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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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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06-12-14 00:00:00】  

  
05年6月丁律师接受徐X挪用公款30余万、受贿10万余元案指名委托,一审法院数罪并罚减轻判处四年,二审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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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法律的规定,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接受徐XX亲属的指名委托,征得徐XX本人的同意,由本律师担任其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及刚才的法庭调查,经综合分析,本辩护人认为: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以武新检刑诉(2005)108号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徐XX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是客观的,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指控本案被告人徐XX的行为还构成受贿罪,本辩护人有不同看法,认为徐XX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第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2000年1 月14日,银行职员荣X为个人炒汇,到被告人徐XX家中,称其朋友犯案需钱退赃救人,要徐XX将其所在公司32万元公款挪用借其用一年。荣X还将伪造的存单交给徐XX,许诺一年后将其朋友所存40万年息20%的高息给徐XX。徐XX为赚取荣X许诺的高息,同意将此款借给荣X。由于徐XX的行为,导致其所在公司的公款32万元被非法动用达一年。2001年1 月14日,荣X将本息42万余元给付徐XX,其中徐XX所在公司正常本息32万余元,许诺的高息10万余元。徐XX将荣X给付的本息32万余元交还其所在公司;将荣X给付的高息10万余元用于个人装修。案发前,徐XX已向有关组织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赚取的10万余元非法所得全部退清。
上述基本事实,有公诉机关移送法院的大量证据在案,足以证明本辩护人的上述概括是客观的。
第二、本律师对本案主要辩护意见
一、徐XX基于赚取荣X许诺的高息据为已有的动机与荣X共谋实施挪用公款并将此款借给荣X的行为只能构成一罪即挪用公款罪,不构成受贿罪。
挪用公款罪,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计划 3个月未还的行为。其犯罪主要客体是公款并以公款的使用权为重点;其犯罪的对象是公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其犯罪的对象是行贿人的财物。
不难看出,两罪有不少相同之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的也都是复杂客体;犯罪的对象都是财物。
但也有两点重要区别:侵犯的主要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客体是公款并以公款的使用权为重点;受贿罪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其犯罪的对象也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行贿人的财物。
本案,徐XX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徐XX是为赚取高息擅自挪用将公款借给荣X使用,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其所在的国有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进一步说,是其所在国有公司正常管理活动中的一种特定的活动即对公款及其使用权的管理活动,而侵犯这种特定的管理活动的行为我国刑法在分则部分已将其明文规定为挪用公款罪,不是其他犯罪。正因为如此,对公诉机关指控徐XX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徐XX为赚取高息挪用公款借给荣X的行为不但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构成受贿罪,本辩护人认为这与我国犯罪构成的刑法理论是不相符的。我国犯罪构成的刑法理论认为:区分数罪与一罪应当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换言之,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数个犯罪故意(过失),侵犯了数个直接客体,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才能构成数罪。
本案,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徐XX基于一个犯罪的故意,即挪用公款赚取荣X许诺的高息并据为已有。赚取荣X许诺的高息并据为已有是徐XX挪用公款行为追求的结果,其挪用公款行为与赚取高息并据为已有的行为二者是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是基于一个犯罪的故意,在犯罪的不同阶段实施的不同行为。如同盗窃犯将偷到的财物藏匿家中或卖掉一样,其盗窃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而不能既成立盗窃罪,又成立窝赃、销赃罪。这个道理是浅显易懂的。
没有证据证明徐XX有收受荣X贿赂为荣X谋取利益的犯罪故意。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分析,徐XX的行为也不构成受贿罪。徐XX是将公款挪用借给荣X,是为了赚取荣X的高息,其实质是一种营利行为,是为自己谋利,不是为荣X谋取利益。没有荣X高息的诱惑,徐XX不会挪用公款借给荣X,有前因不一定有后果,无前因则必然无后果!徐XX是挪用公款给荣X在前,赚取荣X的高息在后。没有徐XX是将公款挪用给荣X的前因,也不会有荣X给徐XX高息的后果!
也没有证据证明徐XX有收受荣X贿赂为荣X谋取利益的客观行为。
挪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法律依据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该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适用该条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也就是事实依据是不存在的。如前所述,徐XX只有一个犯罪的故意,即挪用公款赚取荣X许诺的高息并据为已有,徐XX没有受贿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受贿的行为,因也就不构成受贿罪。
二、案发前,徐XX已向有关组织如实交待了其将公款挪用给荣X,赚取高息的犯罪事实。对此,公诉机关有相关材料附卷在案,并在起诉书中作了客观认定。本辩护人认为徐XX的上述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应当依法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本案案发前,徐XX已将挪用的公款、利息归还其所在公司,赚取的10万余元非法所得也全部退清,没有给公司造实际损失,社会危害的较小,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四、徐XX一贯表现良好,从小到大,不论是街坊朋友,还是领导同事对他的评价都不错,系初犯,无前科,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审判长、陪审员,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徐XX基于一个犯罪的故意,即赚取荣X许诺高息而挪用公款借给荣X的行为只能构成一罪即挪用公款罪;徐XX具有自首情节;在案发之前,徐XX已将挪用的公款、利息归还公司,非法所得全部退清,没有给公司造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等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鉴于此,建议法庭对徐XX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参考其他法定、酌定情节对其减轻处罚。
辩 护 人:
丁 白 杨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 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 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 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 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 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 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 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 ,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
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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