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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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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女大学生夜乘的士疑被抢案
发布日期:【2006-12-14 00:00:00】  

无罪辩护:女大学生夜乘的士疑被抢案

 审判长、陪审员:
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被告人张X亲属的指名委托,征得张X本人的同意,由本律师担任其抢劫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参与诉讼。同时受张X的父母及张X本人的委托,对林X受伤一事向林X及其父母表示歉意。
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张X,认真地研究了公诉机关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随案移送的全部卷宗材料,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经综合分析后认为: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以武昌检刑诉(2013)第21号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张X“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欠妥的,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X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为履行好辩护人的职责,维护被告人张X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与公诉人商榷,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第一、关于本案基本事实
张X供述、辩解称:2012年7月10日21时许,我开的士到了武昌区司门口天利广场门口,有二个女子和一个男子拦我的车,我就说:“我有事不能载客”,其中一个女子说:“先坐上去再说,不管他”,然后另一女子就上车了并坐在副驾驶室,我又跟她说:“我真的有事,对不起,你换个车吧”。她就下了车,先那个说话的女子又说:“你就上车,他要是拒载,你就投诉他”。我当时准备将车起步时,那个女子又拉开后车门,坐上了右侧后座,她说:“我住到蛮近,就在武昌火车站后面的静安路”,我还是说不能载她,她说我不载她就投诉我,于是我就开动了车,并跟她说:“我先办我的事,然后再送你回家”,她就没说话,一直坐在后面,后来车行到武船门口时,她问我:“你到哪儿去”。我说:“到白沙洲”。她说:“那不行,那不行,你得先把我送回去。”我说:“你上车时,我就说了我要先办我的事,再送你回去,我也只收你十块钱”。她还是不同意,我就要她下车去换一辆的士,她说下雨不好拦车,还是要我先送她回家,她还跟我开玩笑说:“小哥哥,你去办什么事撒”?我说:“我到前头有事,一下子就办完了”。她说:“你不会去拿毒品吧”。我说:“嗯,我是吃货的(指吸毒),是去拿毒品的”。她就没说话了,还拿出了电话,并在拨打电话,我怕她是打电话投诉我,我就把她手里电话抢了过来,并要她就坐着。她就问我是不是要把她拐卖了。我说不是的,我拐卖你搞什么撒。她又问我是不是要强奸她。我一笑说,你说话才是过瘾咧,她又问我投(图)她什么?我说我不投(图)她什么。她说我要是要钱就叫她爸爸给我,我说我不要钱,我负责把你送回去。我就一直没有理会她,我就想把她拖远点吓唬一下她,就将开往白沙洲大市场。后到了正三环路口和白沙洲大市场的交汇处,她突然从后座窜到前副驾驶室并打开车门,往外跳去,当时车速30公里左右,我用右手抓住她的左手往车内拉,要她不要跳,她把我手挣脱就跳下了车,我还刹住了车,看到她站起来了,我就开车走了,到了前二十米处,我又调头回来,没有看到她,我就开车上了白沙大桥往汉阳方向走了。(见卷宗第93、94页张X被抓获当天第一次的供述)。2012年7月11日凌晨4时许,张X将车开到接班司机陈x居住的古田二路给陈x打电话,叫陈x下去接车。当时陈X检查了一下车辆前后车牌均正常安装,车内也无任何异常,车窗玻璃均无报纸遮挡,车内也无任何遗留物(见卷宗第39页陈X于2012年8月2日证言)。事后,张X将林X的手机交给妻子,说捡了个手机。将林X的学生证、身份证等放在阳台的纸盒里(见卷宗第94、95页张X被抓获当天第一次的供述)。
张X还辩解称:(侦查人员问:你威胁那个女孩时用了什么东西没有?)答:我没有用任何东西,也没有威胁她,只要她坐着不要动。(问:你拒载她是为什么?)答:因为我开了一天车不想再送她。(问:你为什么抢她的手机?)答:我怕她打电话投诉我。(问:你事后为什么不将别人的物品归还呢?)答:因为她跳了车,我怕事后说不清楚,就没有归还。
林X报案时称:本人7月10日晚上21:00点左右吃完晚饭后与两位同学分手,本人拦了一辆的士,上车后,的士让我去后座,前座需放东西。上车后遂发现车内无服务卡,车后窗被覆盖,沿中华路小学所至武昌江边。之后本人讯问司机为何无服务卡,同时手握手机正在与朋友发短信,司机在此时一把抢过手机,之后,本人向司机求饶,请求他拿走手机将本人放下,遭到拒绝,之后本人摇晃其手臂请求,司机从左侧车门处拿出两三根针管扬言里面是艾滋病毒,若再不老实就扎本人了,本人再次协商,提出以银行卡相交换,若是他同意将我放下,将银行卡交给司机,再次遭到拒绝。其间,司机三次提到要用针管扎我。之后我问司机:“你不会强奸我吧?”司机回答:“你是想一个人还是想多个人?”再之后本人继续讯问:“你会不会杀我?”他回答:“看你表现。”行至白沙洲,本人意识到继续祈求已经没有希望了,于是寻找逃跑机会,将鞋子、包脱掉,跳至前座,拉开车门,司机一把抓住我的上衣,我双手脱掉上衣,扑了出去,扑向地面,迅速跑起向路边的车辆求救,用其手机向本人父亲通了电话。二十分钟后,父亲赶至白沙洲一带将我接回了家,遂报了警(见卷宗第4页林X2012年7月10日晚亲笔自书的报案材料)。
林X又陈述称:过了一二十分钟,这个车子驶到了白沙洲大市场附近,在这个车子行驶过程中,我一直在想怎样跳车,拉车子后门都锁了(见卷宗第8页林X于2012年7月11日0时所作的陈述)。
林X还陈述称:我就本能的往后退了一点,他把注射器就放在了车的仪表盘的凹槽里了,之后有1—2分钟我就没有说话了,他也没有说话,……我试图拉开后门,但是拉不开后门,然后我从副驾驶的座位右边缝隙,我伸右手到副驾驶室的车门开关处拉了一上,发现能开,他发现了我的动作,他就用右手拿了一根注射器就说:“你怎么不老实咧?我这一针扎下去,你一辈子就完了。”之后我就赶紧把副驾驶室的门带上(关上)说:“我不动了”。之后他又继续开车。(见卷宗第13页林X于2012年7月20日所作的陈述)。
林X的同学何X说:我们碰头结账,然后准备各自回家,沿着解放路往天丽广场方向走,沿路拦的士没有拦到,我和我女朋友决定先送林X回家,就在天丽广场那里过了马路,我先拦了一辆的士被别人抢先了,后来再拦第二辆的士林X就上了,上车的时间坐的是前排,向前行十米后车停了,林X从前排下来上了后座,我们也不知道为什么。(车的)颜色记不清楚了,有后车牌但没有注意号码,出租车有空车灯,刚开始还有些不愿意带人,通过窗户询问到哪里林X回答到武昌火车站,司机犹豫了一下还是让林X上了车,车子看起来有些奇怪,后座的玻璃是用报纸贴起来的,另一边的没有注意,车没有开空调,右前车窗半开,其余的记不清楚了。(见卷宗第39页何X于2012年7月12日所作的证言)。
何X的女朋友万X说:林X从前门上了车,车往前走了约十米左右又停下来,林X下车后打开后车门再坐进了车。……(问:当时司机有不愿意送客吗?)司机只是职业性的问了目的地,好像没有不愿意的样子(见卷宗第31页万X于2012年8月2日所作的证言)。
林X跳车后向路过的司机胡X求救,胡X证明说:我的汽车当时在武汉市白沙洲大道的白沙洲农贸大市场的侧边的一个路边,我正在很慢的速度,(与人步行的速度差不多),突然有一个女孩拉我的副驾驶室的车门,并向我求教:“叔叔救救我”并同时上了我的副驾驶室,我问她:“做什么事情?”她就双手作揖,口里一直在说:“叔叔救救我,救救我。”她还在颤抖,当时我还是在问她:“你上我的车要干什么?”她回答:“我刚刚逃出来了,从传销里逃出来的,叔叔救救我,你送我回家。”我讲:“我来接人的,没有时间” (见卷宗第24页胡X于2012年8月23日所作的证言)。
第二、本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辩护意见
上述证据,大致概括了被害人及相关证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辩解,经综合分析后认为,张X的供述与辩解前后一致,辩解内容符合案情常情常理,能够自圆其说,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没有自相矛盾无法排除之处,现有的不利于他的有罪证据,经不起推敲,不足以推翻他的供述与辩解。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
一、 林X上车后又下车,然后再上车,这一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张X说:我又跟她(林X)说 “我真的有事,对不起,你换个车吧”,她就下了车。
林X说“上车后,的士让我去后座,前座需放东西”,我就从副驾驶室出来,再从此的士的右后面上车。
张X、林X两人各说各的,这是一比一的证据,仅依据二人的陈述,既不证明谁对,也不能证明谁在说假,得借助其他相关证据来分析、审查、判断。
当时在场的还有林X的同学何X与其女朋友万X,他们二人竟然也作了相互矛盾的证明:
何X于2012年7月12日证明:“刚开始张X还有些不愿意带人……。”
万X于2012年8月2日却证明说:“司机只是职业性的问了目的地,好像没有不愿意的样子。”
从其二人作证的时间来看,何X距案发的时间近,记忆的准确性明显高于万X。从相互关系来看,何X与万X没有利害关系。从案件处理结果来看,张X有一辩解值得注意,就是张X辩解中明确指出:其中一个女子说:“先坐上去再说,不管他”,然后另一女子就上车了并坐在副驾驶室,我又跟他说:“我真的有事,对不起,你换个车吧”。她就下了车,先那个说话的女子又说:“你就上车,他要是拒载。你就投诉他”。很显然,张X说的其中一个女子就是万X。如果张X辩解是真实的话,不客气的说,万X对这事的发生是有过错的。基于这样的原因,万X否认张X曾有过拒载的表示,来掩盖自己的过失,也得到合乎情理的解释。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张X的上一班司机唐X证明:7月9日下午17点唐X将车交给张X(见卷宗第35页唐X于2012年8月2日所作的证言)。据此不难算出:张X从9日下午17点接车后到10日晚上21点林X上车时已连续开车28个小时。作为一个正常出租车司机,在连续开车28个小时后,对不顺路的短途乘客拒载是十分正常的事,虽不符合运管规定,但却符合正常人的生理特征。我们都是人,不是神,是人都要吃喝拉撒睡!作为手握方向盘的出租车司机得更加注意,一时的疏忽大意就有可能车毁人亡!
因此,本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应当是:
林X下车是因为张X拒载;林X再上车是因为较长时间都未拦到出租车,听了万X的鼓动后强行上车;张X因受到万X投诉的威胁不得已开车,进而“想把她拖远点吓唬一下她”;在武船附近,张X将车停了要林X下车换车,林X不下并拿出手机准备投诉张X,张X怕其投诉抢了林X的手机,开车向背离市中心的方向行驶,造成林X心里的高度紧张、极度恐慌,最后在车速慢时弃物跳车。
二、林X陈述说:张X“用二三个针管(是否有液体没注意)威胁我说这个管子内有艾滋病毒”,后又说“(带没带针头我没看清)”,还说“他就把注射器放在了车的仪表盘的凹槽里了”。除林X的陈述外,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林X关于艾滋病毒一事的陈述是属实的。出租车内就这么大一点地方,有无液体可能因天黑看不清楚,但有无针头却是能看清楚的!林X陈述说没注意、没看清,从情理上是说不通的,是经不起认真推敲的。
从另一个方面看,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张X及其上下班司机有人用针管注射毒品。侦查机关也没有从其出租车上检查出针管、毒品之类的物证。张X告诉本辩护人其被抓时做过尿检,身上、手上也没有针眼,检查结果证明其没有沾毒。
三、林X在事发当天晚上自书报案材料中陈述她在车上问张X:“你不会强奸我吧?”这让本辩护人一头雾水,无法理解:一个年青女子面对正在用艾滋病毒威胁她的犯罪嫌疑人,躲避都怕躲避不及,怎么会去主动当面对发出威胁的人发类似提醒的问话:“你不会强奸我吧?”
四、按林X的陈述,张X是在武昌一过江边就抢了她的手机。七月晚上九点,武昌江边附近人多事多,开了28个小时出租车的张X,为非法占有一部手机就有那么迫不急待吗?既然要抢林X的手机,为什么又要林X坐到后面去呢?前面不更方便吗?林X说:张X还问过她信用卡的密码,她告诉说是610828。此卡在张X手上几天,张X既知道密码,又如此贪财,为何不用此卡去试刷一下,看看里面有多少钱?能不能取出来?但是,现有的证据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没有证据就是证据,证明张X并不知道密码的事,也没有想取卡中的钱而是将林X的学生证、身份证等放在阳台的纸盒里了。
五、林X跳车后向行驶在路上的司机胡X求救,并说 “我刚刚逃出来了,从传销里逃出来的,叔叔救救我,你送我回家。”本辩护人不知道是胡X在说假?还是林X在说假? 两个矛盾的判断必有一假。胡X与本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有说假话的必要吗?没有!胡X没必要说假,那么只有林X在说假。
现有的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林X说了假话,本辩护人不禁要问:林X为什么要说假?林X说张X的车内无服务卡,车后窗被覆盖、说张X抢她的手机、说张X问她信用卡的密码、说张X用二三个自称内有艾滋病毒针管威胁她,这些话哪句话是真的?林X报案所描述的这些情节似曾相识,当前流行的影视中很容易找到!本辩护人注意到了林X是XX音乐学院戏剧影视文学系20XX级的在校学生,其是否在把现实生活当成艺术表演?!否则,其向胡X求救时说“我刚刚逃出来了,从传销里逃出来的,叔叔救救我,……”岂不成了毫无道理的空穴来风!?
六、林X能打开前门却说“拉车子后门都锁了”也是一个怪事,但无可争辩的事实再一次证明:林X说“拉车子后门都锁了”也是假话。
不少轿车都有行车自动落锁功能。所谓行车自动落锁是指汽车启动行驶达到一定速度后,为保障车内乘车人的安全,自动将车内中控锁锁止,防止车内人员无意中触碰打开车门发生意外。张X的出租车运行时是否启动了自动落锁功能?林X不能打开后门证明该车当时已经自动落锁或张X手动落锁。但是,林X能打开右前门,却又证明该车没有落锁,否则不符合该车设计功能要求。既然没有落锁,林X能打开前门,毫无疑问,也能打开后门。林X说不能打开后门,但没有说清楚是不能打开哪个后门?在武汉市,为避免乘客从左边下车发生意外事故,很多车主都将出租车左侧的后门固定了,乘客要从左后门下车得司机本人下车来手动开门。从这个角度看,林X打不开的后门有可能是左后门。林X打不开左后门误以为右后门也锁了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否则,林X能从后面跳车为什么要到前排去跳车呢?
带着这一问题,本辩护人在会见时就落锁一事问张X,张X说“我的车没有自动落锁功能。因是新车左后门也未固定。可以人工落锁,但只锁外面,外面的人拉不开门,锁不了里面,里面的人想打开就能打开。”
为验证张X所述是否属实,本辩护人特意向偶遇乘座的出租车的司机求教,牌照为鄂A.XY117的司机告诉我:“人工落锁只锁外面不锁里面,外面的人拉不开车门,里面的乘客想打开车门就能打开车门,否则一旦发生意外怎么逃跑?”并当场测试、验证如何人工落锁及开门给本辩护人看。本辩护人亲眼目睹后又亲自操作:落锁后四个车门都能从里面打开。张X所述属实。
本辩护人进一步在网上搜索后得知: 只有一种情况不能从里面打开后门,那就是在开着后车门的情况下,调了童锁以后不能打开。调童锁的销子在后车门锁边上,关上门后无法调整,其作用就是为防止坐在后边小孩行使的时候乱动乱摸打开车门发生意外,所以运行时也是无法调整的。
庭审后,张X的父亲应本辩护人的要求找到并送来了张X所开出租车的使用手册也就是东风雪铁龙爱丽舍轿车的使用手册,该使用手册第23、24页的说明证明本辩护人关于落锁、童锁的以上陈述是完全正确的。
无可争辩的事实再一次证明:林X说不能打开后门也是在说假话。至此,本辩护人无法理解:林X能从后面跳车为何非要到前排去跳车?其怪异行为的目的是什么?
七、值得充分注意的是:林X的所有指控都是客观性较差、具有不稳定性和可变性的特点的言词证据,并且是没有其他有效证据能印证的孤证。林X向胡X求救的陈述证明其说假话已是不争的事实,说“拉车子后门都锁了”是在说假话且已被无可争辩的事实所证明,其还说了假话没有?说了哪些假话,她自己最清楚。从起诉书的表述中不难看出,庭审中公诉机关对林X三根装艾滋病毒针管的说法采取回避态度,尽量不提及,显然是持不支持态度。再将林X没有其他有效证据印证的并且不利于张X的陈述排除后,本案再没有对定罪量刑有意义的证据。客观的说,张X的辩解能够自圆其说,且符合逻辑,目前没有确实、有效的证据能否定张X的辩解。
本案在侦查、起诉过程中,张X多次提出要求调取相关监控录像,查明林X二次上车、在武船停车、在白沙洲调头查找林X等相关事实,以证明自己没有抢劫的故意,都被拒绝了。林X二次上车的时间间距及该出租车是否在运行中能证明是否是张X要林X到后面去的;而车停武船则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张X要林X下车换车!张X的出租车在白沙洲调头查找林X能证明张X并非想要她的手机等物,否则调头回来做什么?公安、检察机关的不作为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的规定是不符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辩护人认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时过境迁已无法还原,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等必须用查证属实的证据来证明,法律要求的也是从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中反映出来的证据事实。本案,指控张X犯有抢劫罪的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无法得到合理排除,结论不唯一。而逻辑不矛盾律的内容是: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判断不能同时为真,其中必有一假。
八、卷宗材料反映:张X适龄读书,1997年XX司法学校读书,1999年在武汉市XX服役,2001年退出现役后一直开出租车至今,没有犯罪记录。张X的父亲说张X是个党员。张X对本辩护人说他已经换了两部出租车了,现在的这部出租车是第三部,是自己花了将近七万元购买的,一般是陈X、唐X开。似乎可以这样说,张X大小也算个老板,有一年青漂亮的妻子,结婚才二个月,还在新婚期。从其人生轨迹分析,应当说其本质是好的,很难把其与抢劫犯罪联想在一起。
九、张X也不是没有过错,因林X跳车其手机、学生证、信用卡等物都遗留在出租车上,在张X的手里。事后,张X到邮局寄还林X的遗留物,虽然由于苹果手机的电池不能拆下来邮局不收,但可改用快递方式寄还,学生证、银行卡能够寄还的也没有寄还,其将手机占为己有的意思还是有的。但占有遗留物与抢劫罪所指的占有是二个概念,各有其特定的内涵外延,是否使用暴力或使用暴力相威胁是其主要区别之一,还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实施控制物品行为当时的目的是什么。张X说是在武船时停车怕林X投诉抢了其的手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X抢林X的手机当时是为了非法占有。这显然与抢劫罪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是不相符的。
十、鉴于张X存在一定的过错,张X的父母委托本律师,对林X受伤一事向林X及其父母表示歉意,并愿意依法赔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审判长、陪审员,统观全案证据,逐一分析认真鉴别后,不难得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X实施了抢劫行为的结论,请贵院依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作出宣告张X无罪的公正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张X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丁 白 杨
二〇一三年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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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夜乘的士,疑遭的哥扎艾滋针威胁抢劫 图文:的哥受审否认抢劫遭公诉人当庭驳斥
http://ctdsb.cnhubei.com/html/ctdsb/20130131/ctdsb1967920.html
楚天都市报讯 图为:本报去年7月16日报道
  本报记者余皓 实习生范梦恬 刘倩倩
  本报连续报道的女大学生夜乘的士、遭的哥扎艾滋针管威胁抢劫案已(见去年7月16日报道)由检察机关移交提起公诉。昨日,涉嫌犯有抢劫罪的的士司机张某在武昌区法院受审,检方指控张某劫走大三女生小林的苹果手机一部,而张某所辩称“这是因拒载引起的误会”遭到控方驳斥。
  女大学生夜乘的士惊魂
 
  称遭的哥抢劫跳车逃生
  起诉书称,31岁男子张某于2012年7月10日晚9时许,驾驶出租车行至武昌火炬路附近,遇林某拦乘的士欲往武昌火车站,行驶途中张某以暴力相威胁,抢走林某的苹果手机1部(价值1900元),行至白沙洲农贸市场附近时,林某跳车逃脱。事后,张某将抢得手机交其妻使用。7月13日,张某被警方抓获。
  该案庭审时,公诉人宣读遭劫女子小林的报案:当晚搭乘这辆的士后,发现车内无服务卡,且两边车窗都有报纸遮挡,心生怪异,向朋友发短信求助。的哥突然回身抢走手机,“我感到恐慌,请他停车放人,但他从左车门处拿出两三根针管,扬言是艾滋病毒”。见的士后门都被锁住,后来设法挪到副驾驶位上,趁车子行速降至约30迈左右时跳车逃生。
  
涉案的哥否认针管威胁

 
  律师辩称是“拒载误会”
  法庭上的张某,承认自己有吸毒史,但否认曾向小林扎艾滋针管威胁,他当庭否认对自己的抢劫罪指控。他坚称,案发时车内并无针管。
  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主任丁白杨律师为张某辩护,称这是一起因拒载引起的误会。案发前张某连续开车28小时,极度疲惫,林某拦乘时,张以有事为由拒载,但林某上车后,掏出手机打电话,“张某出于担心投诉才夺过其手机,后林某跳车。次日,张某曾试图按学生证上地址,到邮局寄还手机”。
  律师称,张某没有及时归还手机,有将林某跳车后的遗留物占为己有之意,但依法不构成抢劫罪,应宣判无罪。”
  检方坚决驳斥无罪之辩
 
  称“的哥抢劫影响恶劣”
  公诉人驳斥了张某及辩护人无罪的观点,认为张某辩称担心投诉一说不成立,“难道抢走乘客手机,就不怕投诉?”
  公诉人指出张某以捡到手机为由,将手机交给妻子使用,他在案发三天后落网,这三天里完全有时间归还手机,却占为己有。另外,张某还劫走小林的银行卡逼问出密码,虽未取钱,但有欲躲过风头后再取钱的作案意图。从整个案发过程来看,张某涉嫌抢劫证据确凿。
  记者注意到,整个起诉书并未涉及“扎艾滋针管”字样,庭审后就此询问公诉人。公诉人表示,案件审查阶段警方并未取到这一证据,张某极力否认此情节,故起诉书以“暴力相威胁”描述概括了诸多情节。
  公诉人认为,张某作为的士驾驶员,此举带来恶劣社会影响,司法机关应予严惩。昨日,法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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