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注射兴奋剂侵权案代理词
作者:丁白杨律师 杨彦萍律师 律师说法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36 更新时间:2005-7-9
案情简介: 此代理词因开庭审理前十分钟原告撤诉未在庭上发表. -------------------------------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第三被告李荣华的指名委托,由我们担任林X、朱XX诉其注射兴奋剂侵权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依出庭参与诉讼。 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地研究了本案原告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卷案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经综合分析认为,原告林X、朱XX对李荣华的起诉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李荣华没有要任何人给林X、朱XX注射兴奋剂,因此不应承担两原告因违反禁用兴奋剂规定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现我们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1995年武汉市体委为参加第三届全国城市运动委赛艇项目上的比赛,由于力量不足,找湖北省体委借李荣华、朱XX等人参赛,根据《第三届全国城市运动会赛艇竞赛规程》第四条参加办法第3项“运动员的年龄限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规定,1976年4 月16日出生的朱XX连参赛的资格都没有,但由于其更改了年龄参加了比赛。1995年10月26日,在竞赛前2 小时作为教练的李荣华要队医生周亚辉给林X、朱XX注射二支三磷三腺苷(简称ATP,即能量合成剂),其目的是“误导”她们,使她们认为自己注射了兴奋剂,从而激发她们的潜能。在这此竞赛中,林X、朱XX都取得了好成绩。1995年11月李荣华带领朱XX到国家队训练。同年12月27日国家体委水上中心张清主任到训练基地通知李荣华:朱XX因第三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尿检呈阳性,为严肃纪律,不能再在基地训练,要李荣华马上将朱XX送回原单位湖北省体工委二大队。李荣华得知此消息后,马上找原国家体委水上中心二部官员、中国赛艇协会竞赛委员会主任刘亚群要求对B瓶进行复查。刘亚群建议说没有必要。吃晚饭时,李荣华再次找刘亚群要求复查B瓶。 刘亚群说:“你的意见只能代表你个人,我与组织(武汉市体委)联系后再说。”结果没有下文。1996年元月1日李荣华将上述情形告诉朱XX,并与朱XX同去肇庆大厦购买回汉车票,然后委托湖北省体工委的陈又香送朱XX回武汉。1996年6月李荣华从国家队回汉, 张树森书记将国家体委《关于对林X、朱XX违反禁用兴奋剂规定的处分决定(体水运字(1996)109号)》文件给李荣华看。李荣华看后, 当即将此情告诉了林X、朱XX。其时,林X和朱XX已停止训练二月。通知她们停止训练并告诉她们原因的是林X的教练赵卫星。这之后两年多,林X和朱XX都没有找过李荣华,要求李荣华承担与兴奋剂一事相关的任何责任。1999年元月李荣华拿到诉状才知道两原告把她给告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认为是李荣华、周亚辉在赛前2小时暗中给她们注射了兴奋剂,给她们造成了一系列损失, 要求法院判令李荣华与其他三被告共同赔偿她们471648.00元。 这就是本案的基本事实。 第二、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看法。 一、李荣华没有接到过任何人的指令、也没有指使任何人给林X、朱XX注射兴奋剂。 我国民法理论认为:构成侵权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实施了侵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受损害的结果,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与他人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李荣华主观上没有给林X、朱XX注射兴奋剂的故意或过失。李荣华于赛前2小时要队医周亚辉给林X和朱XX注射二支ATP是事实,其目的是“误导”她们,让她们自认为“我注射了兴奋剂的”,以激发其潜能。采用这种误导方法去达到一个高尚的目的事例比比皆是,这种做法法律并不禁止。 客观上李荣华也没有实施侵权的违法行为。李荣华从未接到过给林X、朱XX注射兴奋剂的指令,自己也没有指使队医周亚辉给林X、朱XX注射兴奋剂,要队医周亚辉给林X、朱XX注射二支ATP是事实,但ATP和兴奋剂是两码事,其药物作用完全不一样,不能因为林X、朱XX尿检呈阳性就反推李荣华要周亚辉给林X、朱XX注射兴奋剂,周亚辉在李荣华的指使下给林X、朱XX注射了兴奋剂。如果李荣华确实是要周亚辉给林X、朱XX注射兴奋剂,周亚辉受李荣华指使给林X、朱XX注射了兴奋剂,那么,1996年12月27日,原国家体委水上中心二部官员中因赛艇协会竞赛委员会主任刘亚群通知李荣华:林X、朱XX的尿样检查呈阳性时,李荣华就不会对检查结果当即表示怀疑,两次要求复查B瓶。 李荣华是国家级的教练,没必要为借用单位的名利置自己名誉和学生的身心健康于不顾,要周亚辉给林X、朱XX注射兴奋剂。 林X、朱XX是被查出使用了兴奋剂,但这一结果与李荣华要周亚辉给她们注射二支ATP没有因果关系! 二、林X、朱XX诉李荣华侵权已过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第1款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李荣华没有要周亚辉给林X、朱XX注射兴奋剂。退一万步说,即使要周亚辉给林X、朱XX注射兴奋剂,林X、朱XX以此为由诉状告李荣华也超过了上述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朱XX于1995年12月27日即被通知停止训练,从国家队送回武汉,不能说她不知道停止训练的原因是因为尿检查出使用了兴奋剂。 1996年6月李荣华从国家队回汉后,将109号文件关于禁赛的内容告诉对林X和朱XX。这时她们两人已停止训练两个月,作为教练的赵卫星不可能不告诉自己的学生停止训练的原因。林X、朱XX也不可能不知道被停止训练的原因。 审判长、审判员: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李荣华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依法不承担任何与兴奋剂相关的法律责任;林X、朱XX状告李荣华侵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李荣华也不应承担责任。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李荣华的合法权益! 律 师: 丁白杨 杨彦萍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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