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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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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办理毒品案件意见》
发布日期:【2008-07-09 00:00:00】  
最高法院刑五庭负责人解读《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遏制新毒品泛滥 打击新毒品犯罪


作者:本报记者 刘 岚  


    1月25日,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见今日第三版),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高贵君说,这一《意见》针对近年来毒品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就司法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毒品犯罪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死刑案件毒品含量鉴定四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办理这类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九种新型毒品有了定罪量刑标准

    近年来,公安机关破获的新型毒品犯罪逐渐增多,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量刑标准,法院在量刑尺度上很难把握,各地掌握也不一样。作为对刑法和2000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补充,《意见》就目前国内毒品犯罪中常见、突出的九种新型毒品犯罪统一了定罪量刑标准,并指出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这就解决了司法实践当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

    《意见》规定的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是综合考虑各类毒品的滥用和犯罪情况、毒品依赖性、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及其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等方面因素而确定的。

    自1996年我国首次发现滥用苯丙胺类兴奋剂以来,这类毒品迅速在国内传播、蔓延。《意见》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第一项有关苯丙胺类毒品的数量标准(低于与海洛因折算的数量),并把它列为9种毒品中的第一种。由于苯丙胺的衍生物种类繁多,新的衍生物还在不断出现,有的衍生物只有化学分子式而没有名称,有的衍生物则不属于毒品,并且刑法规定了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数量标准,《意见》将苯丙胺及其属于毒品的衍生物统称为“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司法实践中对于查获物品是否属于该类毒品有疑义的,可以聘请有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

    《意见》考虑到氯胺酮、美沙酮、安眠酮这3种毒品的依赖性和危害性程度、滥用情况及其医疗作用,为了避免打击面过大,对于3种毒品,确定了高于海洛因折算量的数量标准。

    三唑仑(海乐神)、氯氮卓(利眠宁)、艾司唑仑(舒乐安定)、地西泮(安定)、溴西泮等5种毒品,属于苯二氮卓类镇静安眠的精神药物。其数量标准则是按照毒品的药理学分类及其与海洛因折算的数量确定的。

    此外,据高贵君介绍,对于国家管制的刑法和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数量标准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4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应由有关专业部门确定涉案毒品的毒效、有毒成分的多少、吸毒者对该毒品的依赖程度,充分考虑其瘾癖性、戒断性、社会危害性等酌情量刑。

高贵君说,因条件限制不能确定的,可以参照相关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罚。除非在数量上和毒性上超过有数量标准的毒品外,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八种情形下可推定被告人“主观明知”

    毒品犯罪是隐蔽性非常强的一类犯罪,取证比较困难,过去实践中法官只能根据经验和过往的习惯来判断被告人是否“主观明知”。现在判断则有了明确的文字上的依据。

    《意见》规定了在八种情形下,被告人或嫌疑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其中前三种情形表现为执法人员检查时,从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并且行为人有蒙蔽、逃避或者抗拒检查,或者未如实申报的行为,也不能对委托其携带物品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情况交代清楚。另外三种情形表现为采取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携带和交接方式。还有一种情形表现为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的报酬明显不合市场交易常规,违背常理。

    第八种情形是兜底性规定,可以包括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应当知道的情形,如用特制设备运输毒品或者在运输工具的隐蔽部位藏匿毒品的;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的;以虚假地址和身份办理托运手续的;多次为同一毒品犯罪分子运输毒品的;曾因同一种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等等。

    至于明知的程度,只需明知犯罪对象是毒品,而无需完全清楚毒品的数量、质量、品种、含量、成分等物理、化学特征。

    判断是否明知,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判断被告人主观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是否承认,而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中的各种客观实际情况,依据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行为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和环境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及掌握相关知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二是用做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必须有已经确凿的证据证明。首先要查明行为人携带的东西确实是毒品,同时行为人有上述列举的反常表现行为。

三是依照上述规定认定的明知,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加以推翻。由于推定明知不是以确凿证据证明的,而是根据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的常态联系,运用情理判断和逻辑推理得出的,有可能出现例外情况。如果行为人能作出合理解释,有证据证明确实受蒙骗,其辩解有事实依据或者合乎情理,就不能认定其明知。


    死刑毒品案件今后须进行毒品含量鉴定

    关于毒品含量鉴定问题,《意见》只有短短一行字,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看来,这一条极为重要。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但是,毒品纯度的高低是毒品含有毒性成分多少的重要标志,纯度高的毒品流入社会后,其危害性必然大于纯度低的毒品。特别是死刑案件,当毒品大量掺假、含量极低,毒品不是同一种类、成分复杂,或者同种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分属于不同种类毒品时,如果不进行毒品含量鉴定,就会造成量刑失衡。

    目前,一些地方法院、检察院与公安部门已共同解决了毒品案件含量鉴定问题。对此《意见》作了明确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

    毒品鉴定结论中毒品品名的认定应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高贵君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今后必须一律进行毒品含量鉴定。

    对缺少作为定罪量刑重要证据的毒品含量鉴定结论的,上级法院可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对毒品鉴定结论有疑义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因某种原因不能作出补充或重新鉴定的,判处死刑时应特别慎重。


    受案法院可报请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

    实践中,有的毒品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到几个省、市、自治区,而且多名共同作案人往往会来自不同居住地。针对这一情况,《意见》对“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都做了进一步解释。依照刑诉法和《意见》的规定,所涉及地域的有关司法机关对这些毒品犯罪案件均有管辖权,从而可能造成拥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之间的争议或者推诿,影响及时追赃、缉捕犯罪嫌疑人,影响及时起诉和审判,甚至产生拖延诉讼、超期羁押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已进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司法机关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理案件的法院、检察院应当报请其上级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协调后指定管辖。


    孕妇、哺乳期妇女毒品犯罪案件的处理

    近年来,一些毒品犯罪集团为了逃避处罚,大肆组织、雇佣孕妇、哺乳期妇女进行毒品犯罪活动。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的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有的难以落实到位,致使这类人员反复实施毒品犯罪。对此,《意见》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作了新的规定。高贵君强调,司法实践中办理这类案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幕后组织、策划和指挥者,对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孕妇、哺乳期妇女参与毒品犯罪情节较轻的,或者具有自首、立功、被胁迫参加犯罪、坦白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二是要积极妥善解决涉及孕妇、哺乳期妇女的案件管辖、强制措施等问题。对其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根据被告人具体情况和案情的变化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但不能放任不管,拖延诉讼。

    三是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妨碍诉讼进行的,要及时依法起诉和审理,以有效遏制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进行毒品犯罪的蔓延势头。


图为2007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情况










案由 收 案 结 案 生效判决人数 
件 件 人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5099 34887 39912 
非法持有毒品罪 2218 2207 2094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1 1 1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32 35 36 
走私制毒物品罪 6 8 6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1 47 61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401 395 398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17 15 8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23 21 14 
强迫他人吸毒罪 4 4 3 
容留他人吸毒罪 884 878 822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4 3 5 
小计 38730 38500 43360 
图为2003年至2007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情况 年份 收案(件) 结案(件) 生效判决人数(人) 
2003 29783 29832 33649 
2004 32146 31965 36077 
2005 34350 34330 39983 
2006 33867 33802 38715 
2007 38730 38500 4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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