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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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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改五大焦点
发布日期:【2006-12-11 00:00:00】  


 
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将有大幅修改

本报记者 毛 磊 刘晓鹏

  核心阅读

  正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再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将有较大幅度的修改,这标志着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将在立法上得到完善。

  

  今年6月底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虽然只是针对民事执行、再审问题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却引起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在草案初审之后的两个月期间,各方面针对草案有关规定进行了争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第二十九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新的草案修改稿,对五大焦点问题一一提出了解决方案。

  焦点一:

  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可提请再审

  正在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把“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明确为应当再审事由。

  今年6月底举行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5项再审事由增加到16项,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其中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这一条规定的前15项再审事由,可以较为充分地纠正错案,第十六项规定的“其他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随意性太大,建议删去。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认为,如果删去第十六项兜底条款,可能出现前15项难以包括但又有必要再审的情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研究,建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第十六项修改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其他情形”。同时,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和“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焦点二:

  申请再审有望不限于2年

  当事人申请再审将可能不再受“二年内提出”的限制。当然,延长期间的规定,只适用于特定的情形。这是正在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透露出的重要信息。

  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二年内提出。

  今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有常委会委员提出,有的再审事由可能二年后才发现,按照“二年内提出”的规定,就不能申请再审,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作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汇报时称,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律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针对某些特殊情形作出适当延长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二次审议稿中,记者看到: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焦点三:

  删去再审案件审理程序规定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删去了原草案关于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草案一审稿第七条曾规定:“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84条中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草案一审稿的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这样修改,涉及第一审法院再审的案件也要适用二审程序,改变了现行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是否妥当,建议再作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个问题确实涉及再审案件审理程序问题,是否需要改变,应进一步总结经验,这次对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有关规定以不作修改为宜。据此,草案二审稿删去了草案一审稿中第七条的规定内容。

  焦点四:

  申请执行期3年缩短为2年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将申请执行的期间由草案一审稿中规定的3年缩短为2年。

  于今年6月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草案一审稿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3年。”不少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间太长,建议缩短。有的建议规定为2年,有的建议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申请执行的期间应当有利于权利人主张权利,建议比照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将其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草案并明确,这一规定中所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焦点五:

  确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

  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制度,也是今年6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初次审议时的热点问题。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草案一审稿第十七条曾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是有的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债务人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债务;不能履行的,应主动报告有关财产状况,而不应等人民法院发现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后才报告有关财产状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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