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祥27年前被子弹射中头部,经市医院抢救后因脑内异物引起继发性癫痫病,在省医院经手术取出头内子弹后,刘清祥遂以第一家市医院存在误诊为由,要求赔偿。日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刘清祥23.82万余元。 刘清祥原为河南省商丘市师范学校学生,1977年至1979年在该校就读。1979年7月,刘清祥在学校水房打水返回宿舍途中,突然昏倒,头部有血肿和出血,被同学和老师送至附近部队卫生营进行抢救,次日转至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原商丘地区人民医院)治疗。刘清祥昏迷20余天,3个月左右临床治愈出院。后刘清祥被分配至虞城县杜集镇某小学从事教学工作。 1980年的一天,刘清祥在授课时突然倒地,出现四肢抽搐、口吐白沫、翻白眼等症状,其家人一直按癫痫病对其进行治疗至2004年。后刘清祥因病情逐渐加重,发病周期逐渐缩短,无法正常工作而申请病退。 2004年12月,刘清祥为申请病退在杜集卫生院进行体检时,CT扫描发现头部有金属异物,同月15日,刘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进行诊治,诊断为:左侧颞叶内异物,继发性癫痫。该院对其做微创手术后,将脑部异物及附着的肉芽组织取出,发现该金属物为一生锈的步枪子弹头。2004年12月29日,刘清祥治愈出院。经鉴定,构成三级伤残。2005年10月8日,刘清祥以当年商丘地区人民医院误诊和商丘师范学院未能给学生提供安全生活环境为由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 刘清祥因头部受伤到原商丘地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医院应当根据刘清祥当时昏迷的情况及伤口形成因素等方面作进一步的检查和细心诊断。同时,根据医院当时的诊治设备完全有能力查清刘的受伤原因和脑部中弹情况,医院未能作出正确的诊治,属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并从而导致刘清祥患上继发性癫痫病,25年来不能正常工作,一直未婚,给其肉体和精神上均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折磨,应当赔偿刘清祥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3.82万余元。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因《民法通则》是1987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刘清祥受长期诉讼时效保护的起算点应为民法通则施行之日,至刘清祥起诉也没有超过20年长期诉讼时效期间。刘清祥在学校突遭枪击,学校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应属意外事件。事发后,学校及时对刘清祥进行了救治,委派老师和同学进行护理,支付了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尽到了自己的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以上事实,2006年8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刘清祥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人员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3.82万余元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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