的四年来的疼痛和在慈济分院的第二次手术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被告举证不能,应当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纠纷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规定,被告在本案中应当举证证明被告在2001年给原告做胆囊摘除手术与原告的四年来的疼痛和在慈济分院的第二次手术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但是,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在庭审中没有对原告在慈济分院所做手术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也没有对慈济分院的治疗方案提出异议,更没有提出任何证据反驳原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所以,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属于举证不能,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
      至于被告在答辩中所说的原告所称即使属实,那么也应当在手术后就提出来,而不是四年后才做手术。对被告的这种观点,本代理人认为:被告的此种理由完全属强词夺理,病人在手术后的疼痛,由于病人出于对医院、医生的信任,相信做了手术都会好的。这种相信就是建立在病人对医疗机构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基础上面的。手术后的疼痛可能是有的,给病人造成误解的是,被告给原告的住院结论“今日治愈准予出院”,没有医学常识的原告怎么会怀疑手术存在问题呢?      
      综上所述,被告在给原告做手术时由于不负责任没有将原告的胆囊管及其中的结石全部清除,导致了原告数年来的痛苦,所以被告在原告在2001年4月对原告所做的胆囊摘除术存在过错;原告四年的痛苦和第二次手术与被告在2001年给原告做手术时不负责任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在2001年给原告做胆囊摘除手术与原告的四年来的疼痛和在慈济分院的第二次手术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被告举证不能,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对原告的手术不仅造成了原告的多次检查和第二次手术的多项费用损失,还给原告造成了相当大的精神、身体痛苦和精神损失,被告必须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于法有据,再次请求人民法院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代理人的以上代理意见,敬请采纳。谢谢!



                                                                  原告黄翠枝的代理人



                                                           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李涛律师



                                                                        200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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