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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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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犯罪国际立法有哪些新动向
发布日期:【2007-10-04 00:00:00】  
法人犯罪国际立法有哪些新动向 

时间:10-06  09:28   作者: 范红旗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实践表明,严重、复杂的国际犯罪活动往往是以法人为工具或在法人的保护伞下进行。因此,注重追究法人刑事责任、用法人责任来补充自然人责任,成为国际立法遏制消除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的主要手段。 

目前,从《美洲国家组织反腐败公约》、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等区域性公约,到《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全球性公约看,法人责任问题均得到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对于缔约国追究法人参与相关犯罪的责任的最低要求。然而,追究法人犯罪的责任却并非易事,一方面,复杂的公司结构可以有效地掩盖诸如走私、洗钱和腐败等各种犯罪赃款的真实所有权、客户或具体的交易情况;另一方面,相关涉案人员可能居住在犯罪实施国以外而很难证明其个人的责任。因此,准确理解这些要求的内容和实质,对于把握法人犯罪立法的国际动向并完善国内相关立法以履行公约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刑法中法人犯罪制度的发展态势 


1.惩治法人犯罪的领域不断扩展 


从法人犯罪国际控制的合作实践来看,一方面,控制法人犯罪首先起始于国际商业交易领域,如早期的经合组织《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公约》就是如此,随后向其他领域扩展,如《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将控制法人犯罪的行动扩展至网络所及的最为广泛的领域;另一方面,控制法人犯罪也从最先的以美洲国家组织、经合组织等为框架的区域性合作向以联合国为框架的全球性合作扩展。就目前而言,在联合国框架下,至少有资助恐怖主义、洗钱、贿赂、妨害司法以及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严重犯罪应追究法人的责任。 


2.既注重事后惩治又注重事前防范 


从惩治策略上看,对于法人犯罪的合作不仅仅要注意事后的防范,如注意有关犯罪的定罪与执法,而且越来越重视事前的防范,注意建立有关预防犯罪的事前防范机制。如《美洲国家组织反腐败公约》第三条专门规定了缔约国需考虑在各自的体制内采取措施以创立、保持和加强反腐败的有关制度。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更是专章规定了预防措施,就预防性反腐败政策和做法、反腐败机构、公共部门、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等十个方面作了系统的规定,成为国际社会反腐败法律行动中的五大机制之一。 


3.以刑法措施为主、兼顾非刑法措施预防和惩治法人犯罪 


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预防和惩治犯罪仅仅依靠刑法手段是很难取得理想效果的。在各国对法人犯罪态度相差悬殊的国际背景中,这种情况更为彰显。因此,国际社会在坚持以刑法手段惩治犯罪的同时,基于合作的现实需要和上述理论基础的要求,兼顾使用非刑法手段惩治法人犯罪。这一点至少体现在国际公约关于法人犯罪责任形式的多样性原则和重视事前防范措施上。 


4.在刑法手段上,刑事法网越来越严密 


从目前各相关公约的规定看,公约正越来越多地吸纳国内刑法的制度和措施,最大限度地统一各国的刑事立法内容,使得法人犯罪的刑事法网越来越严密。这主要表现在:法人犯罪的主体越来越具有包容性,尽最大可能地将更多的实体纳入其控制范围;法人犯罪的定罪和处罚不限于既遂形态,而且包括对于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的惩治和处罚;既追究法人故意犯罪的责任,也追究法人过失犯罪的责任等。 


■国际刑法关于法人参与犯罪的责任规定 


第一,承认法人参与犯罪的责任形式的多样性。 


公司不可能犯罪的原则过去曾被普遍认同。但这一原则已经开始改变,各国普遍倾向于对法人活动进行规制,现在的争论已经不再是法人是否能承担刑事责任,而是如何界定和规范此种责任的问题。针对这一现状,目前的国际刑法公约,从较早的《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公约》到最近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均规定,各缔约国在确立法人参与犯罪应当承担责任的基础上,可以在不违反缔约国法律原则的情况下,使犯罪的法人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者是行政责任。可以说这种责任形式多样性既是惩治相关犯罪活动的必要手段之一,也是兼顾各国立法和司法现状、协调各国意志的必然结果。 


第二,坚持法人参与犯罪的双重责任原则。 


双重责任原则是个人责任原则的补充,即在某些情况下确保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追究应当对这种犯罪承担责任的有关组织的刑事责任。该原则源于国内刑法的“双罚制”。根据目前相关国际刑法公约的规定,双重责任原则要求各缔约国在依法确立法人参与其所规定的犯罪应承担的责任的同时,明确规定法人责任不应当影响实施这种犯罪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据此,在法人参与公约所确立的犯罪时,既要追究法人的责任,也要追究该法人组织中直接实施该种犯罪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从《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公约》以来,经《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原则不断得到巩固。 


第三,强调对于参与犯罪的法人要有罪必罚和罪责均衡。 


目前的国际刑法公约在明确法人犯罪应当承担责任的同时,特别要求各缔约国能确保应当承担责任的法人受到有效、适度而且具有警戒性的刑事或者非刑事制裁,包括金钱制裁。该项规定鲜明体现了有罪必罚和罪责均衡的原则。而对于自然人犯罪,公约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可见刑法公约对于该项原则的重视。目前规定有该原则的公约包括《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国际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笔者认为,公约强调该原则一方面是因为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各国均有关于该原则的规定,无需公约加以重申或强调;而另一方面还出于对于各国对待法人犯罪态度迥异的戒备心理,担心那些没有处罚法人犯罪传统的国家对于法人犯罪现象放任自流,使得国际社会的努力化为泡影或者减损其效果。 


第四,强调在调查法人参与犯罪的国际合作中要充分提供司法协助。 


国际司法协助是为有效惩治和制裁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行为煿际社会根据缔结的条约或者双边互惠原则熤苯踊蛘咴诠际组织协调下煷为履行某些刑事诉讼行为的活动。针对法人犯罪的特殊性,在作出司法协助的一般性规定基础上,目前的国际刑法公约强调,对于请求缔约国中依照相关公约可能追究法人责任的犯罪所进行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应当根据被请求国有关的法律、条约、协定和安排,尽可能充分地提供司法协助。这种协助可以是不违反被请求缔约国本国法律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协助。此为相关公约规定的为规制法人犯罪而进行司法协助所应坚持的又一基本原则。该原则最初出现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及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原则进一步得到重申,并根据公约规定,进一步充实了在涉及法人参与腐败犯罪活动时各缔约国应提供的司法协助的具体内容。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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