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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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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法律关系的定位与选择
发布日期:【2006-12-14 00:00:00】  
医患法律关系的定位与选择 
阅读:133 次 作者:李涛律师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医患纠纷已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则是这些医患纠纷已成为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焦点之一。医患纠纷的当事人一方是医疗机构,一方是患者。双方之间在诉讼中的差异是巨大的。医疗机构不仅拥有占绝对优势的医疗专业资源、信息资源,还拥有患者不可能占有的庞大社会关系资源。作为律师在为患者提供法律服务时,就应当尽最谨慎的义务,作出最大的努力,为患者提供正确的法律服务,以达到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之目的。在医患纠纷中,律师如何才能做到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呢?在司法实践里,我们不时可以听到某些案件因患者起诉时由于法律关系选择不当而遭败诉。作为患者代理人的律师,如何帮助患者达到目的,正确选择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案件成败。

一、目前存在的几种医患法律关系 

       1、医患之间的公共管理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医疗机构的防治管理任务就是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对传染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和必要的治疗。因此而产生的医患法律关系就是公共管理法律关系(又称强制诊疗关系)。其法律特征为:医疗机构是按照法律规定对患者进行治疗;患者对医疗机构无选择权。2003年的非典事件,既是如此。此类性质的医患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医疗机构受委托在行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力。医患之间不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医患之间的关系在此就属于公共管理法律关系。如果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在对其进行治疗时,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学界还存在另外一种观点,即此情形应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国家赔偿。总之,不能选择其为民事法律关系。

        2、医患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患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学界见仁见智均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医患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已渐成共识,特别值得引起同行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颁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下称案由规定)。“案由规定”明确将医疗服务合同作为人民法院立案之案由。律师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分析案情时,就必须考虑分析该案件是否符合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如下:患者对医疗机构就其特定疾患的治疗提出要约,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要约给予承诺,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了两个以上的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患者选择了其中一种医疗方案。因此,医疗服务合同是以医疗机构为患者治疗疾病为目的,其治疗方案经医疗机构充分说明,由患者选择其中一种治疗方案,并接受治疗的合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医疗服务合同未做出规定,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现在均参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来评判医疗服务合同。因此律师在选择医患关系为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后,完全可以依照《合同法》的履行义务条款,合同违约条款如《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等法律规定来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3、医患之间的医疗消费服务关系。本类法律关系在国内更是争议不断。在广东、福建、浙江等地已经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医患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四川最近也出台了类似的草案。但是,我国卫生界是强烈反对将医患关系纳入消法调整领域的。笔者认为,一般性质的医患纠纷受不受消法的调整与约束,除上述极少地方外,在大多数地方,是较难得到法院支持的。医患关系中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患者才能受到消法的保护呢?笔者认为,至少以下两种情况患者都可以依据消法得到保护。(1)医疗美容服务纠纷。根据卫生部2002年1月发布的第19号令《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再塑。”在此,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一方,基本处于不接受医疗美容,身体仍属于健康状态,只是为了追求更美、完美,才接受医疗美容消费服务的。因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是一种经营性质的服务,以盈利为目的,所以,此类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在赢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根据我国目前对医疗机构性质的政策,医疗机构分为以盈利为目的和不以盈利为目的两种。由于以盈利为目的的医疗机构所提供的不是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而是为获得经济利益的商业服务,此类医疗机构属于经营者。因此在盈利性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患纠纷,也就适用《消法》,其法律关系受消法的调整。

       4、医患之间的医疗侵权法律关系。是医患纠纷中最为广泛存在的法律关系。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系医疗过失(或者过错)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而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目前,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侵权行为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发的医疗赔偿纠纷;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范围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即一般医疗侵权纠纷)。构成医疗侵权的要件如下:存在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有主观过错(或者过失)、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医疗行为而引起。在以上要件之中,必须注意医疗行为的过失责任应当严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过失,即以医疗的一般水平和医务人员应尽最大的注意义务作为判断的客观条件,只要医疗机构有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情形,那么医疗机构在主观及客观上都必然存在过失。所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构成侵权,医疗机构是否有违法行为是非常重要的。一般而言,只要医疗机构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医疗机构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不同的医患关系的举证责任问题。

       在以上四种法律关系中,除医患之间的公共管理法律关系(强制诊疗关系)属于公法调整的以外,其余三种法律关系均属于私法调整范畴,受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调整。

      作为患者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必须高度注意民事诉讼法对不同的医患关系有着不同举证责任的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举证规定”),医患之间的消费服务关系和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民事案件,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言,均属于一般举证责任。即患者作为原告以医疗机构违反消法规定,对患者有欺诈行为要求按消法第49条规定而提起的诉讼案件,应当由患者承担医疗机构存在欺诈行为的举证责任。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也是由患者承担医疗机构存在违约的举证责任,由患者举证证明医患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机构违约及给患者造成损失等事实。在这两类纠纷里,医疗机构均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患者一方举证不能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那么就可能因举证不能而面临败诉的风险。

       但是,在医患之间的民事侵权案件中,由于“举证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条规定的含义如下:首先由患者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即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接受过被诉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由此受到损害。那么,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即患者只要有医疗服务合同的证据,就满足了法律规定关于举证责任的基本要求,而证明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举证责任就转移给了医疗机构。

      笔者认为,作为患者代理人的律师,对不同的医患关系存在的不同举证责任,应当有清醒的认识。

       三、在医患纠纷确定医患法律关系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当患者欲以医疗机构违反消法而提起诉讼时,律师对医疗机构的抗辩理由即医患关系不适用消法必须有充分准备,不然很可能陷入被动。因为在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消法的争论中,有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医患关系不适用消法。这部分观点如下:《消法》第49条所适用的对象是具有欺诈的行为。欺诈既可表现在合同行为里,也可出现在侵权行为当中。就医患关系而言,消法是很难予以调整的。因为医疗机构如果存在欺诈显然是对患者人身损害的欺诈行为,患者不仅要证明医疗机构欺诈行为的主观故意,还要证明欺诈与患者受损之间的因果联系。而这几点是难以证明的。因此,律师在将医患关系定位于医疗消费法律关系时,应再三权衡。笔者认为,医患关系不宜定位于医疗消费法律关系。但当地已出台医患关系适用消法调整的地方性法规除外。

        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其诉讼时效为二年,不是一年,因为合同纠纷的时效为普通时效,而不是短期时效。在通常情况下,选择医疗服务合同为医患法律关系,多为患者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了提起侵权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种补救措施;在合同纠纷中,只存在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等情况,所以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只存在于人身侵权纠纷当中;将医患关系界定为医疗服务合同,对患者一方存在着面对医疗机构违反部门规章的违法行为而无法追究的风险。因为《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即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是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的。如果患者提出医疗机构存在违反部门规章的违法行为时,法院可能依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不支持患者的请求。

        在医疗侵权赔偿纠纷中,虽然“举证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了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的转移制度,但是举证责任转移并不等于患者不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时效举证方面,由于相当一部分患者多在医疗行为完成一年以后才出现人身损害结果,根据时效非经当事人援用,法院不得据以裁判的一般原则,考虑到医疗机构为具有专门知识的加害人,作为患者的律师,应请求法院将诉讼时效举证届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医疗机构;申请医疗鉴定应由医疗机构提出,因为“举证规定”已经规定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范围,若医疗机构不提出鉴定,则属于拒绝履行义务,放弃举证权利,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作为患者代理人的律师,在寻找医疗机构过错的过程中,一定要高度注意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出台后,人民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中,在适用法律的问题上是适用《民法通则》,还是适用“条例”出现过争议。2004年4月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医疗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这一指导性意见的出台,该争议已经解决。在医疗侵权民事纠纷中,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件,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一般医疗纠纷案件,按照《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处理。律师是法律实务工作者,在从事医患纠纷代理中,不仅要尽最大的努力去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还要去为患者争取最大的利益。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医疗纠纷案件在符合民法通则和该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患者所获得的合法权益和其它医患关系纠纷的案件处理结果相比较,将有着很大的差别。 
 
 
来源: 律师世界 2005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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