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一人死亡,交管部门定责欠妥,主责孙X被刑拘后六天不吃不拉,X看守所管教强令医生灌肠,导致孙X当场死亡,其家属不依不饶,请记者聘律师到处投诉, 一直投诉到省委、省政府,还准备到北京上访告状,尸体在殡仪馆也不处理,闹了一年多无结果。07年7月,孙X亲属经人推荐找到丁律师,丁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以理服人、依法调解收到各方都表示满意的效果。 --------------------------------------------------------------
重大疑难案件报告
武汉市江岸区司法局并请转报武汉市司法局: 2007年7 月6日我所接受当事人孙泽胜委托,经审查认为该案关系到政法系统的声誉,属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向上级报告,请上级指示。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27日号下午6:30分左右,当事人孙泽胜的哥哥孙泽强驾驶一辆牌照为鄂A88080的双桥货车在武金堤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其后轮将一无证骑摩托同向行驶的夏志勇压死,孙泽强报了案,武昌区交通中队出了现场。5月9号,武昌区交通大队将孙泽强刑事拘留。手续其亲属至今未收到。5月14日武昌区交通大队以孙泽强驾驶的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未与其他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为由,认定孙泽强负主责;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的夏志强负次责。5月28号晚,孙泽强的家属接到武昌区看守所干警的电话通知:孙泽强在看守所生病,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第二天早上孙泽强的家属到殡仪馆看了孙泽强,发现孙泽强的两耳根部有青紫痕迹、腹部都有大片的青紫痕迹,对孙泽强进行了拍照,然后与其委托的今天律师所万云南律师、楚天金报记者一行若干人到医院了解情况并录了音。医院介绍说:5月28号中午12:45分,孙泽强是戴着手铐被干警扶着进院的,医生对孙进行了初步检查,血压80/60,已是轻度休克状,并见死者耳根部和腹部有青紫痕迹。看守所干警否认有殴打事实,并代为陈述病情,说孙泽强是便秘,只要求灌肠,不做相关的检查和医疗处置。由于是特殊患者,医生按干警的意思处置,给孙泽强用肥皂水灌肠二次,孙泽强均未解出大便。医生问孙泽强怎么搞的。孙泽强说我已经6天6夜未吃,也未解大便了。医生再次询问有无殴打史,随行干警拒绝回答并加以否认。不一会孙泽强面色更加苍白,呼吸困难,血压降为60/40,医院立即与急救中心联系,同时,为自保给孙泽强做了一个B超,B超提示孙泽强双侧肋下可以见到暗区,即里面有血。暗区的面积一边是2.7厘米,一边是2.5厘米。省急救中心赶来时,孙泽强心跳已经停止了。3:15分确认孙泽强死亡。 孙泽强死后,其亲属不依,到看守所要求看见监视录像,看守所不出示,先后三次陈述相互矛盾:一是监控设备已坏;二是怕遭雷击设备受损,有意拆掉监控设备;三是检察院查看过,没有问题,叫看守所将录像毁了。 孙泽强的亲属认为看守所在隐匿证据。 2006年6月26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孙泽强系因回肠扭转致绞窄性肠梗阻、肠坏死、出血,引起严重的水、电解质紊乱、血容量减少,酸碱平衡失调和细菌毒素吸收等致中毒性休克,最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但同时,该鉴定在病理诊断一栏叙述孙泽强除肠梗阻外,还有多处如脑肺肝肾等器官均出血的记载。孙泽强的亲属认为该鉴定结论不真实,要求重新鉴定,遭拒绝。基于上述情况,孙泽强的亲属坚信孙泽强在看守所受到非人的待遇,六天六夜未吃也未大便,加上外力击打致肠梗阻,而干警却强令灌肠,医生违规操作导致本身血量不足理应补充水分的孙泽强,引起严重的水、电解质紊乱、血容量减少,酸碱平衡失调和细菌毒素吸收等致中毒性休克,最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干警、医生的行为纯属草菅人命。于是与万律师、金报记者到处投诉、告状,一直投诉到省委、省政府去了,还准备上北京去告,尸体在殡仪馆至今一年多也不处理。由于万律师的努力没有达到期望的结果,孙泽强的亲属商议后达成一致意见指名委托我代理申诉、告状。我考虑:石头上天总要落地,如拒绝代理,放任孙泽强的亲属四处投诉、告状,不但于事无补还会进一步扩大相互间的误会,干扰上级机关的正常工作,影响安定稳定,不如接受委托,从中调解,化解矛盾,减少对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基于此,我依法接受了委托,并告诉其亲属:既然信任我、指名委托我,就要听我安排,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力争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否则我不搞,你们另请高明。其亲属均表示同意,愿意听我的。 经审查孙泽强的亲属提供的材料后,我认为: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孙泽强交通肇事,其后轮将一无证骑摩托同向行驶的夏志勇压死,最多承担同等责任,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夏志勇连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资格都不具备,其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于孙泽强未保持安全距离的作用。武昌区交通中队认定孙泽强负主要责任是错误的。 二、孙泽强是否构成犯罪尚有待磋商,退后一步说,即使构成也是过失犯罪,客观的说,武昌区交通大队在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之前五天,就对孙泽强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在程序上是存在问题的。强制措施有多种,就孙泽强的情形而言,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没必要采取刑事拘留这样的强制措施。武昌区交通大队的做法剥夺、限制了孙泽强申诉、申辩的权利,孙泽强的亲属认为武昌区交通大队是在以刑事强制胁迫孙泽强接受行政认定、民事赔偿。 三、孙泽强两耳根部、腹部的青紫痕迹既有医生证言,也有照片证明是客观存在的,更有法医鉴定记载孙泽强除肠梗阻外,还有多处如脑肺肝肾等器官均出血。而最大可能是被打的,要么被同监犯,要么被干警,或者是干警唆使他人打的。孙泽强涉嫌交通肇事,用不着自残,自残也形成不了脑肺肝肾等器官均出血症状。不论是哪种情形,看守所都是有责任的,因为孙泽强的青紫痕迹、多器官出血均是在看守所形成的。 四、孙泽强六天六夜未吃也未解大便,看守所的监管有疏漏是不言而喻的,《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31条规定: 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孙泽强到医院时血压80/60,已经轻度休克状,显然是不及时的。 五、干警说孙泽强是便秘,只要求灌肠,不做相关的检查和相关的医疗处置;医生因病人是犯罪嫌疑人,是特殊对象,按干警的意思给孙泽强用肥皂水灌肠二次,导致六天六夜未吃饭的孙泽强当即就死亡的结果,其治疗方法和用药的严重错误就是一个外行也看得出来,其责任无疑应当由上述两个单位连带承担,但首先是看守所承担。由于孙泽强是被看守所羁押、监管,孙泽强的亲属应当找的是看守所而不是医院。 综上所述,武昌区看守所应当对孙泽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按《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经计算赔偿金额加精神抚慰金接近30万,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计算则是赔偿395180元;万律师与看守所洽谈过,看守所同意赔偿五万,与法律规定、孙泽强亲属的要求相差太远。看守所要孙泽强的亲属找医院,其亲属认为人是看守所送去的,要找医院应当由看守所去找。由于本案关系到政法系统的形象、声誉,我拟按规定上报请示后,直接与武昌区看守所、武汉市公安局监管处联系,就赔偿事进行协商,并希望上级领导能出面协调。 当否,请指示! 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 律 师:丁白杨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附:1、交通事故认定书; 2、法医鉴定结论书; 3、录音材料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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