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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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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泽强在监所死于非命重大疑难案件报告
发布日期:【2008-05-03 00:00:00】  


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一人死亡,交管部门定责欠妥,主责孙X被刑拘后六天不吃不拉,X看守所管教强令医生灌肠,导致孙X当场死亡,其家属不依不饶,请记者聘律师到处投诉, 一直投诉到省委、省政府,还准备到北京上访告状,尸体在殡仪馆也不处理,闹了一年多无结果。07年7月,孙X亲属经人推荐找到丁律师,丁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以理服人、依法调解收到各方都表示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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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案件报告

武汉市江岸区司法局并请转报武汉市司法局:
2007年7 月6日我所接受当事人孙泽胜委托,经审查认为该案关系到政法系统的声誉,属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向上级报告,请上级指示。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27日号下午6:30分左右,当事人孙泽胜的哥哥孙泽强驾驶一辆牌照为鄂A88080的双桥货车在武金堤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其后轮将一无证骑摩托同向行驶的夏志勇压死,孙泽强报了案,武昌区交通中队出了现场。5月9号,武昌区交通大队将孙泽强刑事拘留。手续其亲属至今未收到。5月14日武昌区交通大队以孙泽强驾驶的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未与其他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为由,认定孙泽强负主责;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的夏志强负次责。5月28号晚,孙泽强的家属接到武昌区看守所干警的电话通知:孙泽强在看守所生病,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第二天早上孙泽强的家属到殡仪馆看了孙泽强,发现孙泽强的两耳根部有青紫痕迹、腹部都有大片的青紫痕迹,对孙泽强进行了拍照,然后与其委托的今天律师所万云南律师、楚天金报记者一行若干人到医院了解情况并录了音。医院介绍说:5月28号中午12:45分,孙泽强是戴着手铐被干警扶着进院的,医生对孙进行了初步检查,血压80/60,已是轻度休克状,并见死者耳根部和腹部有青紫痕迹。看守所干警否认有殴打事实,并代为陈述病情,说孙泽强是便秘,只要求灌肠,不做相关的检查和医疗处置。由于是特殊患者,医生按干警的意思处置,给孙泽强用肥皂水灌肠二次,孙泽强均未解出大便。医生问孙泽强怎么搞的。孙泽强说我已经6天6夜未吃,也未解大便了。医生再次询问有无殴打史,随行干警拒绝回答并加以否认。不一会孙泽强面色更加苍白,呼吸困难,血压降为60/40,医院立即与急救中心联系,同时,为自保给孙泽强做了一个B超,B超提示孙泽强双侧肋下可以见到暗区,即里面有血。暗区的面积一边是2.7厘米,一边是2.5厘米。省急救中心赶来时,孙泽强心跳已经停止了。3:15分确认孙泽强死亡。
孙泽强死后,其亲属不依,到看守所要求看见监视录像,看守所不出示,先后三次陈述相互矛盾:一是监控设备已坏;二是怕遭雷击设备受损,有意拆掉监控设备;三是检察院查看过,没有问题,叫看守所将录像毁了。 孙泽强的亲属认为看守所在隐匿证据。
2006年6月26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孙泽强系因回肠扭转致绞窄性肠梗阻、肠坏死、出血,引起严重的水、电解质紊乱、血容量减少,酸碱平衡失调和细菌毒素吸收等致中毒性休克,最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但同时,该鉴定在病理诊断一栏叙述孙泽强除肠梗阻外,还有多处如脑肺肝肾等器官均出血的记载。孙泽强的亲属认为该鉴定结论不真实,要求重新鉴定,遭拒绝。基于上述情况,孙泽强的亲属坚信孙泽强在看守所受到非人的待遇,六天六夜未吃也未大便,加上外力击打致肠梗阻,而干警却强令灌肠,医生违规操作导致本身血量不足理应补充水分的孙泽强,引起严重的水、电解质紊乱、血容量减少,酸碱平衡失调和细菌毒素吸收等致中毒性休克,最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干警、医生的行为纯属草菅人命。于是与万律师、金报记者到处投诉、告状,一直投诉到省委、省政府去了,还准备上北京去告,尸体在殡仪馆至今一年多也不处理。由于万律师的努力没有达到期望的结果,孙泽强的亲属商议后达成一致意见指名委托我代理申诉、告状。我考虑:石头上天总要落地,如拒绝代理,放任孙泽强的亲属四处投诉、告状,不但于事无补还会进一步扩大相互间的误会,干扰上级机关的正常工作,影响安定稳定,不如接受委托,从中调解,化解矛盾,减少对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基于此,我依法接受了委托,并告诉其亲属:既然信任我、指名委托我,就要听我安排,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力争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否则我不搞,你们另请高明。其亲属均表示同意,愿意听我的。
经审查孙泽强的亲属提供的材料后,我认为: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孙泽强交通肇事,其后轮将一无证骑摩托同向行驶的夏志勇压死,最多承担同等责任,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夏志勇连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资格都不具备,其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于孙泽强未保持安全距离的作用。武昌区交通中队认定孙泽强负主要责任是错误的。
二、孙泽强是否构成犯罪尚有待磋商,退后一步说,即使构成也是过失犯罪,客观的说,武昌区交通大队在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之前五天,就对孙泽强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在程序上是存在问题的。强制措施有多种,就孙泽强的情形而言,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没必要采取刑事拘留这样的强制措施。武昌区交通大队的做法剥夺、限制了孙泽强申诉、申辩的权利,孙泽强的亲属认为武昌区交通大队是在以刑事强制胁迫孙泽强接受行政认定、民事赔偿。
三、孙泽强两耳根部、腹部的青紫痕迹既有医生证言,也有照片证明是客观存在的,更有法医鉴定记载孙泽强除肠梗阻外,还有多处如脑肺肝肾等器官均出血。而最大可能是被打的,要么被同监犯,要么被干警,或者是干警唆使他人打的。孙泽强涉嫌交通肇事,用不着自残,自残也形成不了脑肺肝肾等器官均出血症状。不论是哪种情形,看守所都是有责任的,因为孙泽强的青紫痕迹、多器官出血均是在看守所形成的。
四、孙泽强六天六夜未吃也未解大便,看守所的监管有疏漏是不言而喻的,《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31条规定: 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孙泽强到医院时血压80/60,已经轻度休克状,显然是不及时的。
五、干警说孙泽强是便秘,只要求灌肠,不做相关的检查和相关的医疗处置;医生因病人是犯罪嫌疑人,是特殊对象,按干警的意思给孙泽强用肥皂水灌肠二次,导致六天六夜未吃饭的孙泽强当即就死亡的结果,其治疗方法和用药的严重错误就是一个外行也看得出来,其责任无疑应当由上述两个单位连带承担,但首先是看守所承担。由于孙泽强是被看守所羁押、监管,孙泽强的亲属应当找的是看守所而不是医院。  
 综上所述,武昌区看守所应当对孙泽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按《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经计算赔偿金额加精神抚慰金接近30万,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计算则是赔偿395180元;万律师与看守所洽谈过,看守所同意赔偿五万,与法律规定、孙泽强亲属的要求相差太远。看守所要孙泽强的亲属找医院,其亲属认为人是看守所送去的,要找医院应当由看守所去找。由于本案关系到政法系统的形象、声誉,我拟按规定上报请示后,直接与武昌区看守所、武汉市公安局监管处联系,就赔偿事进行协商,并希望上级领导能出面协调。
当否,请指示!
                                                    
               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                                                律  师:丁白杨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附:1、交通事故认定书;
2、法医鉴定结论书;
3、录音材料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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